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論文

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論文

  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的一種審計形式,經濟責任審計最初應用於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的離職審計,隨著經濟、法律、政治等環境改變,我國國有企業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委託代理和受託責任的出現,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顯得更加重要。經濟責任審計從開始至今,已經歷了幾十年,但由於該審計制度的中國特色性,缺少國外先進的理論及典型的案例作為支撐,因此,仍處於探索階段,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很多問題相繼呈現。

  相對於通常意義上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主要體現於其著眼於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是企業領導人,內容是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在審計過程、方式方法、評價體系等方面都異於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審計。目前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問題是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因此,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現狀分析為出發點,分析存在的問題,並給出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評價指標較單一,偏重於財務指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應僅僅著眼於財務指標,對於企業領導幹部的個人主觀努力成果、對社會的貢獻、員工福利、對環境的影響等均應該進行評價,同時,對其經濟行為有可能帶來的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潛在事項也應當進行審計,這樣才能夠做到客觀、公正的評價目的。

  但就目前而言,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仍以財務指標為主導,其它方面則被忽略或者淺嘗輒止,過多的偏向於財務指標,不能形成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結果往往與企業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執行情況有所背離,無法到達審計目的。雖然政府也出臺相關政策要加強企業領導幹部在社會責任等非財務指標方面的評價,但是絕大多數企業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或者極少設定相應的指標來反映,而只是透過審計內容簡單說明,不能達到綜合反映的目的。此外,因為選用財務評價指標過多,使得有些企業領導幹部為了達到短期的財務成果,做出短期的財務操縱的行為。

  其次,指標選取不當,達不到評價目的。在選取評價指標時,應當選取最能反映現象本質的指標來進行評價。指標應當具有綜合性,透過多種指標來共同反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選用差異率指標、趨勢比率指標、差額數等多種指標,並且不能忽視與同行業相關指標的橫向對比。但是,就目前而言,在經濟責任審計實務中,往往只是選擇用差額性指標,或者簡單的計算計劃完成情況指標來進行評價,對企業的發展趨勢如何、與行業平均水平的比較分析等都比較欠缺,這樣得出的評價結論將無法綜合客觀的反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不能達到評價目的。因此,評價指標的選取應當在具有全面性和綜合性的前提下,應當選擇能夠反映本質特徵的指標來進行評價。

  為了更好的說明適當指標選取的問題,我們以 A公司為例(真實資料),選取其經理離職審計中的利潤情況的評價指標來進行說明:

  A 公司對該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在利潤方面僅透過表1 資料進行了評價便得出審計結論。但是從表1 的資料來看,在反映該經理在職期間的利潤情況時,僅僅進行了利潤情況的累計額,從表中的資料來分析,確實實現了利潤的正增長,但是客觀來看,這個指標根本無法達到評價目的。因為指標選取過於簡單,同時也並沒有和同行業的平均值相對比,雖然利潤實現了增長,但是增長的比率是多少?與行業當期的標準的差異怎樣?從趨勢上看,是呈現逐年增長趨勢還是逐年下跌趨勢?正是由於指標的選取不當,導致很多關鍵性的問題無法體現,評價結果不具有說服力。

  第三,缺少定量評價,偏重於定性評價。在對事物進行評價時,資料是最具有說服力,經濟責任審計也是如此。若過多憑藉主觀因素來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結果必將缺少客觀性。因此,在進行評價指標選擇時,應當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指標為輔,但是在目前而言,卻本末倒置,過多的選取定性評價指標,使評價結果的主觀色彩較濃。

  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議

  針對於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接下來將從基於平衡計分卡建立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社會責任評價指標以及建立社會監督平臺三個方面,給出改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

  第一,基於平衡計分卡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平衡計分卡西方先進管理經驗的結果,是企業管理的一個奇蹟。由 David P.Norton 和Robert S.Kaplan 共同提出。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的評價指標體系,由一系列財務的和非財務的評價指標構成。它打破了傳統的以財務指標為核心的企業業績評價,而是從財務觀、內部經營流程觀、客戶觀和學習與成長觀四個方面來綜合的反映企業業績。本文以國有企業的普遍情況為基礎,並借鑑平衡計分卡的基本結構,設計了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如下表 2:

  表 2所建立的評價體系,是在平衡計分卡的基本結構的基礎上,也借鑑了其它公司的評價體系而建立。該指標體系能夠從四個方面來進行評價,而且以定量評價為主,指標的選取上也是比較全面、綜合的,這樣使得評價結果更加具有客觀性,具有說服力。

  第二,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在運用平衡計分卡進行審計評價時,雖然指標比較全面、客觀,但是卻忽略了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評價問題。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對於絕大多數企業來講,仍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其根本目的,國有企業也是如此。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往往會忽略對社會的責任。由於這種對社會責任的消極態度的普遍性存在,有必要將企業領導幹部的社會責任做以評價,改善這種消極對待的現狀。特別對於一些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會造成環境破壞的行業,這種社會責任的評價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的建議,彙總如下表

  在對社會責任進行評價時,仍然應當以定量評價為主,並結合定性評價來進行。在實務中,在以表 3所列舉的評價指標方面,應當設定社會責任評分表,來量化企業的社會責任,真正做到用資料來客觀的說明問題,達到客觀評價的目的'。由於社會責任評分表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設定,在此不進行具體說明。

  第三,建立社會監督平臺,共享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平臺,不僅僅是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透過資料共享,將企業內部審計的結果公開化,使得評價結實施過程、結果更加透明話,降低了審計風險。同時,也可設定一個反饋平臺,透過由社會公眾來反饋的方式,來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制度。透過共享平臺,不僅是與時俱進的體現,同時也可以有效的控制資源的浪費,避免重複性的調查工作,人力、物力、財力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此外,將平臺數據可以及時的進行相關的對比分析,從而發現問題,並做到及時處理,更能突顯審計的意義。

  三、結論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是企業領導人,內容是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評價結果對企業領導幹部以後的發展前景有直接的影響,同時也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上出現的問題,急需改善。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是獲得客觀、合理的審計結果的基礎,也是作出科學評價結論的前提條件,同時建立社會監督平臺,也有助於評價的公開、透明,進而提高審計評價的客觀性。

  事實上,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價體系上存在的問題是較多而且比較突出的,是很值得進行深入研究的一個內容,但是由於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很多企業的內部資料無法獲得,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要得到徹底的改善,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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