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型別研究論文

環境公益訴訟型別研究論文

  建立國家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促進政府、企業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特別需要正確引導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環境公益訴訟就是其中一項。透過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對某一方面的環境問題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力量,在普及相關環境知識的同時,使公眾產生積極的環境主人翁意識,營造政府、企業、公眾的良性互動氛圍,對環境社會治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現有環境公益訴訟分類存在的問題

  當前學者在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多側重於制度構建和立法設計,而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基本理論問題的深入分析。構建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在於環境社會治理的主體中誰具有起訴資格,對此問題的解決應當首先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科學分類。現有環境公益訴訟分類多是以環境公益訴訟的主客體為考察重點,流於表層,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背後保護利益的系統考量。現有分類及其存在問題如下:

  1.依據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分為環境公民訴訟及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

  這種分類依據的是提起訴訟的主體,公民從環境整體利益出發,為維護受侵害或者將要受到侵害的環境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之為環境公民訴訟。與此相對應,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責,為維護環境公益而提起的訴訟稱之為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

  這種分類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公民訴訟帶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觀認同性,對於同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環境要素的關注度(如飲用水、空氣汙染等)高於其他環境(某一原始森林)要素,導致環境公益訴訟過於集中於某些環境要素。同時自然人之間本身的差異,導致對某一環境損害的認識和反應並不一致,從而導致基於同一環境損害的重複起訴;(3)對於環境公益專門機關訴訟,肩負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行政執法相比訴訟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效率,如果不加限制地賦予行政機關訴權,是否間接提供主管機關怠於履行行政執法權的合理及合法藉口;同時對行政機關怠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為,公民是否可以針對此種行為提起訴訟,訴訟性質如何界定,均存在需討論之處。

  2.依據環境公益訴訟被訴主體,分為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環境公益行政訴訟

  這種分類方法,是按照環境公益訴訟的被訴主體所做的劃分,區分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種分類存在的問題: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必須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同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並沒有將行政公益訴訟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因此公民只能在自身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與環境公益訴訟“公益”內涵相左。

  本文認為,正確理解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是準確界定環境公益訴訟型別的基礎,透過對環境公益訴訟內涵的理論分析,釐清其保護的利益範圍,丟擲建立於其表徵的一般認識,探尋更深層次應保護利益的型別化,從而得出更加科學分類體系。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概念

  環境公益訴訟,顧名思義為旨在保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保護環境、保障人類有尊嚴生存條件的訴訟。正確理解何為環境公益訴訟,才能對環境公益訴訟做合理分類。

  (一)環境公益訴訟之“公益”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在於確定訴訟保護的利益的範圍,何為“公益”,決定著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解。

  公共利益,為一個集合概念,重點強調“公共”層面的意義,由於“公眾”的眾多性和非特定性,使其極易脫離個體,而被掌握權力者無限制地擴大利用,成為其侵犯個人利益的藉口。基於此,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依存,其不能脫離個人利益,應以個人利益為基礎。但將個人利益置於首位的觀點也並不可取,首先個人利益並非能夠做到完全一致而無衝突的集合在一起,其次利益表現方式各異,不同形式的利益如何疊加,相同形式的'利益主體也不盡相同。所以不能簡單將公共利益視為個人利益總和。

  公共利益應該是以個人利益為基礎,與群體中每個成員的利益相區別,不是群體成員利益的概括總和,而是從群體出發群體的共同利益。其主要的表現形式為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享有公共利益的主體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包括全體人民、特定區域內的全部人或多數人、特殊人群,不特定的多數人、不特定的個人。

  (二)環境公益訴訟之“環境公益”界定

  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帶來公共利益。這種利益被稱為環境公益,其主要是指環境為人類所提供的維繫人類生產生活的物質產品和為人類健康生存提供的生態產品,按照性質可以分為環境經濟利益和環境生態利益。

  (1)環境經濟利益,主要指森林、礦產、水、土壤等自然資源,為人類的衣食住行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資並可用於交換帶來經濟收益,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森林、礦產、水、土壤等這類資源為國家或集體所有,因而這些資源屬於準公共物品。(2)環境生態利益,能量流動、物質迴圈和資訊傳遞是自然資源與人類社會相作用的三種基本形式,構成整體劃一的生態系統。各種環境因素為我們提供清潔的空氣、乾淨的食物,森林將我們生活生產排放的有害氣體吸收,同時儲蓄水源,這些環境資源使人類和其他動植物能夠繁衍生息。有學者將其進一步細化為環境容量產品(容納、淨化汙染物)、人居支援產品(提供空氣、美景)、生態調節支援產品(水土保持等)。環境所帶來的這種公共利益由世界各地各民族人民無差別的享有,每個人在享受環境利益的同時不能排斥他人對於環境的佔有與使用。環境提供的生態產品,屬於典型的公共利益。

