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因素對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影響論文

年齡因素對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影響論文

  論文摘要:研究發現,在相同年齡組的青少年足球運動隊中,由於出生月份的不同,距選擇日越近的運動員,較距選擇日較遠的運動員有較大的身心成熟優勢,易被教練作為有“早期才能”的隊員入選高一級運動隊。從而造成選材上的偏差。因此,提出相應的調控策略,旨在加強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科學性。

  論文關鍵詞:選材;青少年;足球;早熟

  1問題的提出

  年齡因素一般是指與運動員選材有關的日曆年齡和生物年齡,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絡,但其發展卻不是同步的。在運動員選材中是一個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日曆年齡是指從出生開始計算的年齡,反映了人生命過程的實際年齡;生物年齡是指人體生長髮育的年齡,反映了每個個體生長的快慢,也就是人體實際生長的年齡。目前,在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選材中,常透過嚴查日曆年齡,結合測試運動員骨齡的方法來判斷其生物年齡進行分組訓練,以杜絕瞞報、虛報出生日期,防止早熟型選手進入同年或低年組參賽。然而,在同一年齡組中,由於選拔日期的時段性(通常同齡人選的範圍是從當年1月l日一l2月3l日),也會出現運動員的出生間距可相差1個~l2個月的生長優勢,同樣也存在著早熟差異。如距選擇31期越近的運動員(如1月一3月出生)比距選擇日期較遠(10一l2月出生)的運動員有較大的相對年齡(月齡)優勢和身體早熟。因此,在同齡組選材中,如果我們不進行有效的相對年齡控制,必會對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選材,尤其是兒少年齡組運動員的初級選材將產生重要影響。研究已顯示,早熟型選手一般出成績較早,往往可以成為少年比賽的優勝者,但大多數成績不穩定,保持時間不長,甚至很快出現停滯不前的現象,以至最終達不到優異成績而被過早淘汰,成材率較低。所以,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探討在同年齡組中早熟優勢與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之間的關係,以揭示同年不同月的年齡因素在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中的影響,並進行有效的調控,旨在加強我國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提高成材率。

  2研究物件和方法

  2.1研究物件

  隨機抽取黃石體育運動學校足球學校,在1996年一2004年間註冊的960名優秀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為研究物件,調查他們人選高一級運動隊時的出生月齡(日曆年齡)。為防止調查資料組出現重複性,提高測試的有效性和客觀性,我們選擇ul1、U13、U15、U17四個奇數級別的年齡組作為調查物件。他們分別是:1)在2000年一2001年,2001年~2002年,2002年~2003年,2003年一2004年,四個年度期間的U11、U13、U15、U17四個年齡組,每組30人,共480人;2)在96年一97年,97年一98年,98年一99年,1999年一2000年,四個年度期間,ull、U13、U15、U17四個年齡組,每組30人,共480人。

  2.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採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訪談法,文獻綜述法,邏輯推理法,以及數理統計等方法。

  3研究結果與分析

  調查統計的結果見表1一表8和圖1~圖4。從各圖表中的資料分佈中我們可以看出,人選的人數和他們的出生月份之間呈現明顯的偏態分佈,其具體分析如下:

  3.1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在1996年一1997年,1997年一1998年,1998年一1999年,1999年~2000年4個年度期間,U11、U13、U15、U17四個年齡組的運動員出生日集中在8月~10月份的人數最多,共達189人,較出生在5月~7月的運動員(69人)多達46.5%,且經樣本率的檢驗,T=12.7,P(2)tO.01(478)=2.586,故P<0.01,存在顯著性差異。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在2000年以前,黃石足球學校選拔優秀足球運動員的分組年齡標準是以當年的8月1日為起始點,結束於次年7月31日。這樣就形成出生月份(8月一10月)越靠近挑選日的運動員,較出生月份(5月一7月)遠離挑選日的運動員有接近長9個月的生長優勢,因而他們的身材高大,身體粗壯,發育成熟,更容易被教練員挑選為主力隊員而進行比賽,從而使這種年齡早熟優勢持續發生在以後的幾個年齡組中,進而出現統計意義上的偏態現象。

