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設工程造價的鑑定的優秀論文

探析建設工程造價的鑑定的優秀論文

  摘要:隨著基建市場的升溫,建設工程爭端糾紛逐漸增多,其中工程造價問題是重要矛盾,解決工程造價問題成為處理糾紛的重要環節,隨之在終端法律爭議中出現了建設工程造價鑑定問題。基本建設專案多樣性,既是過程產品、終端商品又是服務,開發商及總包商把更多的營造過程分散給多個分包商承擔的做法也成為了新的爭端原因,因建設工程本身的“人、財、物”以及地域基建市場具有複雜性,進而導致了工程造價鑑定的複雜性。鑑定結果的正確性是保證公正的前提和基礎,為客觀公正合法地開展工程造價鑑定工作,文章透過對建設工程造價鑑定中送檢證據進行分類、識別、分析,以期為建設工程造價鑑定應用提供參考。

  關鍵詞

:工程造價;鑑定;證據應用

  工程造價鑑定是指行政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仲裁委等)賦予鑑定入圍資格的專業機構接受委託,由機構指定專業鑑定人,依據法律法規、當事人訴請範圍或指定範圍及訴請證據,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對指定工程涉及的工程造價進行分析、研判,做出專業的造價鑑定意見,作為審判庭審理案件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證據。造價鑑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經濟性及法律性,涉及的內容廣泛而複雜。

  1工程造價鑑定的特點

  建築工程具有較強不易察覺的特點。在工程處於投標、在建工程、竣工完成、使用階段均存在開展有工程造價鑑定現象,對鑑定人員的洞察力以及專業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鑑定難度大。建築工程的當事人較多,涉及政府、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勞務方、材料商、企業、個人等多方主體,營造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攬、買賣、技術、委託、運輸、租賃、供用水電、借款等合同一些特點,事實調查較為繁雜;如果工程多層分包,甚至是違法轉包,則難度係數進一步增大。建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施工驗收到營運,週期長,建築材料鏈條長,過程複雜,鑑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證據鏈龐雜,導致鑑定難度大。造價鑑定要求堅持合法性、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原則,分析研判意見或結論既具主觀性特點,又有被動性特點,是對當事人舉證的應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觀、科學分析證據基礎上,以保證造價鑑定意見的公正性。

  2造價鑑定中證據的應用

  2.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證據

  依照民訴法包含有八種當事人舉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在鑑定意見未出具前,目前國內糾紛審理實踐當中排列第一第二的當事人陳述、書證在糾紛中屬於關鍵證據。

  2.2對證據三性的基本識別

  真實性、合法性雖由審判庭認定,但鑑定人也應從專業(不是法律)角度有一個基本常識判斷,比如存在陰陽等多份合同或某個簽證變更單真假難辨情況,在審判庭未明示下,則鑑定機構亦做出幾份合同下單列各自的造價或假定真假其造價多少,由法庭做出判斷,否則會犯“以鑑代審”錯誤。鑑定人體現的專門技能、主要是在對工程證據鏈體現有關造價的關聯性、必然性把握上,不能將可疑、單個、偶然性爭議的證據作為認定造價多少的唯一考量。

  2.3蒐集證據、對證據進行分類

  2.3.1分類排列證據

  當事人陳述:包含起訴狀、答辯狀、陳詞、單方工程結算書、問話筆錄、庭審筆錄中的當事人陳述等。書證: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備案竣工驗收證明、規劃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等;方案圖、初步設計圖、施工圖、變更圖、甲供材範圍、甲指乙供品牌單、修復加固設計;招投標檔案、清標記錄、中標通知、合同、補充協議、施工組織設計、開工令、變更通知、工程簽證、工程聯絡單、會議紀要、分包協議、材料樣板、票據、月或節點進度款批覆報告、索賠報告、報價單、詢價單、資訊價、中期結算報告、竣工圖、竣工資料、隱蔽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證明、驗方單、審價報告、財務報告、收付款證明票據、索賠報告、預結算書、工程資料來往簽收登記表;快遞單、簽收單、退場記錄、施工日記、氣象證明、監理月報、監理證明、租賃合同、進貨單、供貨單、銀行進賬單、律師函、工資表、社保記錄、行政部門檔案;地勘報告、測繪報告、檢測報告、專項報告、財務報告、質量安全評價等;經公證的公證書、報警書面記錄、信訪記錄、調解書、檔案館查檔資料等;關聯的新聞報道、判決書、仲裁書。物證:現場的臨設、塔吊、架子、提升機、攪拌站、大門圍牆場地等,現場的材料、構件、貨品、在建工程等;現場痕跡:塌方、水火等破壞構件材料等痕跡。視聽資料:照片、錄影、CAD或PDF設計等資料光碟、電話錄音磁帶等,區分為合法手段取得的和私下取得的資料。電子資料:郵件、傳真、電腦或隨身碟、行動硬碟內檔案、微信留言等。證人證言:建設工程專家的證人證言、利害方的證人證言、第三方知情人的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含自行委託及審判庭委託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機關主持的勘驗筆錄(含拍照、繪圖、文字記錄、檢驗、測量記錄等),鑑定機構在審判機構授權情況下由當事人參與的勘查筆錄。

