營改增政策下大學院校科研經費的特點分析論文

營改增政策下大學院校科研經費的特點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廣, 高校也步入到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 如何讓各高校成為稅制改革的受惠群體, 成為高校有關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文章主要從“營改增”的背景出發, 從高校稅負負擔、發票管理及會計核算角度分析其對高校科研經費的影響, 並提出相應的應對舉措, 目的是為高校科研經費的科學管理、科研事業的進步謀求更好的發展空間。

  關鍵詞:“營改增”; 科研經費; 高校

  一、背景

  我國傳統的稅制體系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18個稅種, 且增值稅和營業稅兩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佔比較大。傳統的增值稅主要適用於製造業, 營業稅主要應用於服務業。眾所周知, 增值稅最大的優點在於實行“道道徵稅, 層層抵扣”, 而營業稅最大的弊端則為“重複徵稅, 不抵扣不退稅”。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及全球化經濟帶來的競爭壓力, 改變傳統的稅制結構, 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 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已成為大勢所趨。2011年, 經國務院批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改增”試點方案。2012年1月1日起, 上海作為試點區域, 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兩個領域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2016年5月1日起, 中國“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 從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延伸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 自此, 歷時66年的營業稅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 這也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 我國財稅體制面臨的又一次深刻變革。作為高校, “營改增”之前, 主要向地稅繳納營業稅, 計稅及扣繳方式比較簡單, 而“營改增”之後, 高校全面取消營業稅, 改為向國稅繳納增值稅, 同時向地稅繳納增值稅附加, 計稅及扣繳方式等也比較複雜, “營改增”的實施效果及稅務負擔也因各高校的經營實際而不盡相同。

  二、“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經費的影響

  高校科研經費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縱向科研經費, 即由國家、部、省、市等政府機構提供的科研資金專案, 該類科研資金屬於財政補貼資金範疇, 不徵收增值稅;二是橫向科研經費, 即由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科研資金。為積極應對“營改增”新政的正常實施, 各高校在科研經費的管理和資金的使用中也在努力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執行, 以確保科研經費尤其是橫向經費的正常運轉。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經費的影響。

  (一) 稅收負擔總體下降

  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 “營改增”之前, 營業稅稅率根據稅目不同稅率為3%~20%不等, “營改增”之後, 增值稅稅率基本按照3%徵收, 很明顯, “營改增”之後小規模納稅人只需繳納相對更少的稅負, 這對小規模納稅人是非常有利的。對一般納稅人而言, 稅負相比“營改增”以前是否得以減輕, 主要取決於納稅人的增值稅可抵扣額度。當有足夠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時, 納稅人的稅負會明顯減輕。短期來看, 部分一般納稅人可能會因為沒有足夠的進項稅額髮票進行抵扣, 導致其稅負負擔相比“營改增”以前會有所增加, 但只要納稅人改變思路, 加強管理, 樹立科學的納稅籌劃意識, 加快納稅籌劃體系的構建, 努力將合理合法的納稅額最小化, 並利用好稅收抵免政策, 從長遠來看, 稅負自然會得以減輕。

  (二) 發票管理要求提高

  “營改增”之後, 不管對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而言, 都只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這是因為增值稅發票不僅具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功能, 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 它同時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其中: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而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 一般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 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 應該儘可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樣在使用科研經費過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充分抵扣, 確保一般納稅人應有的收益。同時, 財務人員應按照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要求正確開具增值稅發票, 不得虛開發票, 更不得開具發票內容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增值稅發票, 如果發現已開發票與事實不相符, 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否則, 將面臨一系列的涉稅風險與危機。

  另外, “營改增”也對發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進行抵扣前必須先透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且須每月到相應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和申報之後方能進行抵扣。否則, 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則會根據相應的罰則條款對納稅單位進行處罰, 如果構成犯罪的, 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這不僅對高校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也直接影響到科研經費發票的正常抵扣。因此, 各高校必須高度重視增值稅發票的科學管理和使用, 預防各種增值稅發票的不規範開具造成的`涉稅風險及給科研經費的直接責任人帶來不便。

  (三) 會計核算難度增加

  “營改增”對高校科研經費的會計核算的影響也顯著增加, 主要表現在會計科目及稅額的核算上。為了更詳細直觀地反映科研經費所涉稅額的徵繳情況, 在會計核算過程中需要對應交稅費下設多個明細科目, 包括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增設“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如果出現預交增值稅額後科研經費未到賬的情形, 還應設定三級科目“轉出未交增值稅”, 或者多交了增值稅的, 應設定“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明細科目越詳細, 越能直觀反映科研經費的進出項情況及稅額的徵繳情況, 與此同時也給會計人員精準會計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應對舉措

  (一) 對內要加強學習與培訓

  高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 在進行“營改增”納稅角色轉換過程中, 難免出現諸多不適應不熟悉的狀況, 因此財務部門應該做到及時完善與之配套的管理體系, 尤其要根據自身的財務管理狀況和高校實際的稅收情況適時調整充實財務人員隊伍, 提高財務人員專業技能和水平。

  首先, 財務人員要加強“營改增”相關知識的學習與培訓, 準確掌握增值稅發票的領用—開具—入賬—抵扣—管理等程式, 特別是涉及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問題, 要清楚此類票據應如何進行認證、申報等工作, 如何申請使用稅收減免的稅政策規定, 財務人員要儘可能地熟悉掌握好國家的財務稅收規定, 這樣才能更好地為高校科研經費及科研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其次, 財務人員要向本單位各部門、各院系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與解釋工作, 各部門、各院系應配備專門的科研財務秘書, 財務管理人員可直接對接科研財務秘書, 並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地對其進行專門的財務、稅務等知識的培訓, 目的是能夠將科研經費負責人從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 專心投身於自己的科研事業當中, 這也有助於將科研財務及稅務風險降到最低, 提高高校的科研研發效率及科研收入能力。

  (二) 對外要加強交流與溝通

  首先, 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聯絡, 及時掌握各稅收相關政策及抵免辦法, 既要協助稅務部門監控稅源, 預防一切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 又要積極向稅務部門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經費稅負。另外, 各高校也要積極將“營改增”所引發的正負效應的變化情況及時反饋給稅務部門, 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取得稅收政策上的支援, 最終推進高校科研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其次, 要加強同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與學習, 共同探討順應“營改增”的新形勢下更好投身科研事業的新路徑。一要開源, 鼓勵高校教師向各企事業單位爭取更多的科研經費, 將高校的科研軟實力及時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二要節流, 各兄弟院校可聯合向稅務機關爭取更好的科研政策優惠, 並利用好財稅[2016]14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關於“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鑑證諮詢服務, 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儘可能地向稅務機關爭取, 將各種形式的高校科研經費劃歸為此類服務並立檔備案, 以盡最大可能享受科研稅收優惠。只有開源與節流並舉, 雙管齊下, 才能更好地激勵科研人員投身於科研事業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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