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議研究論文

當前我國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建議研究論文

  一、當前我國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存在的問題。

  ( 一) 少數民族對參與權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

  雖然我國實施了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但是少數民族對參與權的認識依然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具體表現在態度冷漠,沒有過多的熱情,例如在選舉過程中投票率較低、對公益事業不關心等。究其原因,首先是特殊的地理環境導致了資訊的閉塞,基礎建設嚴重不足的前提下,交通狀況也比較落後,只能使得輿論流為形式; 其次是很多封建落後地區的少數民族,在難以滿足自身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很少會想到去關心公眾政治; 最後是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和科技相對落後,整體經濟發展也比較落後。

  ( 二) 少數民族參與權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

  首先是憲法保障不足,主要表現在欠缺明確性,例如我國憲法第 41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是很多時候由於批評和建議的內容太過寬泛,提出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難以集思廣益,根本起不到預防的作用。此外是相應的配套立法比較滯後,《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法律法規更多的關注了少數民族權利的體現,忽視了對參與者本身的關注,制約了少數民族其他利益的實現。

  ( 三) 少數民族參與權的法律救濟渠道不暢現如今,人權已經成為各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重要內容,因此人權的實現就必須要有一定的救濟手段。而我國少數民族的參與權受到侵害時,往往沒有暢通的救濟渠道,這就導致很多參與權被侵害的事實得不到披露和關注。因此,在建立和推動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的體系下,理應從人權救濟的途徑入手,以促進立法和司法審判的良性迴圈。

  二、我國少數民族參與權保障的具體策略。

  ( 一) 增強少數民族的參與意識和民主精神。

  首先政府要加強宣傳,逐步培養少數民族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使他們意識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即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和經濟政治發展,離不開每一個國人的努力,真正做到少數民族參與權的深入人心,養成他們良好的法律習慣。其次是政府正確規範少數民族的參與行為,很多時候參與權的實施是集體行動,這就要求對少數民族進行一定的組織領導,可以在政府的參與下,由少數民族自身形成代表選出相應的領導人,以防止公眾行為的失控。最後是注重少數民族的建設,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在循序漸進中打破少數民族貧窮落後的局面,提高少數民族生活質量和水平。

  ( 二) 制定和完善相關立法,加強法律保障。

  首先是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參與權,例如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透過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實施和監督的權利,即其它法律也可以對參與權的行為進行規範,足以看出參與權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其次是完善《民族區域自治》中有關少數民族參與權的內容,一是使少數民族參與權的內容具體化和實在化,二是在內容細化的基礎上,促進各項權利的可操作性。最後是建議制定《公共事務公眾參與法》,即擴大公眾參與程度,提高法規實施效果。

  ( 三) 完善少數民族參與權的救濟渠道。

  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的不斷髮展,少數民族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尤其是隨著社會轉型期的到來,國家、政府應重點關注少數民族利益的要求。首先是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濟渠道,積極開闢新的參與途徑,在提高參與效率的基礎上,滿足少數民族多樣化的需求。其次是推動民間組織的發展,畢竟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將個體進行有序的組織,整合出社會組織的聲音,才能促進社會組織參與權的行使,樹立起少數民族民間組織的威信。最後是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審查制度,保障人權訴訟的基本方式,這樣當少數民族的參與權受到侵害時,可以第一時間向法律提出訴訟,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少數民族參與權的保障是一項長期而又複雜的工程,存在的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因素來考慮並使之得到解決,這就需要我們從各個環節入手,進行堅持不懈的努力。一方面政府應該提供給少數民族更多的參與機會,力爭做到 56 個民族的平等相處; 另一方面少數民族也應該在為祖國現代化建設貢獻自身力量的基礎上,實現對權利的正確呼喚與追求,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少數民族參與權的保障。

  [ 參 考 文 獻 ]

  [1]彭清燕。 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權法律規制的多維審視---基於湘西地區公民參與權法律保障的現狀分析[J]. 廣西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03:102 -107.

  [2]彭清燕。 理論闡釋與現實選擇---少數民族公民參與法律保障的路徑審視[J]. 江漢學術,2013,04:75 -80.

  [3]朱祥貴。 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自治權立法保護的完善[J]. 社會科學家,20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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