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職業教育師資培養髮展分析論文

近代職業教育師資培養髮展分析論文

  一、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的起步階段

  1912年1月中華民國成立,9月,教育部公佈學制,即壬子學制。這個學制中關於職業教育制度的檔案有《實業學校令》和《實業學校規程》。《實業學校規程》中有明確的實業學校教師資格的規定。擔任甲種實業學校教員的資格為:從國立專門學校畢業者、從外國專門學校畢業者、從高等師範學校畢業者、從教育部認定的公立和私立專門學校畢業者、有中等學校教員之許可狀者、從甲種實業學校畢業且有研究成果者。擔任乙種實業學校教員的資格為:從甲種實業學校畢業者、從師範學校畢業者、有高等小學校正教員或副教員之許可狀者、從乙種實業學校畢業且有研究成果者。為了培養實業教員,教育部於1915年9月出臺了《實業教員養成所規程》,設立實業教員養成所,其培養目標是甲種實業學校教師,分為農業教員養成所和工業教員養成所兩種,均附設在性質相當的專門學校,招收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實施四年教育,免交納學費。實業教員養成所的課程設定必須參照農業和工業專門學校的課程,學生須在第四年修讀教育學和教學法等,以加強教師專業教育方面的訓練。可以說,相對於萌芽階段的職業教育師資的培養過程,這是一個值得記憶的亮點,即在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的起步階段,政策制定者已經從專業的角度加強職教師資雙師性的提升。此時期師範教育仍分為師範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兩級,這兩類學校均設有家事、手工等課程,女子師範學校有家事、園藝、縫紉等科目,因此,在家事師資方面,培養了大批中等學校教師。1916年,頒行《檢定小學教員規程》,以彌補各類師資包括職業教育師資的不足。與職業教育師資有關的是:畢業於甲種實業學校,並有研究者;畢業於專門學校,確適於某科教員的職位;曾擔任小學教員三年以上,經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確有成績的。明確任職資格和進行檢定,表明了職教師資培養由注重數量轉向數量與質量並重,培養體制趨於完善。初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一波三折。正當職教師資培養事業處於良好開端的時刻,又經歷了一次學校系統改革地沉重打擊。1921年,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在廣州舉行年會時,建議改革學制草案。1922年,由大總統明令公佈《學校系統改革案》,亦即所謂之《新學制》或是《辛酋壬戌學制》。新學制主張高中設師範科,導致中學合併師範學校的現象,獨立的師範學校逐漸被取消,師範學校有些也改為高階中學的師範部,破壞了師範學校的獨立地位。在新學制中把實業教育的名稱改為職業教育,實業教員養成所更名為職業教員養成所。同時在新學制中規定,職業學校不再單獨成為一個系統,而是和普通中學混合而成為綜合性中學,普通科、農科、工科、家事科和師範科等一起並列。新學制中另外又規定:“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於相當學校內,酌設職業教員養成所。”即在高階中學內酌設職業教員養成所,訓練教員,期限2-4年,公費待遇,畢業後須服務三年。該學制一大進步之處是規定職業學校要衡量地方的實際需要,在課程上做彈性調整,體現了對職業教育與地方經濟良性互動發展本質的.認識。《新學制》施行過程中,因為各省相繼藉口財政困難而停止公費生待遇,貧家子弟限於經濟條件無力升入師範學校,富家子弟又因教書生活清苦,不願報考師範學校,因此,學生來源枯竭,學生程度日趨下降,導致包括職教師資培養在內的師範教育的滑坡。創辦於1918年的中華職業學校,為了適應當時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要求,針對職業學校缺乏職教師資的現象,附設職業師範科。其辦學宗旨在於“專為各地公共機關欲創設職業學校,或貧民工廠、職藝所、孤貧兒院,以及中、小學校設職業科者造就專門教師及辦事人才。”規定入選者年齡應當在19歲到22歲之間。職業師範科下設5個專業,分別是鐵工科、鈑金工科、木工科、藤竹工科、染織工科。其中,前兩科學額為30名,後兩科學額為20名。所開設的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和專門課程,普通課程包括公民、國文、職業算術、教育原理、心理學、職業教育、職業心理、科學常識;專門課程包括各科製圖、各科工作法、各科實習、工場管理法。

