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權賠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論文

我國智慧財產權賠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論文

  由於智慧財產權不僅本身有著豐富的經濟價值,同時它還能為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帶來可觀的經濟利潤,所以也導致其有著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危險。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智慧財產權在經濟和科技競爭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智慧財產權所引發的司法糾紛也日趨嚴重。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大多數情況下是透過現金賠付的方式進行保護活動的,其中賠付金額代表法律保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侵犯智慧財產權進行懲罰性的賠償,可以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擁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是對侵權行為的有效遏制。

  一、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的概念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相較補償性賠償制度提出的一種相對性的概念,它歸類於損害性賠償制度的範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側重點是對侵權者的懲罰。懲罰性賠償衍生出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是經過法律許可、法院評審之後的合法程式和要求。在侵權賠償金額超過實際損失的部分,是起到對受侵犯者的補償和對侵權者的懲戒作用。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為了懲戒侵權者,限制和打擊侵權活動而應運而生的賠付制度。從本質上說,智慧財產權的賠償屬於民事賠償的範疇,正是由於它所關注的主要是惡意、故意侵權活動的有效遏制途徑,使其更應具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的情況。

  懲罰性賠償制度相較補償性賠償制度,它具有以下幾個優勢:首先,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對侵權人的活動進行有效的懲戒,對侵權人的懲罰金額要從其所獲取的經濟效益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加以考慮;其次,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對侵權行為起到了良好的震懾作用,有效地限制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後,懲罰性賠償制度也具有鼓勵智慧財產權市場的規範化的作用。

  二、國外發達國家對智慧財產權懲罰賠償制度的態度

  (一)美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制度的現狀

  根據《專利法》第 284 條第 2款規定:不論是陪審團確定還是由法院估定,法院都可以將該賠償金額增加到原估定或確定的數額的最多三倍。因此有學者稱之為"三倍賠償".但是,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其具體的適用範圍,因此在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些慣例,即就是故意侵權行為是必要條件,同時為補充專利法中的不明條款,根據不同案例增加了不同的規則,如積極義務規則、不利推斷規則等條款加以說明。

  根據《版權法》第504條(c)款規定:(c)法定賠償--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無論侵權人繫個人單獨承擔侵權責任還是兩名或兩名以上的侵權人連帶承擔侵權責任,法定賠償金為不低於 750美元或者不超過 30000 美元,以法院視正當而定。……版權法沒有像《專利法》、《商標法》一樣確立賠償責任,而是規定了法定賠付的金額。這正是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在法定賠付金額基礎上的延伸和依據。

  (二)英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制度的現狀

  根據《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第97 條第 2款規定:法院可以透過考慮侵權的惡意程度以及被告侵權獲得的利益等為依據判決附加性損害賠償金。但是並沒有對附加性損害賠償金的賠償額度和金額情況作出明文規定,也沒用對基本性質做出界定,導致學界、司法界在認定和判定的時候爭議不斷,法院在判決的過程中,授予法官認為合適、合理的"附加賠償金".由於英國政府無意在民事程式上擴充套件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和適用領域。

  因此,很多國內外學者也認為,所謂的附加賠償金也就是懲罰性賠償。

  三、我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國內的企業、單位、個人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高。

  但是,由於市場體系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重、現象氾濫。總體上侵權案件呈上升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數量呈幾何式上升趨勢。根據相關專業統計,2008 年,全國法院接收相關民事案件 24406 件,審結23518 件。到 2012 年,這個數字增長到相關民事案件 87419 件,審結 83850 件,同比增長 258.19%和 256.54%.從法院受理情況看,其中 70%以上為侵權糾紛案。

  二是故意侵權問題嚴重。在商務部 2013 年例行新聞釋出會上,2012年全年,全國過查辦侵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3萬多起,涉案金額超過 90 億人民幣,檢察機關公共批捕相關案件超過8000 件。涉案人員超過 15000 人,審查起訴案件超過 16000 件。由上述資料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在相關領域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故意侵權行為依舊是十分猖獗,形勢依舊十分嚴峻。

