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代內閣的發展演變與皇權的關係研究論文

關於明代內閣的發展演變與皇權的關係研究論文

  洪武開國之初,仍承襲元制,中央設中書省,置左右相,下轄六部,中書省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左右丞相總領政務,但是從秦始皇開始歷代皇權與相權的鬥爭紛爭不息,為追求大權於一身的朱元璋以前史為鑑,深以相權為患,不斷對中書省採取措施。洪武三年,殺左丞相楊憲,李善長迫於壓力於洪武四年致仕。洪武九年,為分散削弱地方勢力,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十一年“命奏事毋關白中書省”,切斷中書省與六部各司的聯絡。終於洪武十三年,以謀反罪誅殺左丞相胡惟庸,然後特招天下撤銷中書省,罷黜丞相,權分六部,“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政歸六部”,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二十八年還敕諭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由此朱元璋實現大權獨攬的願望。

  透過種種措施,明代皇權空前膨脹,朱元璋日理萬機,“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禮凡一千六百六十件,計三千三百九十一事”。面對叢雜繁多的政務,輔助機構的出現就成為趨勢之必然。朱元璋時,相繼設立四輔官與殿閣大學士,幫助處理政務,但因權利受限等原因,四輔官制度被廢止,殿閣大學士形成規模,為後世所繼承發展,洪武后期,翰林學士對皇帝決策的影響超過了殿閣大學士,殿閣大學士這一設定也沒有發揮該有的作用。至成祖“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機務自此始”,論道議政,已和洪武時期殿閣大學士迥然不同,朱棣重視閣臣個人素質,並有意讓他們參與政務,閣臣的進退完全取決於成祖朱棣對他們能力的認同,內閣權利受皇權極大限制。到宣宗是完善內閣制度,設立制敕房、誥敕房等機構。制誥二房主要服務於內閣所主持的有關政府所有機密文書的謄錄、保管工作。“於中外奏章,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以票擬批答的方式處理政務,加強了內閣的權利。但出於權力制衡的需要,宣宗培植宦官勢力,賦予司禮監太監批紅權,所有奏章除御筆親批外,餘皆由太監分批,以“批紅”牽制“票擬”。司禮監和內閣地位平等、分工合作、相制相維,促使明代後期影響巨大的監閣體制框架的正式定型,並導致皇權逐漸分權。宣宗後,繼位皇帝年幼,引起內閣與司禮監的奪權之事。司禮監逐漸掌握權力,宦官王振開啟明代宦官之禍,儘管英宗、景帝拒宦官而信內閣,使得內閣權利進一步發展,然之後的憲宗在位年間“凡四方章奏,不召內閣大臣裁決,惟付之左右內臣而已”。皇權逐漸移步司禮監,至武宗時“裁決之權盡歸近習”。嘉靖帝時皇權虛空,內閣成為官僚行政系統的核心,列六卿之上,但其與皇權制約的失敗使得皇權由弱變強,內閣逐漸被皇權掌控,淪為皇帝控制百官的工具,其對皇權的制約性大大降低。世宗時鮮問政事,大權落入內閣之手,首輔製出現為形成決策做定奪,首輔權力大,不但成為閣臣相爭奪的職位,而且一旦成為首輔,便打壓次輔,這使得首輔擁有了變相的相職,內閣權利作用發揮充分。神宗以後,皇帝逐步遠離內閣,百餘年皇帝不上朝的局面的出現,閣臣受司禮監的制約,“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宦官逐步專權,“相權歸於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與其手”,“今日政權不由內閣,盡移於司禮”。崇禎帝時,內閣已基本失去其輔政作用,明代官僚體制自身積弊難返,明亡的局勢不可逆轉。

  從內閣的發展演變來看,其職能在於提高中央的行政職能,可以說是起源於丞相,而君權與相權鬥爭的過程為內閣這麼一個輔政的但又不等於丞相的機構的出現給予了統治者參考和思考。內閣作為高度集權之下的一種分權形式,是皇權的輔助工具。內閣設立為皇帝輔助處理政務,權利逐漸上升,加之年幼皇帝的繼位,內閣擁有一定的權力便於輔佐。但因為受制於皇權,其始終不是中央一級行政機構,只是皇帝與官僚系統間的中介,是一種決策權與行政執行權的間接結合機構,彌補了丞相被廢除後的皇權統治功效下降這一缺陷。但是在皇權的制約下,內閣權利輕重有異,從內閣在各時期的發展情況可以明顯看出,皇權絕對掌控內閣,內閣成員的去留、內閣的票擬等都需要皇帝來做決策,幾乎沒有獨立性。

