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期貨經紀公司會計制度的研究與建議論文

關於期貨經紀公司會計制度的研究與建議論文

  摘 要:隨著國民經濟結構轉型,國際間大宗商品定價權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重要性日趨顯現,期貨市場迎來了轉型和發展的難得機遇。作為期貨交易市場中介機構的期貨經紀公司會計環境現狀怎樣,能否為期貨經紀公司在這一歷史時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筆者試圖透過理順期貨經紀公司現有會計制度,對眼下制約期貨經紀公司發展的一些會計障礙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期貨公司 會計核算

  前言

  成熟的期貨市場具有兩大功能,風險防範和價格發現。基於此,目前期貨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主要金融產品和大宗商品價格的風向標,成為維護國家金融和經濟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國, “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推進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2012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郭樹清主席提出“抓緊建設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市場,逐步增強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定價能力”。外在需求為期貨市場發展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會。

  作為期貨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貨經紀公司(簡稱期貨公司),在伴隨期貨行業二十餘年的發展後,會計環境是否可以承載期貨公司在這一歷史機遇跨越式發展需要?筆者試圖透過剖析期貨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找出制約眼下期貨公司會計環境最佳化的制度障礙,提出適宜的政策建議。

  一、 期貨公司會計制度執行的現狀

  涉及期貨公司會計制度包括財政部1997年《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及證監會2007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期貨經紀公司年度報告參考內容與格式》。上述規章制度構成了我國目前期貨行業的會計制度體系。

  眼下金融行業普遍執行的是2001年財政部出臺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在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等。”但由於制度修訂之初,期貨行業所佔金融行業市場份額極低,該制度對期貨公司針對性不強。並且,由於該制度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業範圍內實施,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對期貨公司是否執行並未做強制要求。

  二、期貨公司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現狀分析,迅速發展的期貨行業與滯後的行業會計制度顯得非常不適應。從某種程度上說,期貨行業會計制度的滯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發展。筆者結合行業發展現狀,歸納了制約期貨行業發展會計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 會計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貨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均是針對商品期貨交易。隨著近年期貨行業蓬勃發展,期貨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突顯,尤其是以股指期貨為代表的金融期貨平穩推出,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出臺,逐漸豐富的期貨公司經營業務與狹窄的會計業務指導制度顯得不相適應,建立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

  (二) 會計制度指導性不強

  上述兩項會計制度的擬定均是基於早期期貨行業處於清理整頓階段為前提的。為避免文字累贅,此處暫不對期貨行業發展歷程進行回顧。該兩項制度為統一期貨業務的確認與計量標準,明確費用的歸集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對規範早期我國商品期貨交易財務行為,最佳化期貨市場財務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期貨行業的治理整頓工作早已結束,隨著保證金監控中心建立、證監會“五位一體”監管模式有效執行,期貨行業逐步走上規範發展的道路。筆者認為,目前單純以防範風險為目的的期貨公司會計核算制度已制約期貨行業發展,應儘快修訂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儘快出臺符合期貨行業發展現狀,對期貨公司會計業務針對性強、指導性強的會計制度。

  三、修訂會計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

  期貨公司已不單單以商品期貨交易為唯一業務,不單單以商品期貨交易手續費收入為唯一收入來源。完整的期貨公司會計制度應規範包括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期貨交易類別,也應涵蓋期貨公司中間介紹業務、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等業務型別。建議在廣泛徵求行業意見,參考其他成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擬定期貨公司會計制度,繼而促進期貨市場快速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筆者擬以股指期貨為例明說明擴充現有制度的重要性。隨著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國第一支金融期貨—股指期貨,便終結了我國期貨市場只有商品期貨的時代。從國際市場上看,金融期貨合約交易額佔期貨交易額絕大多數,2011年我國金融期貨交易額也已達到期貨市場交易額的三分之一。可見,金融期貨是期貨交易的重要類別。對會計核算而言,由於目前中國金融交易所實施的是有別於其他交易所的分級會員結算制度和結算擔保金制度,對於不同級別的會員採取差異化的交易資格管理。因此,在會計核算方面也應該採取有別於商品期貨會計核算方法。

  (二) 規範現有會計制度

  在規範現有會計制度方面,筆者將《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兩項會計制度與2001年出臺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比對,在收集整理行業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建議:

  1. 規範期貨會員資格費會計核算。《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會員資格費,作長期投資處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繳納的席位佔用費,作為其他應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條“……由於期貨交易所謂非盈利會員制法人,作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機構從期貨交易所收回的投資,不得超過原繳納會員資格費的金額。”《期貨經紀公司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一(七):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定“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明細科目,核算為取得會員資格而以交納會員資格費的形式對交易所的投資。可見,上述檔案將期貨會員資格費作為一項期貨經紀公司的長期投資。那麼,《企業會計準則》是怎麼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呢,經查,《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指出,投資是指“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僅規範長期權益性投資。”

  可見,就《企業會計準則》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貨會員資格投資”並非長期股權投資,甚至談不上是一項投資。因此,筆者建議,鑑於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是期貨行業獨有行為,為了區分長期股權投資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建議在期貨經紀公司會計核算制度中,一級會計科目單獨設立“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將期貨經紀機構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會員資格費,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繳納的席位佔用費,均納入其中核算。

  2. 規範期貨風險準備金會計核算。期貨風險準備金也是期貨行業獨有的會計概念,《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照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的淨收入的5%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當交易損失準備金達到相當於期貨經紀機構註冊資本的10倍時,不再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作為一項長期負債,應單獨核算,專門用於彌補期貨公司自行承擔的因自身管理不嚴、錯單交易等造成的客戶交易損失”。

  筆者認為,將期貨風險準備金列支在長期負債項下,主要基於在制訂政策之時,即1997年前後,正是基於期貨市場過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期貨市場整頓治理的階段。不難理解制度制訂者將期貨風險準備金這一用於彌補客戶發生穿倉損失的費用作為“預計負債”列支於長期負債項下。經過數年的規範治理,整頓期貨市場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證監會“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也促使期貨經紀公司有效規避風險,近年來期貨公司出現客戶穿倉損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期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風險準備金提取上限必將是極大金額。這樣一來,期貨風險準備金作為長期負債科目的觀念是否應該有所改變,答案應該是肯定的。筆者認為,從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觀點來看,將風險準備金放在所有者權益項下更顯合理。可以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範圍進行約定,比如風險準備金不能用於轉增資本、不能用於彌補虧損,僅專項用於彌補客戶穿倉損失支出。

  3. 規範期貨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近年來,隨著券商入股、證監會分類評級要求,期貨公司紛紛追加註冊資本,利息收入已經成為期貨經紀公司重要的收入來源。《期貨經紀公司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期貨公司利息收入確認沒有明確表述,而在該規定會計報表示範格式中,利潤表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支出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業務支出。可見,該規定將期貨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資金利息收入的處理,列入“財務費用”科目,作為紅字衝抵處理。這樣以來,不僅金額極小的真正發生的財務費用被“淹沒”了,而且利息收入也無法真實體現。筆者建議,參照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格式,將利息收入作為營業收入的二級科目,與手續費收入並列。而財務費用會計科目僅僅核算公司發生的財務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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