  三是部分產權人的權利意識不強,助長了侵權行為的發生。由於有時候相關產權負責人對相關權利的認識模糊和意識不強,導致不少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出現,這一問題同樣間接影響到中國企業的信譽和形象。當前國內智慧財產權方面侵權現象氾濫,也就在另一個層面反映出我們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面的不足。因此,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四、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賠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在我國當前的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針對智慧財產權故意侵犯的行為,法律判決的賠償金數額總體偏低,所以導致侵權者有恃無恐、無所忌憚。這表明了我國在現行賠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同時也在客觀對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賠付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法》中規定:專利期權可在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判決賠償金,如隔世著作權侵權,只能判決 50 萬以下的賠償金,而商標侵權也由 50 萬提成到300 萬。其次,法官的自由裁決權過大,執法不明。由於適用的賠償範圍過大過雜,導致在賠付金額上出現偏低這一重要結果。

  同時在同類案件、同一地區的執行標準也是差異過大,導致出現有可能的"執法不公"的局面。

  由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相關賠付金額過低,使得侵權者違法的成本過低,對其的違法、侵權行為未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社會各界對完善和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我國現階段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不足和侷限與提高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水平之間的需求,為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懲罰制度的提出和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總體上,"社會最大利益始終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必須也只能去解釋那些有利於社會的東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任何一種社會行為都不能也離不開法律的制約和保護。法律也只是以保護大多人利益為基礎的有所限制。因此,這就要求法律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要符合自己本國國情和現實需求。因此,在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的賠償制度時,懲戒、威懾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同時,透過鼓勵人們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提高平民的維權意識,這樣也能推動社會、科技的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懲罰賠償制度的'建議

  (一)在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中將獎勵作為重要指導思想

  在設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時候,應該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關注懲戒違法者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設計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對受害者的激勵作用。推動社會進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法治社會永恆的主題。面對諸多問題時,要求我們在立法、執法的過程中,多借鑑來自國外的先進理念和立法產物。一方面透過加大賠付金額對不法者作出應有的裁決;另一方面也完善私人追訴不法行為的獎勵機制。根據資料,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過程中,產權擁有者的積極性沒能充分調動是重要原因。沒有產權擁有者的主動參與,"懲戒"的效果自然事倍功半。

  "懲戒"的目的未能實現,這一機制也執行與產權擁有者是否主動維權關係重大。懲罰性賠償制度也可以作為未來智慧財產權維權方面的行為激勵模式。所以,在考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內在關係時,分析產權擁有者的自身動力和原因,是認識和完善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

  (二)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一般的智慧財產權賠付數額確定需要 2 個步驟:1.確定補償性賠付的基礎金額;2.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和影響,合理確定懲罰性賠付金與補償賠付金的比例。在補償性賠償金的確定上,一般為以下幾種情況:1.產權擁有者受到的實際損失;2.侵權單位、個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潤;3.智慧財產權的合理許可使用金額;4.在前三種都不符合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給予相應的判定,即就是法定賠償。因此在法定賠償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界定上,要嚴格拒絕將兩者混為一談、相提並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定賠償一定意義上就是特殊的懲罰性賠償。

  因此,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過程中,不能以法定賠償金作為標準。

  (三)對智慧財產權賠償制度的護理限制

  智慧財產權賠償制度的目的是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與此同時必須嚴格限制懲治制度的適用範圍,避免產生因為過度保護權利人而對社會公眾和個人過度侵佔。從懲戒賠付的數量來看,智慧財產權的賠付金額要起到懲戒、威懾、賠償作用。數額過低,效果不明顯,對侵權分子起不到懲戒威懾作用;數額過高,則很有可能造成新一輪的不公平。因此,對賠償數額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在借鑑英美等國家基礎上,理應將兩者的比例規定在三倍以下。同時也可以最高法院根據各地的經典案例,為各地區的相關判決提供借鑑,以最大程度上發揮法律的保障作用。

  在推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國家中,雖然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付政策的適用面上不斷擴大,但是在其運用條款和限制上卻是越來越謹慎、嚴格。同時各國之間的相關法律體系也是在不斷健全的過程中,這也體現了各國對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的認可。因此,就要求我們在建立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體系的時候,要進行正確的分析,使其在經濟基礎、民事基礎、倫理基礎上做到有機統一。建設行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障體系,也是實現社會主義公平,鞏固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姜增源。智慧財產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研究。煙臺大學。2012.

  [2]趙鑫。智慧財產權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專項研究。黑龍江大學。2012.

  [3]甦醒。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研究。河南大學。2011.

  [4]賀永勝。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北京化工大學。2013.

  [5]陳年冰。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山東大學。2013.

  [6]閆立娟。論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及其確立。南開大學。2005.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