  明代內閣的執掌地位須考察其與司禮監、六部的關係。洪武時,殿閣大學士為正五品,與翰林學士同等,但地位遠低於六部尚書。永樂時期,參與機務的閣臣雖品秩低微,仍為正五品,但此時的成祖朱棣有意讓閣臣參與機務,對其“賜同尚書”。仁宗時,對閣臣楊榮等提高品秩為正二品,賦予內閣同等六部尚書之權,形成了閣臣、部臣並重及相制相維的權力格局。此後至嘉靖時期當中,內閣作用因時期不同、皇帝需要不同而呈現低位作用不穩定的局面,一般不能干預部務。嘉靖時期,內閣一定程度上地位高於六部,萬曆中期後,隨著宦官逐步專權,內閣地位下降。可以看出,內閣的職權主要是票擬,六部輔政處理政務,票擬加強了內閣權利,為防止其發展成相權,皇帝賦予司禮監批紅權,用以相互制衡,內閣、司禮監對於政務的處理、權利的爭奪方面在學習明朝歷史中很明顯,而皇權在此過程中表現出的對任何一方的不完全信任,想要雙方牽制,這種情況下,皇權的傾斜就成為內閣地位作用在明代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的原因。這樣也呈現了以皇權為核心,掌控內閣司禮監,內閣和司禮監相互制衡,鞏固皇權作用的局面。

  牽涉皇權、內閣與六部,就不得不考慮分權的問題,廢相之後,為輔政處理政務而設立內閣就是分權之下的一種,六部也屬於之一,就之前看洪武時期“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政歸六部”,可以看出分權一定程度也分給了六部,而後又升六部品秩為正二品,由皇帝直接管理,相比之前有中書省的時期,六部不再透過中書省向皇帝奏報,而直接歸於皇帝管理,少了一箇中間平臺。把丞相權力收回,分權至內閣、六部,甚至明中後期的司禮監。當內閣權利日益重大,內閣與六部的權力之爭就實質上是內閣六部誰為相的問題,由於掌握最高權力的皇帝未能從制度上承認內閣的宰相化發展,從而使嘉萬年間較高的內閣權利到明末又跌落下來,沒有一個敢於擔當責任,最後讓宦官漁翁得利。以此加強的君主的直接控制,達到君主專制。從內閣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沒有輔弼機構或大臣,皇權體系是不能正常執行的。

  總看明朝內閣制度的發展演變,皇權與內閣的關係不可忽視。從太祖朱元璋廢相開始,明代皇權空前膨脹,儘管內閣的逐步發展輔政其政治運轉,但因皇帝的力不從心、不勝其勞,內閣算是高度集權之下的分權,這種分權的逐步演化,對皇權的威脅,不得不說內閣類似於丞相,中央還是沒有平衡皇權與其的關係。明代帝王對中央政權體制,均以強化皇權、防止大權旁落為目的,皇帝一方面讓內閣輔政處理政務,另一方面又擔心其對皇權構成威脅,因此也是限制著內閣的權利。還有一個問題便是太祖朱元璋之後的明代帝王,沒有朱元璋那份膽識,無法挑起重梁;又因政治環境等的因素,皇權的逐步分化悄然地在發生,宣宗之後繼位皇帝年幼,導致大權的.旁落,更無法對如此大的權力有什麼擔當和作為。宣德年間,司禮監的設定,到年幼皇帝之時,與內閣爭鬥,使皇權向司禮監傾斜,宦官之禍由此迭起,宦官把持朝政到明亡,是導致了明中葉後期政治黑暗並最終被農民軍所滅的重要原因。就內閣與皇權關係看,閣權就其權利性質而言,完全依屬於皇權,閣權只有透過皇權的批准或與皇權相結合才會具有政治功能;內閣大學士透過“票擬”“面對”“密揭”等形式參與中樞決策,因而閣權在國家權力體制運作機制中體現了一定的決策權,當這種決策權取得皇權的支援後,就可以影響甚至左右政局的發展。所以說,明代內閣這種高度集權下的一種有限分權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發揮並不及丞相制度,依附於皇權之下,理所當然的不可能達到與皇權制約的效果,使得中央行政體制在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下發展。就像天平,兩端的平衡性靠相互之間的制約牽拉,而明代皇權的高度膨脹在天平的一端重量加大,並限制內閣權利,使得內閣那一端重量減輕,天平的不平衡就會導致崩塌。

  縱觀整個明代,集權與分權下集權基本一直佔據上風,幾乎沒有造成“尾大不掉”之勢,就是皇帝牢牢掌握大權,“自操威柄”,大權幾乎沒有旁落他手,這是明代專制主義中央高度集權發展的重要表現。內閣與六部相互制約,內閣與司禮監彼此牽制,內閣、六部以及司禮監又總屬於皇帝管理。正是由於明代皇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佔據了絕對主導和支配地位,同時又缺少必要的制約機制,所以皇權的高度膨脹實際上是一種惡性膨脹,內閣這種分權在明代專制社會中起到穩定中央結構、維護皇權統治的作用,這有限的分權雖大體保持了政體的運作,但無法長期保持政權的連續與穩定,透過明中後期的社會弊端可以看出問題的矛頭直指高度集權的中央政府,皇權不斷地惡性膨脹破壞了相互制約和平衡的原則,皇權成為一種不受制約的專制權力,內閣對其制約作用效果低微,逐步使得政體崩潰最終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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