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從大學生權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論文

淺談從大學生權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發展權;自由權;民主權

  論文摘要: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髮展權、自由權、民主權等。高校管理權的濫用和擴張,教師話語霸權的滋生和蔓延,學生利益表達機制的匱乏和失靈是大學生權利實現的主要障礙。為此,必須加強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和約束,營造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構建有效的學生參與決策機制。

  在“以人為本”口號響徹中華大地和“人權入憲”的今天,大學生權利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學界大多聚焦大學生法定權利的語境下,本文試圖從教育學視野探討大學生應該享有哪些權利,面臨的障礙及實現的途徑。

  一、大學生權利的表現

  大學生作為一名自然人和受教育者享有法律和法律規定的種種權利,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大學生尤其應該享有以下權利:

  1.發展權

  馬克思說,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慾望存在於人身上”。這些“天賦和才能”使得“任何人的職責、使命和任務就是全面地發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因此,發展權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並且從多方面實現這一權利:

  (1)休息權。學生髮展是身心和諧發展的統一,就身體而言,除充足的營養和科學的鍛鍊外,最基本的就是讓學生有足夠的休息,休息時間的缺乏往往會導致學生生理紊亂,甚至引發各種心理病症,因此,充分的休息不但能保證學習效率,更是關乎學生髮展的基本權利。在就業競爭日趨激烈和學習負擔不斷加重的今天,大學除了教授學生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外,必須教學生學會放鬆、學會調節、學會休息。

  (2)娛樂權。學生是人,“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曾將人的需要歸納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在這眾多的需要中,娛樂即是學生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從科學的發展來說,“數學產生於閒暇”(亞里士多德),適當的閒暇娛樂中往往能夠進發出思想的火花,促進科學的進步。從學生髮展而言,健康的娛樂活動能夠陶冶情操,啟迪智慧,淨化心靈。

  (3)選擇權。人若力求在限定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必須在對現實發展多種可能性的把握中作出最適合自己本性的選擇和決斷。尊重和維護學生的選擇權是對學生個性和差異性的尊重,是實現學生個性發展的前提。大學是以多樣的課程選擇機會、豐富的隱性文化、充分的個性尊重、自由的學習條件以及有效指導下的研究訓練來實現人的更多程度發展的。大學生的選擇權包括學校選擇權、專業選擇權、課程選擇權、教師選擇權、學習方式選擇權和學習進度選擇權等。

  2.自由權

  “大學這一綜合體的中心思想是自由”。這是因為,大學的主要使命之一是創造知識,而自由是創造的前提,是發現和獲得真理的必要條件。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僅是對必然的認識,人對一定問題的判斷愈是自由,這個判斷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也就是說,自由判斷、自由思考增加了我們認識必然的機會和發現真理的可能性。大學教育中學生的自由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犯錯的權利。思想自由也即意味著學生在學術問題上有想對的權利,也有想錯的權利。事實上,無論是想對還是想錯,對真理或知識的發展都是有益的。密爾在《論自由》中指出:“迫使一人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於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因此,課堂就是學生犯錯的地方,學生在學習上有犯錯的權利。

  (2)質疑的權利。沒有質疑不可能有真正的確信,或者,沒有質疑的確信是信而不確的;質疑得越多、越深,越可能有高層次的確信,更有價值的確信。因為學問是在“學問”中獲得的。“學問”即學著詢問,學著質疑,學著反問,更基本的前提是學著發現問題。因此,優秀的教師不但允許學生自由質疑,而且應引導、鼓勵學生學習質疑,學會質疑,大膽質疑。問的問題越多、問題的型別越多,越能使人的知識進一步增長,從而使人更有學問。

  (3)表現的權利。人有表現的`天性與渴望,人都希望在他人中間佔一席位置,不願意成為無足輕重、可有可無的人;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別人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當作不存在。學生作為正常人同樣如此。當自己受到忽視或冷漠時,當自己有精彩的想法或觀念時,當自己的情緒受到文字或周圍環境的感染時,就會不自覺地透過言行或別的方式表現出來。表現的權利是實現學生自由發展的前提。

  3.民主權

  本文所指的民主權是指學生作為教育服務的消費者有權瞭解學校相關情況、監督學校Et常執行,表達意見主張的權利。民主權是權利制約權力、實現權利與權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1)評教權。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普遍實施,大學生作為消費者的觀念逐漸為人們所接受。學生作為消費者,不僅要對教育進行貨幣支出,還要耗費大量的時問、智力和體力去消費這項服務,併為此付出大量的機會成本。因此,學生有權對教育質量提出意見。“作為高等教育的消費者,學生要求在確定課程和教師的任命、晉升、解僱方面擁有一定程式的發言權。這一要求不是沒有道理的”。顯而易見,評教不僅僅應被視為改進教學、加強管理的一種手段,更應被視為學生的一種權利。

  (2)知情權。大學生作為消費者,同樣有權瞭解高校提供教育服務的真實資訊,因此高校基本資訊必須向學生公開,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財務公開,包括教育收費專案、標準、依據、程式;教育經費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況;財務審計情況,年度財務預決算等。二是校情公開,包括辦學基本條件、教職工人數及構成情況、專業設定與調整、圖書館、體育設施等。三是招生公開,包括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資訊、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等。知情權是學生提高自身學業水平和維護其他正當權益的必要條件。

  (3)監督權。大學生是大學的主體,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大學的教學管理及其他管理決策與學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學生有參與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布魯貝克認為:“給學生以學院或大學的成員地位,很明顯地高於把他當作一般的市場中的商店顧客地位。學生必須被‘吸收’進學院或研究生院。”大學生的監督權簡單地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督學校資源的使用,《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二是監督學校日常機制的執行,如對學校提供的教學環境和教學條件是否合乎要求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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