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保定市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援體系構建政策建議論文

淺析保定市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援體系構建政策建議論文

  2015年中央“1號檔案”明確指出“中國要強,農業必須強、做強農業,要注重農業科技創新”。對於農業科技來說,資金投入是關鍵,金融在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於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有著重要的意義和影響。保定市作為河北省乃至全國的農業大市,當前在金融支援農業科技創新方而還存在諸多不足,因此,建立完善一整套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援體系對促進_者的完美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保定市金融支援農業科技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從金融支援農業科技發展的政策環境來看,財政投入總量不足,未形成整體合力

  1,農業科技創新財政投入總量不足。近年來,雖然保定市不斷加大對農業科技的投入特別是財政投入,增幅較大,但重點投向是農村水電、路網等基礎性設施建設、民生工程、農業生產補貼等方而,用於科技研發和科技創新的投入仍然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2,金融支援農業科技創新未形成整體合力,配套建設有待完善。當前,金融機構與農業科技部門之間缺乏資訊共享和支農共建平臺,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與農業科技部門聯絡較少、交流不便、溝通不暢等現象。金融機構對於農業科技的發展現狀與前景,農業科技企業的性質與經營風險知之甚少。同時,農業科技部門對金融機構資金投入的管理制度也不甚瞭解。導致這些部門與金融機構銜接少、配合少,影響了金融支援農業科技創新的深度和廣度。

  (二)從銀行信貸支援力度看,政策性金融門檻高,商業性金融放貸謹慎,金融產品創新不足

  1、針對農業科技的政策性金融貸款條件高、要求嚴、程式繁瑣。農業發展銀行作為中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雖然將貸款投放重點放在了農業科技領域,但對貸款物件要求嚴,貸款條件要求高。基本採用商業貸款管理辦法,要求滿足各種抵押條件,並需透過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業科技部門的共同審批,以及上報二級以上分行再進行評審,程式繁瑣。

  2、針對農業科技商業性金融貸款發放態度謹慎、條件嚴格。資金投入大、運營週期長、收益回收慢是農業科技創新的顯著特點,因此其信貸風險比較高。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在處理農業科技創新的貸款時,特別是對小微型農業科技創新企業的貸款尤為謹慎,條件要求也較為嚴格。不僅要求其提供廠房、土地作為抵押,有的還需要含有股東房產。特別是對於民營農業科技企業來說,不但要求企業信用等級至少達到A級,而且法人夫妻雙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大多數小微企業來說,要想達到如此高的條件甚為困難。

  二、構建提高保定市農業科技創新能力金融支援體系的設本目 構建提高保定市農業科技能力的金融支援體系應該包括投融資體系、風險保障體系、信用擔保體系、金融資訊諮詢體系四個相互聯絡又各有側重的子系統,其中投融資體系是整個金融支援體系的核心,風險保障、信用擔保和金融資訊諮詢是必不可少的支撐體系,直接為農業科技創新活動及投融資活動提供服務,可以有效降低或分散農業科技創新的風險。健全的'金融體系,使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要者能自由參加交易,為資金融通提供方便條件,也有利於引導資金流向最有利的部門。

  三、構建保定市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援體系政策建議

  (一)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協同機制建設,夯實金融支援基礎

  1、從政策支援上,建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政府、涉農大中專院校及科研機構、企業等不同主體應充分發揮各自在農業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對創新協同機制進行積極推動,探索由社會廣泛參與的創新體系。政府應在各個部門或機構之間發揮協調作用,為農業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對農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援,應更多的關注於涉農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創新交流平臺,制定農產品交易規範、創新優惠政策等方面。

  2、從財政資金投放上,注重發揮財政資金的示範作用。對農業科技的創新應該有針對性、有重點性,對於具有廣闊市場前景和市場價值的創新專案進行重點支援,市政府應該在財力能夠承受的情況下,運用償還性資助、創業投資引導、擔保、貼息、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帶動社會資本廣泛參與農業科技創新。

  3、從風險分擔與風險補償機制構建上,政府應發揮引領作用。政府應發揮自身優勢,在建立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貸款獎勵機制等方面發揮領頭羊的作用,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資本、民間資本進入,並可設定創業投資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促進企業的農業科技創新成果快速轉化。

  (二)加快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業科技投融資體系

  1、促進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支農力度。一是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功能。在充分考慮貸款風險並建立預警機制的前提下,農業發展銀行應對農業科技貸款管理制度做適當改革,如放寬條件、簡化程式、延長期限、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科技創新研究與發展的引導功能;二是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農業科技企業的實際情況與特點,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改革信貸管理制度。如質押物,除傳統的質押物外,可以考慮將農業科技企業的股權、專利權、商標權、訂單等“軟體”作為質押物,也可以考慮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固定資產、水域灘塗使用權等“硬體”作為質押物。

  2、創新農業科技企業融資模式,開闢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除金融機構貸款外,農業科技企業還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充分發揮融資券、票據等融資工具的作用,發展農業直接融資。同時,創新融資渠道,靈活運用“銀行加保險”、“銀行加擔保”、“銀行加保險再加財政補貼”等多種融資模式,並將其相互配合。同時,還應注重發揮社會資金的作用,支援各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增加對農業高科技企業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向處於初創期的企業增加投資。還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專項金融債券,鼓勵企業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並對已上市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其農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三)完善農業科技創新金融支援的支撐體系

  1、完善農業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發揮保險在農業科技創新中的保障及風險分擔作用。一是加快農業保險的產品創新。保險公司應結合農業科技創新的實際特點,創新保險產品。如育苗、品種改良、機械裝置、標準化養殖等都作為保險產品,納入農業保險範圍。同時,可將跟單農業等發展為新的保險品種;二是完善、加大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措施。為增強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加強其提供保險的積極性,各級財政可以建立有效的補償機制,加大補貼力度和補貼比例。

  2,探索“大資料十信用擔保”模式,構建基於大資料的農村金融信用擔保體系。在移動互聯的背景下,利用大資料,發展信用擔保。信用擔保具有資金“放大”和“管杆”功能,在支援農業科技創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鼓勵開展“三農”融資擔保業務,大力發展政府支援的“三農”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銀擔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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