  二、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的發展階段

  隨著時間推移,廢除高等師範制度、實行中學教育和師範教育合併的做法,日益暴露出它不合乎教育教學發展規律的弊端,一些教育界人士主張恢復師範教育的獨立地位。1929年,國民政府頒佈《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指出:“師範教育,為實現三民主義的國民教育之本源,必須以最適宜之科學教育,及最嚴格之身心訓練,養成一般國民道德上、學術上最健全之師資為主要之任務。於可能範圍內,使其獨立設定,並儘量發展鄉村師範教育。”1932年,國民政府公佈《師範學校法》,1933年,教育部制定《師範學校規程》,確定了師範學校的獨立地位。1930年,在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中,一致主張各級學校教育,應注重科學實驗,培養生產能力、職業技能;側重於多設立職業學校。可以說,職業學校數量的增加對職教師資量與質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部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教育部先是公佈《各省市職業學校職業學科師資登記檢定及訓練辦法大綱》,後來公佈《職業學校規程》,職教師資的職後培訓也列入議事日程,職教師資培養體制進一步完善。1931年,教育部公佈《各省市職業學校職業學科師資登記檢定及訓練辦法大綱》規定,職業科師資之登記分為甲、乙兩種:

  (1)甲種為高階職業學校職業學科師資:凡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後具有二年以上之職業經驗者或職業界高階技術人員繼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得請求登記充當為甲種職業學科師資。

  (2)乙種為初級職業學校及職業補習學校職業學科師資:凡高階職業學校、甲種實業學校或高階中學農工商科類畢業後,具有二年以上之職業經驗者,或職業界中級技術人員繼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得請求登記充當乙種職業學科師資。由此可見,職教師資特別注重擔任職業學科之種類及其經驗。此外,各省市廳局對於省市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學科師資如無前兩項合格人員時,在該省市如有辦理具有成績之專科以上學校,應委託其原有的科別及裝置,分別訓練或補充訓練相應的職業學科師資,如本省市無相應專科以上學校時,可委託其他省市相應的學校辦理。這一階段職教師資培養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1)高階職業學科師資,收受下列兩種學生:

  ①高階中學師範、舊制中學師範、高階職業學校、甲種實業學校畢業生,予以三年或四年的訓練;

  ②高階職業學校、甲種實業學校畢業生對於原習職業學科為繼續之研究者,予以二年的訓練。

  (2)初級職業學科師資,收受下列兩種學生:

  ①初級中學及三年畢業之鄉村師範學校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生,給予三年的訓練;

  ②初級職業學校畢業生對於原習職業學科為繼續之研究者,予以一年至二年的訓練。1933年,教育部公佈《職業學校規程》,經1935年6月、1947年4月分別修正實施,將職業學校分為農業、工業、商業、海事、醫事、家事,及其他職業學校七大類,並規定高初級職業學校教師任用資格。教育部曾指定中央大學、金陵大學、武漢大學等學校,分別舉辦農藝、園藝、機械等職業師資科,招收農工高階職業學校畢業生,訓練四年。此外,並指定護士、助產職業學校舉辦護士助產師資訓練班。這個時期職教師資職後培訓也開闢了四個渠道:

  (1)教育部舉辦暑期講習會,自1936年起分別舉辦四屆,種類有工科教員講習會、農科教員講習會;

  (2)1940年教育部頒佈了《獎勵職業學校職業教員進修暫行辦法》,合乎規定條件者,由教育部給予進修獎學金,給與其休假到學術或事業機關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的進修;

  (3)設立教員進修班,此為專供教師進修之機構,招收具有教學經驗,但缺乏專業訓練之高初中或小學現職教師,肄業一年後,由學校給予進修證明書,得以代替檢定合格證書;

  (4)組織教員進行實地考察,對產業結構、學生供求狀況、就業情況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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