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問題及完善建議論文

企業破產法問題及完善建議論文

  摘要: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優勝劣汰是必然法則。支付不能,即事實上的破產,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企業破產法不但能對陷於困境的企業進行解救,同時也兼顧了債權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為此,簡單闡述了企業破產法的特徵和意義,指出了企業破產法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企業破產法;特徵;意義;問題;完善建議

  1企業破產法的特徵和意義

  企業不能對到期債務進行清償,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各種債務,並對無法償還的債務進行依法免除的一種法律事實即為企業破產。對因企業破產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為企業破產法。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為: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的改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理利益進行保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透過破產程式,債權人的債權請求可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清償秩序不公平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對債務人企業來說,破產製度可以起到淘汰落後和起死回生(透過和解、重整、破產企業的整體變價)兩種作用。破產製度還為破產自然人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對社會來說,破產製度有四個重要意義:首先,透過對破產行為的規範,維護正常的債務清償秩序。其次,對破產事件進行妥善處理,將其消極影響降至最低,維護社會安定。再次,透過優勝劣汰機制,實現企業資源的最佳化組合,促進經濟發展。最後,有助於整個社會信用狀況的改善,對市場主體進行了規範,有助於企業在公平基礎上自由競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使得債權人明確市場風險,促進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設。

  2存在的問題

  企業破產法未明確界定企業破產時間,因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客觀上人為地擴大了債權人的損失。除銀行以外的一般債權人很難透過正常的渠道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因此不能及時利用破產手段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從許多破產案件的例項來看,許多企業都是在債務負擔是自有資產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時才提出破產申請。一些企業對自己已喪失清償能力有清晰的認識,卻對自身的情況進行隱瞞,仍然進行對外經濟行為,一旦財源出現斷絕則利用企業破產法做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利用破產進行逃債,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失。

  在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案件是否成功處理取決於是否對法院與黨政部門的關係進行明確。而企業破產法對此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過程中,若法院、破產企業和黨政部門持有相同意見時,能夠順利審結破產案件,而法院、破產企業和黨政部門意見出現分歧時,特別是黨政部門不配合法院工作時,法院的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很難順利完成。因此,應對法院的地位與作用進行明確。

  企業破產法有明確規定,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的三個月時間內,該企業的上級部門可提出申請,要求對企業進行整頓。提出整頓申請以後,企業應該以會議方式向債權人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對企業的整頓。可見,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其破產的和解整頓中起主導作用,行政色彩較為濃厚,忽略了對重組程式進行合理設計,沒有將重組企業的權力明確賦予債權人,忽視了經營者與債權人直接進行和解的情況。

  企業破產法對企業破產進行了相當模糊的責任劃分,懲罰力度較小。從破產企業自身來看,作為企業資產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若因自身過錯給企業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其責任不可推卸。然而企業破產法有規定,若無重大翫忽職守行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擔行政或者經濟責任,更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企業財產不斷流失和浪費,卻無責任人承擔責任,導致一些人不會將企業好壞與自身利益聯絡起來,一些效益不好的企業為藉機甩掉爛攤子更是希望儘快破產。一部分人形成“破產有利、破產有理”的錯誤心理。

  3完善建議

  建立破產預警系統。企業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應申請主管部門、司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破產保護。在保護期內,由上述部門監控其經濟行為,避免企業盲目決策,造成對債權人權益的損害。若企業喪失對債務的償還能力,應及時告知債權人企業的經營狀況,避免債權人的無謂損失。若企業對自身經濟狀況進行刻意隱瞞造成他人巨大的損失,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擴大債權人會議權利。設定監督委員會,由其負責債權人會議權利的代行,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維護,有助於順利實施破產程式。另外對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進行修改,破產財產先用於破產費用的撥付,其餘全部用於破產債務的償還工作。破產財產分配不應包含破產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弱化行政干預的作用,對清算組長及清算組成員的產生辦法進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職業和規範,將競爭機制引入選擇清算組長、組建清算組的工作中,促進破產清算工作效率與質量的提高。

  4結論

  企業破產法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如未界定破產時間、債權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償順序與其他法規不協調、未明確法院的地位與作用等,對此,應對破產法中一些具體內容進行增加、修改和明確,加快企業破產法的完善程序。

  參考文獻

  [1]王利娜.企業破產的實證分析[D].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2.

  [2]王永欣.企業破產清算的治理結構研究[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

  [3]胡榮傑.合夥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學,2012.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