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引發的思考論文

從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引發的思考論文

  美國擁有發達的高等教育,研究其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對我國的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文章分析了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特點,如分權制、董事會制度、評議會等,從而發現美國的高校具有很強的自主與自律,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社會參與高校的管理與監督。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現狀,提出要提高高校辦學自主權、鼓勵社會參與管理、提高法制建設力度與構建市場競爭體系。

  美國高等教育擁有其獨具特色的管理體制,支撐其高質量的人才培養和先進科技發明與創造。研究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借鑑其執行成功的經驗,對推動我國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建設世界一流學科、一流大學,實現高等教育現代化,具有現實意義。

  一、美國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體制

  美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即高校外部管理體制)是指美國政府對高等教育所實施的管理體制,包括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級組織制度體系。

  (一)聯邦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

  美國聯邦政府透過立法、撥款對高等教育管理只進行了宏觀調控,起到支援和引導作用。1791年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凡本憲法未劃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項,皆歸屬各州或人民”[1]。所以教育權都給了各州,聯邦政府沒有直接管理高校的權利。近些年,聯邦、州政府加強了地方教育經費的撥款力度,開始了收回權利。財政撥款補助的實施對所獲資助高校是帶有條件的,比如提出新一輪的教育改革、發展戰略、質量標準等。聯邦政府就是透過對高校的財政補貼來實現對高等教育的管理。

  (二)州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

  美國是個分權制國家,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也呈現出分權制的特徵。近年來,美國的高教管理體制的逐漸完善,各州的部分權利已迴歸到聯邦政府手中,其他部分則給了高校,讓高校的自主權得到了拓展。州政府的職責主要是確定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和財政資助補貼和預算等,從而實現對地方高校財政、管理、教學等方面進行管理和控制。州政府職責中最重要的`是對高校創辦和學位的批准授予。州政府的權力通常由州議會、州法院、州政府三者共同負責實施,三個部門對教育的控制與管理限定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2]。

  二、美國高等教育的微觀管理體制

  美國高校的微觀管理體制(即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相對獨立的校董事會,二是校長負責制,三是教師參加管理(評議會)。

  (一)董事會制度

  伴隨美國第一所高等院校——哈佛學院(即現在的哈佛大學)而產生的“校監委員會”制度也就是董事會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便在之後的美國高等教育史上有著重要的影響。高等學校董事會的型別:諮詢型董事會、協調型董事會、聯合型董事會[3]。美國大學董事會的特點主要在這三個方面得到體現。首先,機構獨立,許可權比較大。美國的大學董事會於組織系統的最頂峰,擁有裁決學校一切事務的所有權利。其次,體制成熟,具有完善保障。美國大學董事會擁有豐厚的歷史淵源,經過長期發展,已經體制成熟,責權明確。另外,公立大學董事會和私立大學董事會具有明顯不同的功能。私立大學董事會的任務是籌集辦學經費,公立大學董事會更強調吸引社會人士加入到高校建設中。大學董事會體制倡導和鼓勵社會人士參與辦學,調動大家集資辦學的熱情,為美國發展高等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經濟與物質條件。

  (二)校長負責制度

  校長是董事會下的執行長,大部分高校的校長由董事會任命,校長負責學校的各項事務,並向董事會負責,校長具有管理實權[4]。校長主要負責對學校提出政策性建議,對董事會的決議進行執行和落實,同時也要報告董事會下層的一些情況,另外,還要加強學校與其他各界的聯絡,為學校籌資,招聘優秀的教職工等。

  (三)評議會(教授會)制度

  美國大學董事會有管理學校的全部權利,但是規章制度、學術政策的制定和學術事務管理的權力都由評議會進行。評議會的主要職責是確定校歷,決定課程計劃,確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錄取標準,確定與教師和科研人員的聘任或晉升有關的人事政策[5]。一開始的評議會主要有教授和副教授構成,後來為了讓評議會制度更加民主公平化,構成人員增設了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及普通職工等。據斯坦福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稱,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非教學科研人員的評議會分別為60%、50%、30%[1]。

  三、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特點

  研究美國高等教育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借鑑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經驗,可對我國高等教育提出建設性的意見。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呈現以下特徵。

