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視角下的公司登記瑕疵的處理方式研究論文

行政法視角下的公司登記瑕疵的處理方式研究論文

  摘 要:公司登記瑕疵是指當事人採用欺詐手段取得的登記,《公司法》第199條規定此類瑕疵登記既可以撤銷也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此項規定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相沖突。在公司登記有瑕疵時,撤銷登記更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而且操作簡便,有利於保護第三人。

  關鍵詞:公司登記瑕疵;行政許可; 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

  問題的提出

  2004年10月,江蘇大有保險經紀公司(以下簡稱“大有公司”)經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並在2005年、2006年、2008年分別於管理局進行了三次變更登記,但在2009年,公司的部分股東舉報大有公司的變更登記使用了虛假材料,經審查認定屬實,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大有公司改正,在改正期限並未能改正,遂依據《公司法》規定對大有公司作出了“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司法》199條規定使用虛報註冊資本等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處以罰款或可以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但在行政法中,撤銷登記與吊銷營業執照是兩種完備不一樣的行政處罰形式,而公司法卻將這兩種處罰方式對一中違法行為進行規定,並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這種規定是否合法合理呢?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以撤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這兩種方式對公司登記瑕疵進行處理呢?

  公司登記瑕疵的處罰方式適用

  撤銷公司登記與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法》規定的兩種處罰公司登記瑕疵的方式,但這兩種方式都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吊銷營業執照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撤銷登記也要遵循他獨特的行政程式,在救濟方面也只能透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公司登記瑕疵的處理方式應該在行政法的範圍內進行討論。

  被撤銷的行政行為是因為此種行為存在“先天”缺陷,就是在行政行為作出時就存在缺失合法的有效要件,或者從實際的角度看,就不應該有這樣的行政行為,由於一些主觀及客觀條件的幫助,這些違法或不合理的行為最後得到行政機關的認可並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撤銷行政行為的'後果就像是沒做過一樣,這類行政行為被撤銷,不會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使所有社會關係回到了該行為作出之前。因此,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就是一種糾錯行為,這種糾錯行為既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客觀法秩序的內在要求。

  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一項處罰措施,是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還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懲罰,是對之前取得的資格的一種剝奪,影響的是吊銷執照後公司的營業資格,而對於先前的行為並沒有影響,還是有效行為,這就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吊銷營業執照是對相對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罰行為,希望能從根本上解決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對撤銷登記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描述,二者即使都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但是,他們的行使目的、適用前提以及要承擔的法律後果都是不形同的。撤銷行為是對違法行為的糾錯,一經撤銷自始無效,而吊銷營業執照則是行政處罰行為,吊銷後先前的行為還是有效的。所以對於公司登記瑕疵,《公司法》199條的規定並不符合行政法的法理要求,其只能使用撤銷登記的處理方式,行政機關也沒有裁量權。

  分析不同登記型別以證明撤銷登記的正當性

  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都是公司登記的形式,但可能有瑕疵。《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登記,應該包括這三種登記形式,在出現欺詐行為取得登記且情節嚴重時,行政機關都可以對處罰方式進行選擇,即具有自由裁量權。不同的是公司法學者認為《公司法》對瑕疵登記的規定只包括設立登記,不包括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中的瑕疵問題。公司登記既包括設立登記,也應包括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中登記瑕疵問題不能被設立瑕疵登記中的問題所包括,如上文中提到的案件,就是變更登記瑕疵問題,在公司變更登記中申請人提交的是虛假材料,這職能反應是公司的變化,不能對公司先前的行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對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瑕疵問題進行分析是有必要的,而且對他們的處理只能是撤銷登記,不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需要說明的是,有學者主張,《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他們認為只有公司設立登記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而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行為並不屬於確定主體資格,因而不受行政法的管理。然而,每一項行政行為都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行政許可也包括許可的設定、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許可的變更、撤銷、終止、登出等全部行為,任何一個程式都不能缺少。立法機關強調《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動機是要糾正我國一直以來不重視監督管理,以及要承擔的責任不明確等弊端。《行政許可法》就是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由生到死的法律。從被許可人角度觀察,他們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後,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在被申請人得到許可後,很有可能因為不同的原因而申請變更許可。行政許可一定會走向死亡,辦理登出手續,因此,這些程式並不會因為許可的型別不同而有所區別。由此可見,行政許可中一定包括設立、變更和登出,是有機的整體。公司登記行為就是行政許可行為,所以他們必然會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而設立登記不可能包括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所以對應公司登記的瑕疵行為,只能透過撤銷登記來處理。

  參考文獻:

  [1]肖海軍.論公司設立登記撤銷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條的適用展開[J].中國商法年刊,2010:88-100.

  [2]王躍龍.“撤銷公司登記”與“吊銷營業執照”的適用辨析[J].法學,2009,(6):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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