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過程中的權利衝突及其解決途徑論文

學校管理過程中的權利衝突及其解決途徑論文

  摘要: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執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年來,學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完善學校管理、保護學生合法權利,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實現學校管理的法治化是解決雙方權利衝突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學校管理;權利衝突;解決

  一、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及其基本內容

  我國《教育法》頒佈後,學校作為獨立的教育公法人依法獲得了自主管理的權利。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學生因其權利受到影響和限制而與學校對簿公堂的現象,反映了在學校管理過程中合法權利間的矛盾和衝突。由於“自主管理”成為法定的學校權力,從而引起了學校管理的權力性質和學校內部權利結構的變化,因此需要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新的權利秩序,這秩序應能化解多種利益之間的衝突,並最大限度地有利於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

  權利秩序具體展開也就形成了權利主體間的法律關係。那麼,學校與學生是何種法律關係呢?首先,二者的關係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係,我國法律對二者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分別作出了規定;其次,從學校是一種組織系統、學生是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地位區別來看,二者的關係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即二者的關係一般由學校的章程和規則加以規範,法律規定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學校依法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自主管理權。我國法律對於學校自主管理權的確認和維護.可以理解為法律對於學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係”的確認和肯定。

  在傳統的公法學理論中,公法上的權力關係,分為一般權力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前者是指國家基於主權在其管轄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所形成的權力關係;後者則是指國家在定範圍內或其他行政主體在其內部,基於特別的法律依據實施管理所形成的特別權力關係。我國的法學理論中,並無明確的特別權力關係概念,但具有特別權力關係特徵的管理關係卻在公法人內部實際地存在著。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透過適用“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概念開始了透過行政訴訟對教育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係所進行的司法審查。由此而引發的實踐反應和理論探討,已使我國學校與學生間的原有法律關係模式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和挑戰,亦給完善學校管理的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課題。一些學者認為,學校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依然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但在關涉學生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問題時,權利限制應遵循正當性、不貶損性和最低性原則,而不應實質性地損害或剝奪權利本身。為此,立法需明確規定學校作為教育公法人的法律地位與性質,特別是學校本身承擔的法律義務及享有的權力。對於影響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事項,如招生不錄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這種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機會的事項,其基本原則應由法律來規定。即學校在依法行使學生入學決定權、學籍處分權等有關學生受教育權的獲得或喪失的權力時,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二、遵循法治原則是完善學校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

  教育和學校管理的特殊性並不能使教育事務的管理置於法治社會之外。法治精神要求學校管理不能像非法治狀態下那麼自由和隨意。為此,就要對學校管理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使學校管理權力的執行納入秩序化、規範化的軌道。這是學校管理適應法治社會要求而走向現代化的一種反映。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規定確定了學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治原則。學校章程是學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接受監督的基本依據,它是我國教育法制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延伸,對學校內部的機構活動具有確定的規範性。學校組織依據章程行使的管理權為法律所確認,但已有的訟案反映出學校章程缺乏對內部管理體制及相應的內設機構的規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職權界定以及在何種問題上代表學校行使職權往往是習慣性的或者沿襲下來的,至多由一個經學校批准的內設機構職責範圍所規定。《學校章程》因其過於原則而經常被認為是“沒用”的東西,這是不符合學校內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監督”。學校章程是學校自主發展、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基本依據,也是學校依法接受行政監督和司法審查的重要依據。司法審查正在使人們深入理解和認識過去所認識不夠的東西。   當前訟案所反映出來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學校的內部管理秩序失範。學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於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式規範及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經常發生一些本不該發生的問題。其中,“程式瑕疵”較為普遍。例如,在中小學建立和完善聽取意見、決策民主、解決問題和監督檢查的正當程式等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再如,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規學生作出處罰時.是否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嚴格程式,諸如原告的申訴、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式、專門委員會聽證並作出處罰建議的程式、被告的辯解和申訴程式、校長仲裁及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式、具體實施處罰的程式等等,是學校管理是否遵循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

  自主管理權的合法性不等於具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學校自主管理權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還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正當程式來保障。正當程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沒有正當程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平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沒有正當程式,不僅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事後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對人的公正。堅持正當程式原則是使學校的管理行為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證。為此,在學校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學、合理、嚴格、固定的程式機制是極其重要的。

  三、完善學校管理法律秩序是觀念變革的過程

  當前訟案中出現的權利衝突、觀念碰撞和價值矛盾,說明教育法制和學校管理秩序的完善離不開人們認識的相對統一以及對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舊有觀念的揚棄。觀念性變革是制度建設與秩序完善的前提和基礎。

  學校管理工作的價值導向,過去主要是著眼於有效地規範和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而對於如何“維護人的權益”重視不夠。由此出發.往往會使學校管理者對法治的認識產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某種程度的誤解。毫無疑問,教育活動的秩序化要求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價值基礎。建立和維護穩定的教育管理秩序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目的之一。然而,法的價值主體,是人而不是物。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的核心是權利。人權型法學觀的被認同,不僅充分表現了人們對於法治與人權關係的認識與理解,而且說明中國的法治已經進入大規模地對人的權利進行確認的時代,體現著當代人類法治的終極關懷,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日趨成熟。如果說從80年代初開始建立起來的中國教育法律制度在體現人的主體性方面還十分欠缺的話,那麼今天我們談論教育的法治問題已經不可能不涉及法治對人的關懷。有關教育的各種訟案反映出權利的平等、人的選擇的自由以及對人的尊嚴的確認與維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個顯而易見的現象是,在現時的中國,最能彰顯教育法價值的不是其對於教育管理效率的作用,甚至不是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而是它能否實現對個人權益的保障。當然,作為法治的終極關懷的人,既是具體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視野中的人是具體與抽象的統一。法的價值所關注的是具體的人與抽象的人的統一,片面強調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是對於法的價值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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