  (一)高校自主與自律並重

  按照美國的法律,高等學校是公共團體,因此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管理,辦學自主權相當之大。其主要表現:(1)有成立學校的自由。只要擁有辦大學的資源,並且符合相關的法律條文,申請成立一個大學是對各個人還是團隊都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只要得到州議會頒發的特許狀,一所新大學就宣告誕生了;(2)有權聘任教師和職員;(3)有權自主選擇生源;(4)有權確定專業、教育計劃和課程設定;(5)有權籌措和分配使用經費,不需一層一層審批;(6)有權自主選擇合作伙伴進行科學研究[6]。

  高度自主的同時也伴隨著極大的社會責任,因此美國的大學除了自覺地接受社會的監督之外,也很注重自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自律機制。其內容包含對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以及採取決策和管理上“陽光政策”,對辦學條件、學術水平定期進行內部評估等一系列舉措。管理自主與大學自律相得益彰,對學校的良好發展發揮了極大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體系

  1791年憲法第十條修正案中規定:“凡本憲法所未定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權,皆歸屬各州和人民。”[1]P62法律是一切體制順利運轉的保障,在美國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中也發揮著保障性作用。法律規定了高等教育管理主體中的權利與義務,有利於責權分明,相互協調與監督。《民權法》、《恢復法案》、《殘疾人法案》等法案的頒佈顯示了美國政府對教育的重視,促使美國高等教育向民主化、科學化、現代化發展[7]。一系列的法律保障與支援,使得美國的高等教育一直處於領先水平。

  (三)社會積極參與管理

  由於美國的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屬於分權型的,政府對高校只會進行原則性的指導,美國絕大多數大學具有很強的自主性,因此對大學的監督是不可避免的。在美國,對大學辦學效益的監督和調控是由社會民間組織來進行的。這種社會民間組織主要分兩類:一類是由較高學術威望的民間學術機構開展問卷調查,對各個學校的學科建設情況進行打分,促進各校辦學水平的提高。另一類則是由國家性的專門組織對大學教學質量進行綜合性的水平鑑定。對其評估結果政府和高校都予以極高重視。

  四、美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對我國的啟示

  (一)提高高校自主辦學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的一定的自主權,比如在課程教學的設定調整、科研技術的開發、高校間的交流與合作、教職行政人員的配備等。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國高校的辦學自主權長期集中在上級部門的手中。如招生權力、招生計劃、生源分佈等都是由上級的教育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教學管理權方面,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規定教學計劃中要開設的課程,高校不能根據自己學校的特色招收和培養具有創新能力和獨特個性的學生[8]。擴大我國高校的自主權就必須改變長期以來政府對高校包管過多、統得過嚴的現狀,要適當轉變政府職能。但在擴大高校自主權的同時,應確保政府對教育的宏觀監控和指導,政府應對教育進行預測、制度設計、總體佈局和規劃等。

  (二)鼓勵社會積極參與

  美國允許並倡導社會監督組織的存在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監督管理高校的行列中。在我國,儘管有個別社會監督組織,也是政府控制的延伸。究其原因,則很容易發現我國政府似乎並沒對第三方監督組織予以重視和鼓勵,另一個原因則是公眾缺乏監督意識,沒有意識到第三方監督對於高校管理的重要性。我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建立健全學術團體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言的渠道,增強自己的專業影響力度;二是建立獨立性質的學術團體,學術團體不能成為教育部門的下屬團體[9]。有了公眾的積極參與,高校管理工作才會順利有序進展,高校也才能獲得科學發展並且欣欣向榮。

  (三)重視法制建設力度

  法律是高校獲得良好發展有力保障。大學依附於政府,在管理方面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容易權責不明。所以依法治校刻不容緩。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規,使高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嚴格遵守法律,並加強社會監督;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提高全體人員的覺悟,自覺履行各自的職責。

  (四)構建市場競爭體系

  激烈的市場競爭機制是推進高等教育輝煌的另一個重要成因,我國的高校應引進這樣的競爭機制。正因為有競爭才有進步,才有創新,才有超越,所以高校要想獲得長久的生命力,必須重視這一點,但所有的競爭都必須有序地進行,高校處於競爭體系中,則可以增強自身的成長力量,減少對政府的依賴,獲得更強有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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