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合理運用論文

淺析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合理運用論文

  劉肖君摘要: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經營發展,必然承擔法定的納稅義務。隨著企業規模的日益壯大和業務的多元化,很多企業需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這種支出有時又成為制約企業向更大規模發展的桎梏。所以稅款徵收與合理避稅,成為企業管理一直關注的問題。納稅籌劃實質上仍屬於財務管理範疇,是一種理財活動,其管理效果對企業發展有重大影響。新稅法的頒佈後,企業所從事的納稅籌劃工作也隨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本文首先總結現階段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然後突出新稅法體制下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並重點闡述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運用,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稅收負擔;企業稅負

  一、企業管理中開展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納稅籌劃追求的是企業實現合理避稅,與偷稅、逃稅有本質上的區別,任何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透過適當的手段實現企業稅後利潤最大化。從國家立場上看,雖然企業納稅籌劃會相應減少應繳納的稅收額,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從事的合理避稅行為有利於政府發現稅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從而能夠依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和徵收管理實踐來不斷補充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國。從企業的角度分析,納稅籌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於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納稅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水平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具有事先性和籌劃性的特點。該活動已經超越了單純狹隘的財務部門的工作,企業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之前,需要徵求企業管理層對企業戰略的考慮意見和要求,特別是當納稅籌劃環節涉及經營活動時,是否需要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更是需要高層管理的介入。

  所以合理的納稅籌劃會使企業的管理層工作更加認真負責,關注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制定出正確有效的財務決策。而籌劃方案的選擇與確定期間,又會促使很多經營管理環節發現不合理之處,尤其是成本核算與風險控制等財務管理環節,對每個不足之處的改進又可以很好地促進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迴圈。

  其次,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於順利實現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稅收籌劃簡單地說就是合理利用各種稅收籌劃工具,綜合企業的各個納稅環節,最終減少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負負擔,從而提高企業的稅後利潤。因此,無論企業採取什麼方法,其最終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業的稅後利潤,這種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業順利地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這種行為的滿意度持續增強時,又會更加刺激企業規模經營,獲得持久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不斷的成長。

  鑑於納稅籌劃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成立專門的管理團隊,負責納稅籌劃工作。不同的企業面臨的具體環境和發展條件不同,採取的納稅籌劃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修改與完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變化

  對企業來說,可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各種稅收繳納。但眾多稅種中企業所得稅是稅負負擔中的主要部分。

  2008年我國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此次修訂主要是借鑑國際經驗,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徵收與繳納做出了修改。這種變化使很多企業在舊的法律環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失效,所以現階段企業要繼續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詳細研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注制度變化帶來的籌劃手段的調整方向,準確把握新體制下企業合理避稅的各種途徑。

  概括來說,以下幾個方面需要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調整。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取消。為實現公平競爭,我國徹底取消了實施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稅收待遇統一起來。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不能企圖透過設立成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來減稅。二是很多具體的優惠政策都發生了變化。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而且我國的稅收管理條例具有典型的時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導下,目前我國稅負的很多優惠政策都是短期內一年甚至具體到幾個月份有效,如果企業沒有充分關注政策方向的變化和具體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而簡單地透過選擇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註冊地來避稅,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經觸犯了稅法和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所以企業必須實時關注政策、法規、條例的細節變化,認真分析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稅行為變性。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企業在報稅時附送關聯業務報告。很明顯政府是想透過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發現一些利用轉嫁收入、提高成本等關聯交易避稅的行為,所以企業之前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這是與舊所得稅法相比變化較大的部分,需要企業對納稅籌劃方案予以及時的調整。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很多方法,本文將企業的成長過程劃分不同的階段,根據不同的行為目標分析納稅籌劃的運用。

  1.設立階段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雖然取消了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使很多企業透過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的想法失敗了,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放鬆了限制,並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業集團想擴大經營,那麼在分立公司時,考慮到分公司前期組建投入較大,而且初期經營不穩定,市場有限,很可能會有虧損產生,所以就會選擇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為分公司屬於非獨立法人,在計算稅負時允許與母公司合併納稅,這樣就可以減少企業集團的經營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經營利潤不佳的情況下承擔稅負,減輕了成長與發展的阻力,而整個集團的稅負必然大幅度降低。當分公司步入正軌之後,獲得了持續的穩定經營利潤,可以再改變為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形式,為母公司分擔稅收負擔。例如,A集團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較高,而創收有限,總體經營虧損100萬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經營利潤為1000萬元,那麼在計算所得額時就可以減掉100萬的分公司虧損,只對900萬元承擔納稅義務。而如果設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虧損100萬時,子公司不納稅。而A母公司仍應對其1000萬元的經營利潤承擔納稅義務,多繳了25萬元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5%)。顯然,初期選擇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選擇。

  2.籌資階段選擇稅負低的籌資渠道避稅

  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健全,企業籌資渠道日益寬闊: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拆借、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業選擇。但不同的籌資渠道產生的稅收後果差異很大。拋除其他影響因素,從減輕稅負的角度看,企業利用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籌資承擔的稅負最輕,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稅負最重。因為,作為企業形式存在的市場主體,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取得經濟利潤。一旦獲得利潤之後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利用其他企業的對外投資發展實業,那麼在企業經營產生收益後,投資企業因獲得投資收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這樣使被投資企業實際稅負相對降低。如果是從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發展資金,因為財務費用允許稅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麼企業在按期歸還借貸資金利息後,又可以降低經營利潤,即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籌資渠道的選擇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

  3.投資階段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避稅

  稅法根據企業不同的設立方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接受投資方分配利潤,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當前很多企業規模經營的發展趨勢迅猛,投資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資方式有不同的納稅義務,這樣在具體的選擇上就是納稅籌劃的分析點。如果考慮到上述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時就可以視企業當前的發展實力和具體條件加以組合:A企業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B企業以貨幣出資,共同組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這種投資方式可以免繳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產出售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可以享受加計20%扣除的優惠政策,只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極大地減少了稅收額。在經營目標完成後,如果企業有新的投資方向或其他考慮,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進行股權轉讓。

  除了投資方式的選擇有值得推敲之處外,投資行業和時間的選擇也都可以實現避稅效果。但必須堅持的原則是掌握稅法條例的及時變化,動態地進行納稅籌劃管理。

  4.利潤分配和納稅申報階段的合理避稅

  當前我國企業利潤分配的形式一般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現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那麼企業股東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我國並未對取得股票股利行為規定納稅義務。所以,很多股東為了避稅或考慮到企業現金流動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這也是企業在分配利潤過程中需要考慮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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