  3.2從圖1~圖3看出:在2000年一2001年,2001年~2002年,2002年~2003年,2003年2004年,四個年度的選拔年中,U11、U13、U15三個年齡組運動員的月齡分佈也星現不對稱性,但其峰值卻都出現在1月~3月份出生的隊員。從表2看出,其總人數是126人,較10月12月出生的運動員(67人)多達30.6%,且經樣本率的檢驗,T=7.13,P(2)tO.0l(358)=2.586,故P<0.0l存在顯著差異。進一步從表3

  看出,在轉換第一年2000年~2001年期間,人選運動員的人數在該年齡組中不到一年的時間,從1999年一2000年集中在8月~l0月出生39人,突然下降到當年的19人,而1月~3月出生隊員卻增加14人,其減增率分別高達105%和70%。其中出生在1月~3月的人數(34人)也比出生日在8月~l0月的人數(19人)高達28.3%,同時也較10月一12月出生的人數(16人)多達36%。筆者認為出現這種高度轉換率的原因是:2000年黃石足校根據湖北省足協提出的對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註冊年齡與參賽資格的有關決議精神,以及為和國際足聯指定的各年齡組參賽標準的指導方針接軌,從在2000年起,採用以當年的1月1日作為開始選擇日期,結束於同年的12月31El。這樣,由於選擇日期的變化,從而出現Ull、U13、U15三個年齡組的優秀足球運動員的人選月齡也發生戲劇性變化。導致有“才能”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突然集中在1月~3月出生,而8月一10月和l0月~l2月出生的“才能”運動員卻突然減少。這一變化進一步證明了上述的推斷:距挑選日越近的運動員(1月~3月),由於他們在同齡組中較出生口遲(10月~l2月)的運動員身心發育以及社會經驗七更成熟,因而在比賽中表現出更強的自信心,穩定的心理狀態,強烈的取勝慾望和號召力,以及充沛的體力與更好的理解動作能力,從而使他們更容易被教練選中而人選高一級運動隊。而在選擇年出生較晚的運動員,由於他們發育較晚,使他們相對具有生物和心理年齡上的劣勢,從而導致許多有潛在才能且晚智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被簡單的經驗性選材淘汰,進而使他們失去高水平訓練與比賽的鍛鍊機會,造成目前選材中人力物力的損失。從表4看出,分組年齡越小,這種趨勢表現得越明顯。進一步我們對湖北省體校,武漢體育學院競技體院,華中師大體育系,以及武漢市香梅、惠偉、仁登6所足球學校,在2003~2004賽季註冊的ull、U13、U15三個年齡組的450名運動員進行月齡調查也得出,1月~3月出生人數比10月一12月多104人,且經樣本率的檢驗,T=11,P(2)to.01(448)=2.586,故P<0.O1存在顯著差異,見表5。這更進一步證明了上述的推斷。因此,在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選材中。不能僅憑藉其身心發育的優勢就經驗性地作為判別“有才”和“無才”的標準,否則會陷人選材的誤區。

  3.3從表6看出:對U17組運動員來說,在i變選擇日期從8月到1月前後,在2000年~2004年的四個年度中,出生日期的轉換率沒有明顯的變化,其人數在8月~10月出生的運動員37人,反而比1月~3月出生的32人多5人。且其圖4最高峰值和1996年一2000年的峰值也擬合較好,並未受身體早熟傾向性的干擾。筆者認為,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是由於出生日期在第1、第2季度(1月~7月)的一部分運動員,可能從11歲開始到l7歲之前,由於生物發育的劣勢已被身體早熟標準淘汰。

  所以,目前篩選出U17組的足球運動員可能並不代表該年齡段最優秀的足球運動員;另一個原因可能是不論什麼月份出生的運動員,經過多年的生長髮育,到l7歲時身心發育已接近結束,因此,由青春期自然增長形成的身體早熟潛在優勢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經過lO年左右(足球運動員的始訓年齡一般是6歲一7歲)的各種訓練和比賽誘發與促進作用的磨練,精選出獨立於生物年齡之外真正具有足球潛質的運動員。從對湖北省6所足球學校,在2003年一2004賽季註冊的U17年齡組的130名運動員進行的月齡調查,也得出相似的結論,見表7。國外有文獻報導,足球運動員從始訓開始,經過l0年左右的系統訓練,在l6歲後才能才顯露出來,這時是進入頂級球對的分水嶺。這也就足說,在l6歲~l8歲期間的精選尤為關鍵,它完全是剔除生物學上早熟的影響,真正意義上的科學選材,因而成才率更高。另外,我們從圖4也可看出,在1996年~2000年的4年中,U17組運動員的出生日期的分佈也非單峰偏態,而是近似雙峰,且兩峰最高點出現是在1月和7月~8月份之間,再從表8也可看出,其各月份出生的'運動員人數離散度較小,均值接近。這更進一步證明了上述的推斷。

