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端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建議論文

遠端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建議論文

  一、遠端開戶業務基本情況

  1.1 遠端開戶的定義

  遠端賬戶指銀行透過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主服務所建設的終端設施受理客戶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的申請,並在完成客戶身份資訊核實後,為客戶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的行為。

  1.2 遠端開戶業務的特點

  一是開戶過程更為便捷。客戶可在沒有金融機構服務干預和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全天24小時透過網路或銀行提供的`其他便利性終端設施進行開立了銀行結算賬戶等活動。

  二是開戶主體較為隱蔽。遠端開立賬戶過程中均為遠距離交易,整個過程中銀行無法與開立主體直接接觸,只能依靠各種固定或隨機檢測手段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

  三是開戶環境具有多變性。遠端開戶透過非面對面的方式進行。開立賬戶過程中,沒有筆跡、開卡資料資訊紙質版等實質痕跡,銀行只能透過網路後臺資訊資料鎖定具體賬戶。

  四是開戶資訊具有開放性。由於遠端開戶非面對面業務交易時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參與,銀行無法像櫃檯交易那樣確保交易資訊一對一當面傳遞,資訊傳遞路徑中的不確定性較大。

  二、遠端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制約因素及面臨的風險

  2.1 相關監管措施不健全,存在制度風險

  商業銀行之所以要求面籤,首先是要保證客戶身份和行為的真實性,其次要管控銀行風險,更要保護消費者利益,金融產品是有風險的,儘管網際網路渠道更方便,但由其引發、蔓延的風險不容忽視。我國相關管理制度明確了銀行結算賬戶實名制及開立使用要求,但並未涉及遠端賬戶開立過程及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項,目前針對遠端開戶的這類非面對面業務的監管配套設施較少。

  2.2 開戶過程身份有效識別難,存在操作風險

  銀行賬戶實名制是一項基礎金融制度,不受開戶主體、方式、載體變化影響,因此遠端開戶業務與銀行辦理櫃檯開戶業務一樣,也必須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遠端開戶行為採取非面對面業務交易的離櫃交易方式,故各銀行機構難以實時、持續、全面地進行身份識別工作。一是開戶機構往往透過向指定手機發送簡訊驗證碼、同名賬戶轉入資金等方式認定客戶身份真實性,倘若客戶主動或被動地將相關認證資訊資料告知他人,銀行根本無法識別賬戶的實際控制人,該類驗證方式缺乏可行性。二是遠端賬戶開立過程中,由於沒有原始單證,只有業務流水和分戶賬,銀行機構無法對其進行事中監管,各種監控措施缺乏實時性。三是對於提交的部分賬戶開立資料透過遠端方式無法校核其真實性。

  2.3 金融基礎設施薄弱,缺乏權威的技術標準,存在技術風險

  一是網際網路金融基礎建設薄弱。按照《徵求意見稿》中要求,銀行應採用現代化的安全網路,利用政府部門資料庫、本行自身資料庫資訊,透過客戶資訊交叉驗證,其他銀行賬戶交叉驗證、電話回訪、郵寄資料等方式,構建安全可靠的遠端開戶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但由於目前賬戶資訊都屬於商業銀行內部資訊資料,各銀行之間又有相互競爭關係,難以透過一個較為開放的平臺進行其他銀行賬戶交叉驗證。二是缺乏權威的技術標準。當前,微眾銀行和網商銀行均提出要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到遠端開戶中,公安部下屬的有關部門對網商銀行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於網際網路金融的技術也予以認可,但該項技術適用於金融領域的標準以及由誰來確認等問題還有待明確。

  2.4 銀行賬戶風險後續管理不足

  目前,在賬戶實名制和風險管理中,我國銀行過度依賴開戶時的實名認證,而在後續賬戶管理中缺乏主動的風險識別與評估機制。如果將“面籤”這一入口關從開立賬戶過程中去除,後續管理不相應跟上,將難以有效控制賬戶開立風險。

  三、政策建議

  3.1 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針對遠端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出臺較為明確的實施細則,明確商業銀行在實施遠端開戶過程中,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後續評估等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並將有關方案報送人民銀行備案。明確各家行在“以櫃檯開戶為主,遠端開戶為輔”體系下遠端開戶所佔比例;人民銀行根據形勢發展和業務需要,就遠端開戶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提升,指導商業銀行更好地開展業務。

  3.2 強化部門協調,構建橫向資訊共享機制

  強化金融體系與工商、公安、政法、通訊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構建橫向跨部門的資訊共享機制,建立公共資訊資料庫和協同驗證體系,明確資訊收集、保管、運用、跨部門驗證的流程和許可權,提高資訊的使用價值和運轉效率,為遠端開戶提供豐富的基礎驗證資訊。

  3.3 加強內部控制,完善銀行客戶身份識別機制

  創新識別手段和流程,完善銀行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機制,透過對各項資訊的綜合評估來判斷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同時,強化銀行工作人員保密責任,對違規收集、利用、買賣客戶身份資訊的時間保密責任,構建互信、安全的非面對面開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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