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耶秦簡叢考的論文

裡耶秦簡叢考的論文

  [內容提要]:裡耶秦簡是21世紀最重大的考古發現,其學術價值,足以與敦煌文獻、甲骨卜辭媲美。近年來,許多學者都在關注這批簡牘的整理工作。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簡選釋》對已經公開發表的30餘枚簡牘,進行了文字隸定、標點註釋。本文正其誤、補其闕,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

  [關鍵詞]: 秦簡 校釋 補正

  《湘西里耶秦簡選釋》發表於《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該文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春龍先生執筆,文章對已經公開發表的30餘枚簡牘,進行了文字隸定、標點註釋。原始材料的整理,必須謹慎,草率從事,難免誤導來者。遺憾的是,該文雖經北京大學李家浩先生審閱,錯誤疏漏仍不在少,茲結合該所《湖南龍山裡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有關材料,略作補正。

  一、J1(9)981號簡

  《選釋》P19:

  J1(9)981正:……廷曰令居貲目取船,弗與謾曰亡。亡不定言,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問之,船亡審,漚枲廼甲寅夜水多,漚流(浮)船,船系絕,亡,求未得……(1)

  此簡文字隸定可從,但句讀錯誤嚴重,故文意支離,幾不能解。按:

  “居貲”,裡耶秦簡、雲夢秦簡用例極多。在秦代律令中,“居貲”是一種正在執行的'處罰形式,包括罰錢財、罰戍邊、罰徭役等。

  “言論”是指按律令的論處。

  “讂”,《廣雅·釋詁》訓“求”,是“讂問”即訊問。

  “訾”,詆譭,此為秦代口舌罪之一科。

  “審”通“沉”,古文獻習見,不煩例舉。

  “枲”,麻屬,《玉篇》:“麻,有子曰苴,無子曰枲”,《詩·陳風》:“東門之池,可以漚麻。”是“漚枲”與“漚麻”同意,用指水域。

  因此,簡文當讀為:

  ……廷曰:“令居貲目取船,弗與,謾曰‘亡’。亡,不定言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問之,船亡,審(沉)漚枲,廼甲寅夜水多,漚流(浮)船,船系絕,亡,求未得……

  簡文的意思是說:……官方的律令規定:“命待罪的差人來取用公船,不給,胡說丟了。如果真丟了,可以不追究責任,待追查沒有丟失,則定胡說者以‘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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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本文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專案《裡耶秦簡研究》(批號:05BYY024)的階段性成果。

  的罪名,並且還要把胡說者送到官府去。”現經查問,船確實丟了,已沉到水裡去了,原因是甲寅之夜發了洪水,水漲得很大,把系船的繩子撐斷,船就漂走了,找也沒找到……

  二、1(12)10號簡

  《選釋》P20:

  J1(12)10正:廿六年六月癸丑,遷陵拔訊、蠻、衿/

  J1(12)10背: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蠻、衿害弗智(知)/(2)

  按,“拔”當作“掾”,此殆未細審字形而誤(J1(9)984簡“遷陵掾”,《選釋》、《簡報》亦釋為“遷陵拔”,並誤)。“掾”是官署分曹治事的屬吏,雲夢秦簡及敦煌、居延漢簡屢見不鮮。“”當作“抨”,此字右旁不甚清晰,但末筆右拐仍很明顯,釋為“”,殆由不習篆書,不知“平”字篆法之變而誤(“平”字中豎既可向左、亦可向右)。“訊抨”其實就是刑訊。

  此簡雖已殘斷(下半截尚不知所蹤),但其正、背面“蠻”“衿”二字之後均有重文符號,卻不容置疑。這足以說明,“蠻”“衿”二字必須連讀,否則無以成句(“蠻衿”指當地少數民族)。

  所以,筆者認為,J1(12)10簡應當讀作:

  (正面):廿六年六月癸丑,遷陵掾訊抨蠻衿,蠻衿……

  (背面):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蠻衿,蠻衿害(曷)弗智(知)……

  按,故楚西南邊界,在今廣西境內,“越人”可能就是僑居於酉水中上游地區的西越之人。看來,本簡算得上是一條吞舟之魚,它透露了一場血腥的民族衝突。“越人以城邑反蠻衿”,說明當地少數民族對越人的欺凌與歧視較為嚴重,而兩個民族之間的這場衝突也具有相當規模。質言之,廿六年,秦始皇剛剛統一天下,酉水流域的社會治安尚不穩定,民族矛盾依然存在。

  三、J1(8)157號簡

  《選釋》P13:

  J1(8)157正: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裡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伍成裡⒊桑矗邯⒊山勻嗣),成為典,の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J1(8)157背: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の啟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手。(3)

  1,“卻之” “遷陵丞昌卻之啟陵”,《選釋》無注,審慎。有人解釋為“遷陵名叫昌卻的縣丞來到啟陵鄉”(4),實不過望文生義而已。其致誤之由,大概是沒有注意到J1(8)134簡亦有“卻之”一詞:“(廿六年)六月庚辰,遷陵守丞敦狐卻之司空。”(5)這裡,司空是官名而非地名,實不容置疑,故“之”不能訓“到”。更為重要的是:始皇廿六年,遷陵代理縣丞(守丞)名“敦狐”而非“敦狐卻”亦有鐵證!此見J1(16)9簡:“廿六年五月,……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6)其實,敦狐次年仍未遷官。J1(16)6簡提供了這一線索:“廿七年,……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7)

