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意義及其效益評價論文

淺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意義及其效益評價論文

  1.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現狀與意義

  礦山地質環境汙染中存在大氣汙染、水質汙染和廢渣汙染。從以往經驗得出,煤礦生產中出現的粉塵和一些容易揮發的氣體,是產生礦山區域環境中大氣汙染的主要原因,進而,也深深地影響了大氣環境質量。特別是煤矸石,在影響地下水的同時也對土質環境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這主要是由煤矸石本身具備相對強的可燃性,易爆炸的特徵決定的,一旦出現燃燒、爆炸,就會快速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直接嚴重影響大氣環境。在開採利用礦產資源的時候,會形成廢石、尾礦和冶煉廢渣等,他們如果很大數量的堆積在一起,並且不做任何的處理,就會形成環境汙染和資源浪費。很大的原因是這些礦產資源副產品中存在很多的重金屬和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在廢棄礦石長時間裸露、堆放的情況下,不僅水資源受其影響,這一區域的土地也會出現嚴重的汙染現象。與此同時,伴隨著採礦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會破壞潛水層,疏乾性排水現象出現,地下水水位發生變化,發生明顯下降,更為嚴重時,會引起河流斷流,一些相對穩定的水環境發生不良改變,例如地下水資源枯竭,地表水漏失、區域水不平衡等,對礦山地質環境帶來非常不好的影響。

  1.1 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相關現狀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但是直到2003 年11 月19 口國務院第29 次常務會議才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9 年2 月2 日國土資源部第4 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產生的地質災害要進行保護與治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國發[2000]38號)切實解決生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問題。另一方面,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透過保證金保證了採礦權人在採礦過程中能夠合理開採資源、積極保護礦山環境,在閉坑、停辦、關閉礦山後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等工作應繳納的備用金,來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1.2 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意義

  針對我國礦資源開發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問題,探索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中的環境戰略,著力於礦山資源開發朝著實現資源迴圈利用、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穩定進步、生態環境的良性迴圈,最終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方向發展,對我國加快實現工業化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實施礦山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戰略,治理礦山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地質災害,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綜合評價與恢復治理方案研究,是我國礦產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

  2.1 提高礦山治理恢復意識

  地質環境關係到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但其重要性尚不為社會所瞭解,必須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及其防治知識的普及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具體措施如下:

  2.1.1 加大宣傳力度,根據礦山所在的不同地區,設定不同的宣傳手段,根據當地礦山環境治理的規劃與目的,透過網路,電視等新舊媒體進行正對性宣傳。

  2.1.2 進行會議總結,透過定期的會議,對階段性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進行彙總、交流,明確礦山環境治理思想的落實情況,加強相關人員的工作責任性。透過宣傳教育讓政府領導真正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管理工作,使礦山企業真正明白合理開採礦產資源可以降低甚至避免地質災害發生,使更多的人瞭解地質災害的`危害,參與地質災害的預防,讓全社會都知道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質環境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2.2 全面推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礦山環境治理除了上述提到的宣傳工作要到位,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同樣重要,我們不能僅僅依靠宣傳去進行工作,還有采取有力的法律制度措施去約束不規範或者違法行為。那麼結合我國當前礦山環境治理現狀來說,在礦山治理過程中,針對法律法規建設存在以下兩點問題:

  首先,我國當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雖然頒佈了一些,但對於礦山環境保護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有針對性的法規,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定只是在其他環境保護法中稍微提及;依據礦山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問題的緊迫性,急需從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緊密關聯的特點和礦山環境問題的特點出發,推進《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

  其次,礦山環境管理物件複雜,內容廣泛,與其他部門交叉多、協調難,管理權責存在模糊地帶。為此,急需頂層系統性、綜合性的地質環境資源保護法予以規範,逐步健全完善法規體系,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軌道,在規劃、區劃、勘察、設計、施工、監測及監督等各個方面,都要採取立法的形式,明確責權利關係,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現規範化管理,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真正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2.3 礦山治理的地質管理措施

  採礦活動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主要為採空區地面變形,為避免在礦井開採後出現造成很大面積的房屋傾斜,開裂,地表沉陷、開裂等一系列地質災害現象的出現,應該嚴格按照原先的設計規定,留設足夠保障的保安礦柱,村莊下禁止採礦。在開採中,礦方應認真觀測地表沉降,仔細分析地表移動變形的內在規律,最好可以儘早發現,儘早治理,從而有效地避免或減小因為地表沉陷而帶來的危害。礦山開採活動產生的廢水,應嚴格按設計和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沉澱處理達標後排放,避免、減輕礦山開採造成土壤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汙染,特別是對附近村屯生活飲用水源的汙染。確保暴雨季節尾礦淋濾水經沉澱池處理後再外排。

  為防止閉坑後地下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閉坑前應對可能坑道水滲流到第四系的巷道位置進行處理,可採用水泥封閉。當礦山閉坑以後,遵循關於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與治理以及相關的土地復墾方案的具體要求,對礦山各種工業場地進行恢復,減少土地資源的破壞。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應將礦山的生產與土地復墾方案相結合,儘量減少耕地的壓佔破壞。

  2.4 建立地質環境監測體系

  積極建設礦山環境監測資訊系統。監測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研究工作的基礎,也是進行地質環境管理的依據,儘管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突發性,但其突發前會出現各類徵兆和變化,只有加強監測,才能做到提前預報,提前防治,減少損失,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現代化通訊設施、先進監測手段、統一聯網的礦山環境地質監測系統。

  一方面要積極開展礦山環境地質調查與評價工作,全面掌握該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的基本情況以及破壞規律,制定良好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規劃》,地方總體發展規劃當中必須包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為全面開展礦山的治理工作提供科學的依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資訊系統及資料庫建設,促進政府與企業之間更多更好的資訊交流,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全面掌握礦山動態資訊,分析礦山現狀,著力加強宏觀管理和做出及時正確的決策。

  另一方面要強化地質環境管理職能。對生產礦區要加大監管力度,著力於規範礦山開採行為,確保環保投入,要及早對存在的潛在隱患進行防治以及“二廢”的合理排放。對已破壞的環境,應限期進行治理恢復。嚴禁在劃定的保護區(禁採區)內開礦,交通幹線兩側可視範圍內的開採行為要儘可能杜絕。對資源浪費嚴重、汙染大、安全性差的礦山(點)應及早關閉取締。應充分利用高新技術手段,發揮監測技術和監測資料的優勢,為當地政府決策部門提供準確情報資訊,減少決策失誤,提高地礦行政管理地位,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擴大監測執法影響。

  3.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一個複雜的工作,其中涉及面比較廣泛,一方面需要政府進行指導,透過各市、各省、各縣的相關部門與技術人員,為礦山治理提供理論與技術支援;另一方面還要求人們對礦山地質治理具有深刻理解,能夠在工作中主動進行交流,使治理工作更加靈活。同時,應根據生產過程和礦山建設中對環境汙染的程度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設立礦山環境保護機構。選擇合適的礦山環保科研人員,環境監測人員,汙水治理人員,礦區綠化人員,復墾造田人員,保護裝置險修人員等。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為一個長期的工作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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