  3.4出現上述年齡月份影響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主要原因是,當前國際足聯對青少年足球比賽是以各年齡段(組)為參賽標準。雖然這可防止青少年足球運動員早期成人化和專項化訓練,有利於他們系統健康的發展,但也勢必造成在選拔運動員的過程中,出現以l2個月為一個週期,週而復始的篩選過程。從而形成依賴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身心早熟為主要條件,而不是以技能主導類項群青少年運動員主要應注重潛在技、戰術的進步,以及其整體競技能力的發展為歸因的選材觀點。所以,導致目前在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選材過程中,出現注重選拔以身心早熟為基礎的所謂早期“才能”的運動員傾向。由於足球運動是一個集體競爭性專案,在青少年時期已展示出高度的競爭性,因此,為保證足球運動健康的發展,在初選、複選和精選階段(16歲一l8歲)真正選拔出優秀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各級足協、教練和父母應共同制定一個系統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規劃,為所有參加試訓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提供一個公平挑選的機會。

  4結論和建議

  4.1結論

  4.1.1當挑選各組優秀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日曆年齡劃定在當年8月1日到明年的7月31日時,統計結果顯示:在1996年一2000年四個年度期間,U11、U13、U15、U17四個年齡組的運動員出生日在8月~10月份的人數最多,而在5月~7月的人數最少。然而,在2000年改變選擇日為當年1月一l2月後,統計結果發現,在2000年~2004年四個年度期間,IJ11、U13、U15三個年齡組的運動員大都出生在1月一3月,而l0月~l2月最少。這說明在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選材中,距挑選日期越近的運動員,由於他們較距挑選日遠的運動員有近9個月的生長優勢,因而他們的身體及心理發育更加成熟,容易被教練作為有“才能”的運動員人選。

  4.1.2對U17組足球運動員來說,當改變挑選年的月份標準後,其轉換率(從8月到1月)並未發生明顯的改變。一種可能是由於出生在1月一3月的大部分運動員從l1歲開始到17歲已被“身體早熟”的選材標準逐漸淘汰;另一種可能是生長到l7歲時,青春發育已近結束,因而是剔除早熟因素後,選拔出真正具有潛質的優秀足球運動員。

  4.1.3年齡月份影響青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的傾向性,是由於國際足聯規定的按各年齡段(組)進行分級比賽造成。從而使足球運動從兒少起就按年齡分組進行訓練和比賽,以至出現身體早熟的選材優勢,而且這種優勢年齡越小表現越明顯。

  4.2建議

  在選擇年中,由於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出生日期有將近1年的差別,就給身體早熟的運動員在選材方面帶來相對的利益。即不是以運動員的技戰術指標發展的潛質為選材標準,而傾向於身心早熟,從而導致在選材標準上發生本質的變化,使許多真正具有足球天賦的兒童少年落選,而且此觀念已成為目前教練選擇有“才能”運動員的主要特徵。我們認為,在足球比賽中,只要賽制的等級是按年齡分組,那麼這種偏見將會繼續存在。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調控這種偏見的建議:

  4.2.1首先應使教練員、足協官員和父母對身體早熟在青少年尤其是兒童少年足球運動員選材中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改變他們已存在多年的感知運動員“才能”和預測其成功的思維模式,用動態全面的觀點,對待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競技能力的發展,加大對基本技術、戰術,以及協調性在選材中的權重,儘可能消除由身心早熟帶來在身體素質和心理品質方面的優勢影響。

  4.2.2在不改變訓練比賽年齡分組的條件下,可縮小分組月齡的範圍。如可按原年齡範圍的一半,1/4或其1/3分組,這不僅將能最最佳化控制出生月份對運動員選材的影響,而且也有助於提高他們訓練的效果和比賽的質量。

  4.2.3在試訓中打亂按現行日曆年齡分組的界限,改變或刪除選擇年對兒童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年齡的“定額”需要,用骨齡、青春發育第二性徵和青春期高潮持續時間,作為再分組的標準,延長擴大人選年齡的分組範圍,以設定高口徑的競爭選材隊伍,再從中複選和精選出優秀的兒童青少年足球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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