  2.3.2按時間、按基建產品形成規律的順序排列證據鏈

  以造價分析為目的,就證據來源、證明物件、證明目的予以分析。來源及物件是手段、目的是比如多要價、少給價、不給價,就當事人的攻守證據鏈,鑑定應從專業造價角度深入客觀科學的研判證據,對當事人的“在商言商”方法、手段、目的有清晰高超的認識和應用。因此、造價工程師鑑定人應具備一定的證據應用“專門”技能。

  2.3.3區分直接和間接證據,原始和傳來證據,就造價關聯證據事實

  如認可的合同和圖紙,認可的定價單、簽證單、變更單等為直接證據,而單方的工程通知單、報價或核價單則為間接證據。如施工過程中的監理認可營造資料為原始證據,在庭審中的監理證明則是傳來證據。

  2.4證據關聯性的應用

  當事人陳述:如起訴中的陳述請求支付多少工程款或答辯多少工程款,此為當事人的綱領,其相應的證據鏈應有關聯的證據;比如單方結算書,如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否則是待定可疑造價事實。比如總價包乾、只要是已驗收合格則該總價的內容包乾不再另自行計價,該結算價不管多了少了應直接引用,不得再行鑑定;如庭審中的共性內容、鑑定必須直接採納作為計價依據,對爭議大的細節陳述應結合整體書證、物證、勘驗等其他證據做出合理客觀分析,並單列有關事實下的造價。書證:作為鑑定中主要分析研判的證據鏈,正確區分客觀事實、法律事實證據,如合同約定採用某期資訊價、不管其中某項材料價實際高或者低,除非當事人有達成另外合意,鑑定不得另作主張,鑑定需遵循“從約”規則、即遵守當事人的“法律事實”合同約定。如竣工圖、有時存在某未做分項工程或變化了的分項工程在竣工圖上顯示有做,雖合同約定按竣工圖結算,但關聯的聯絡單、隱蔽驗收記錄等多個證據顯示某項子工程確實未做或變化,則應遵循客觀事實原則、就存在瑕疵的竣工圖中分項工程按相應的其他證據進行調整造價。如已有關聯的生效文書就某項細節工程做出判決,鑑定應優先考慮該細節工程材料有關判決證據優先於其他證據中的關聯該細節工程證據。方案圖、施工圖、竣工圖均是靜態的證據,變更單、聯絡單、簽證單則是動態的證據,通常一般是該類動態證據優先於靜態證據、但不排除竣工圖優先於變更單或施工圖,鑑定須有整體把控能力,分析手段應體現追求真實客觀的證據並應用。如合同約定某措施費按實際建築面積計價,當中備案規劃驗收面積少些、按建築面積規範計算多些,則應按申請人竣工時狀態的建築面積規範計算,不能僅拘泥於備案書證大於實際圖紙書證。如申請人主張某項細節專項分包實際由總包做了需增加造價、但由於自身舉證不夠、可透過被申請人的駁斥或反證中或有關分包材料查詢該細節專項材料,如被申請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則一般應予以認定申請人的該細節造價事實。如當事人採用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約,則通用條款可視為工程慣例,就沒有約定的事實通用條款相當於“眾所周知”的事實約定。書證的應用一定程度體現了造價鑑定人員在營造技術、證據使用、造價分類、工料計算、民商事合同等法律法規應用等“專門”技能。物證:對立雙方、鑑定方或法庭參與人的查勘物證內容,通常一般大於當事人的書證、陳述等證據的關聯事實。電子資料、視聽資料:就經公證的生效公正書當中的反映事實一般優先於陳述、書證,就當事雙方認可的比如工程語言如“CAD”圖紙設計內容可以直接應用,否則是紙版圖紙書證大於該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利害關係人所陳述的事實一般是可疑事實,如是申請人的關係利害方陳述的對己方不利事實、向對方認可,則直接應用該事實證據。鑑定意見:在質量問題與造價多少問題捆綁糾紛中,審判庭委託的經過質證的'質檢報告優先於自行舉證的專業檢測報告,造價鑑定應有先質量、後造價的思路,按合同應是質量合格才算錢、不合格不算錢,應審理需要計算返修合格的造價。在質證階段、鑑定人有就造價專門問題給予解答的出庭義務。勘驗筆錄:行政部門主持的勘驗記錄事實優先於有關陳述、書證等證明事實,鑑定直接應用。如受託造價鑑定查勘中,應合規的做好筆錄,對“看、聽、問、答、測、錄拍”事實做好筆錄,對於看到的事實、提到的問題、回答的事實、聽取的意見、測量繪製的現場內容尺寸、錄影拍到的照片做好記錄備存。鑑定人應充分使用審判庭已有的質證問話記錄,僅該記錄還不夠,造價鑑定應用的手段包含分清主次、單一、並列、交叉、孤立等證據,就各個證據鏈條體現的造價關係探究出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必然性的造價證據,求同存異,固化共性、佐證個性,分類關聯出正方、辯方或反方的書證、陳述、物證、勘驗筆錄等材料,目的是從證明公平合理造價角度排列出無爭議證據,單列出存爭議證據,以期為公正造價鑑定意見的出具建立客觀科學的基礎。

  3結語

  造價鑑定作為當事人的關鍵證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端糾紛案件中起著較大重要作用,造價鑑定機構人員應科學、客觀、獨立、公平的專業識別、分類直至其為客觀科學的應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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