  因此,筆者認為:“卻”“之”當連讀,卻訓退,其義不煩他求。當然,用於公文下達,理解為“未獲批准,特此批覆”,即不中,亦不遠。試以J1(8)157簡為例,略作說明:啟陵鄉任命成為“郵人”的申請,雖然獲得了上級(遷陵縣)批准,但該鄉任命の“裡典”(按:裡典實即里正,避始皇諱改)的申請,並沒有被稽核透過,因為這種任命找不到法律依據。針對此事,所以批覆中使用了“卻之”一詞。J1(8)134簡,文字衍缺較多,其意不明,但簡中“卻之”作上述理解,並無問題。由此看來,“卻之”乃是秦代行政司法公文中的術語之一,以典籍未見,故而彌足珍貴。

  2,“快行” 《選釋》以“傳送緊急文書”釋“快行”,誤!J1(8)157簡根本就不是什麼“緊急文書”。該簡所記日期及收發程式,足以為證:正月十七日(甲午),啟陵鄉擬就了任命“裡典”、“郵人”的報告,事隔三天,即正月二十日(丁酉),某隸妾(女刑徒)把這份報告送到了遷陵縣署,縣丞雖於當天(丁酉)處理了此事,但是,批覆的正式下達卻在第二天(戊戌)。這裡,有兩點需要特別留意,其一,報告送遞者的身份是隸妾(女刑徒)。其二,縣丞的相關批覆,次日才送走。以上述兩點與《雲夢秦簡·行書律》相比照,即不難發現問題。《行書律》規定:“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行書)。……行命書及署書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8)——派遣隸妾(女刑徒)傳送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為,何況緊急公文?又,該文書上傳、下達的時間拖延,更能證明,它是屬於文書中的“不急者”。確實,任命一個“村長”(裡典)和一個“郵遞員”(郵人),那裡稱得上“緊急”呢?質言之,“行”釋“送遞”不誤,而“快”只能釋作人名。其實,此人還出現在J1(16)1、J1(8)156、J1(8)158三枚簡牘中:

  J1(16)1:守府快以來。(9)

  J1(8)156正:……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內。(10)

  J1(8)158背: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欣手。(11)

  顯然,它們都不能視為所謂“緊急文書”。

  四、J1(9)3號簡

  《選釋》P16:

  J1(9)3正:“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授陽陵司空,……已訾責其家,(家)貧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12)

  1,流辭 “流”通“遊”(上古旁紐同韻)。典籍“周遊”作“周流”,“遊蕩”作“流蕩”可以為證。《禮·緇衣》“大人不倡遊言”,疏:“遊言,謂浮游虛漫之言。”所以,“流辭”就是“遊言”。

  2,環書 此語未見諸文獻載籍。《選釋》於此均未置一詞,殊為審慎。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本簡涉及秦代財政、軍事、行政、司法制度,史料價值頗高。此詞無達詁,勢不能盡得廬山真面。筆者以為,“環”與“爰”通(上古同屬匣紐元部),故“環書”實即“爰書”!此語云夢秦簡、居延漢簡凡數十見,《史記·張湯列傳》亦有一例,爾後,《漢書·張湯傳》襲用之。

  “爰書”之含義,古代註疏家(魏)蘇林、(吳)韋昭、(唐)顏師古、(宋)劉世奉、(清)錢大昕、(清)王先謙各持異說,莫衷一是。(13)今人陳般、高敏、(日)大庭修復據云夢秦簡、居延漢簡考之,已獲定讞。高敏先生說:“秦的爰書,都同刑訊有關。……秦時爰書的內容,不僅包括犯人的供詞,也包括原告的起訴書、驗實者的調查報告和向上級的報告書等。”(14)按,“爰”與刑訊有關,高說精審。但是,環與爰通,高先生竟失之交臂,則令人費解。試讀雲夢秦簡《法律問答》:

  1,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2,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15)

  按,第一、第二例“環”字,應當如何理解,至今尚無人論及。第三例“環”字,高敏先生《秦漢史探討》釋為“推脫”,也只是臆測(16)。其實,用“訊”字解之,則一切凝滯,都將渙然冰釋!此不贅。

  “環書”這一個法律術語的破譯,對理解整簡文意至關重要。J1(9)3簡“已訾責其家,(家)貧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意思是說,陽陵縣曾經責成不識一家償還所欠官債,由於貧困,其家無錢可交。傳訊訾責其家屬以及最終不能兌現等情況,陽陵縣有法律“爰書”記錄在案。不識本人如果推託不認帳,不要信其虛浮之言。由於陽陵縣到洞庭郡路途遙遠,該“爰書”不便送達以供核實,要求相關軍管人員全權處理。

  3,陽陵 《選釋》:“縣名,地望不詳,在洞庭郡轄下。”非是!從“環書道遠”云云,足以推知,此縣不可能屬洞庭郡所有。按,傳世陽陵虎符,王國維已考定為秦代兵符。陽陵是秦人故地殆無疑問。《清一統志》雲:“故城在今咸陽縣西四十里。”其說可從。

  註釋:

  (1)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里耶秦簡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P19。(2)同(1),P20。

  (3)同(1),P13。

  (4)于振波《裡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P9。

  (5)《湖南龍山裡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P18。

  (6)同(5),P34。

  (7)同(5),P34。

  (8)轉引自馬非百《秦集史》,P802,中華書局,1982年版。

  (9)同(5),P20。

  (10)同(1),P13。

  (11)同(1),P14。

  (12)同(1),P16。

  (13)參高敏《秦漢史探討》P241,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14)同上,P256。

  (15)轉引自馬非百《秦集史》,P823,中華書局,1982年。

  (16)高敏《秦漢史探討》P159,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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