  環境公益訴訟之“環境公益”包括各種自然因素所帶來作為人類生活與發展基礎的利益,以及以環境要素損害為介質使多數人人身、財產利益受損而形成的環境眾益。環境公益是關係到人類維繫生命和世代傳續的根本利益,在所有公共利益中處於優先地位,環境公益在時間維度上,不僅為當代人所需要,而且為後代人所需要,需要永久維護下去,在空間維度上具有地域性,其利益主體和影響範圍遠遠高於其他公共利益。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界定

  公益訴訟的產生可以追溯到羅馬法。進入20世紀,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使人們認識到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各國紛紛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的是人類整體所享有的良好環境生態品質,既包括當代人也包括後代人的環境利益;環境公益訴訟中環境損害事實不僅可能由一般的民事主體引起,還有可能為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以及國家行為所致,因而環境公益訴訟中不僅有民事責任、還會產生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環境公益訴訟應當是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對於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所有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三、環境公益訴訟型別化重構

  環境公益訴訟的型別應當以環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的內涵出發,根據環境公益性質—環境經濟利益和環境生態利益,將環境公益訴訟分為環境自然資源公共利益訴訟及環境利益公益訴訟。

  (一)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

  自然資源屬於環境的一部分,同環境具有耦合性。在法律檔案對何為環境的概括性描述與列舉中,大部分環境要素同時也被界定為自然資源。自然資源作為環境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提供者,同時兼具經濟屬性與生態屬性,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不僅可以實現其作為“物”所帶來的歸於國家也就是全民所屬的經濟性公益,而且也會保障其作為環境的一部分對人類整體帶來的生態性公益。

  按照我國《憲法》《物權法》規定,自然資源為全民共有即國家所有。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當國家所屬的自然資源受到現實或潛在的損害,其經濟性公益受破壞,各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保護職能部門,有權依法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人(國家)的代表人身份而提起訴訟。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據法律授權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代表人的身份,針對汙染破壞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影響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的公益訴訟。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針對的是經濟性環境公益的保護,但也間接保障了自然資源作為環境要素組成部分所發揮的生態性環境利益。

  在我國,單位和個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透過確認、授權、轉讓、開發利用等方式取得自然資源的用益權,當出現損害這些已經取得使用權和取用權的自然資源的情形時,公民可以針對這些行為提起訴訟,雖可間接促進環境公共利益的實現,但是實質上維護的為財產私益,因而不屬於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

  (二)環境利益公益訴訟

  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重點保護的是屬於國家所屬的自然資源,但是仍有許多環境要素,如陽光、風等,不能為人直接支配與控制。同時人居型環境公共利益也不屬於自然資源的範疇,這種環境公共利益兼具有物質、精神要求,既要能夠維持人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又要保障人能夠自由舒適的生存的尊嚴。上述除國家所屬的自然資源以外的陽光、風等環境要素及人居型環境公益所提供的環境公益由全體公民享有。

  提起環境利益公益訴訟的主體應該主要界定為自然人、社會環保組織(NGO)。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相比,公眾對於與其生活質量密切相關的環境變化有著更為直觀地感受。在新環保法中講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僅僅限於環境保護組織,認為如果將公眾也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將會增加不必要的訴訟成本。這種觀點顯然不能成立,將公眾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其目的不在於必然會增加環境公益訴訟的數量,就如同確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在於必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樣。將公眾和社會環保組織作為環境利益公益訴訟的主體,其目的在於透過訴訟主體資格的賦予,喚起社會大眾的環保意識,威懾從事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主體,提醒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

  環境利益公益訴訟,是指標對個人、企業、社會團體等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影響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包括政府行為、計劃以及政府及其管理機構在環境行政中違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應該合理限定環境利益公益訴訟主體的範圍。

  國家基於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擴大公民訴權的範圍,允許一般公民針對危害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不限定一定要是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實際受害人。但適格主體的擴張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若對起訴者資格不加以限制,反而影響環境保護行動的順利開展,造成公共資源的另一種浪費。

  四、結語

  環境公益訴訟,以環境公共利益為基礎,以維護公民良好的生存、生產、生活為目的,主要分為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和環境利益公益訴訟兩類。環境自然資源公益訴訟是為維護經濟性環境公共利益,主要由政府、國家自然資源行政監督管理機關等提起;環境利益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生態性環境公共利益,由公民、環保組織、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等基於自身所擁有的享有良好環境利益或法定職責為依據提起。當存在自然資源遭受汙染、破壞,而行政主管機關怠於履行行政監管職權或者其他有害公民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公民、環保組織可提起行政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但這種行政訴訟是否屬於環境公益訴訟的範疇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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