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探討論文

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探討論文

  摘要:

  負債不僅是企業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還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債權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一種重要方式,能夠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但是,在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中,一直偏好於股權融資,而對於債權融資比例較低,因此,也往往忽視對債權治理的研究和實踐。本文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現狀,指出債權治理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失效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強化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的對策。

  關鍵詞:

  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

  一、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現狀

  1、我國債權治理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現狀。從總體上來講,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現狀和法律政策環境都不利於債權治理。中國的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是一種“軟約束”關係,我國的銀行商業化程序尚未完成。銀行作為企業債務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並沒有完全的獨立性i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預。我國現有的政策法制也不利於債權治理,一是我國破產退出機制不完善,相機控制失靈。二是從主銀行角度來講說,儘管我國從1996年就開始了主銀行制度試點工作,但由於《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禁止國有銀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削弱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監督控制作用。銀行一沒動力,二沒權力,所以對公司的監控力度不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並不適合債權治理效應的發揮,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債權治理功能發揮作用。

  2、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現狀分析。債權治理的相機控制機制理論認為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無力償還債務本息時,由於破產機制的作用,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就由股東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債權人對企業及其經營者實施控制。然而,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並非如此,許多上市公司連續幾年虧損,但是卻都仍然停留在股市,沒有實施破產倒閉機制。事實上,當企業出現自不抵債時,並沒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也並沒有從股東轉移給債權人。因此,我國上市公司中相機治理機制是失靈,沒有發揮應有的債權治理效應。

  二、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失靈的原因

  1、債權主體缺乏獨立的金融人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未能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信用關係。在我國,由於債券市場的發育不成熟,企業債務融資的渠道大多來自於銀行,因此銀行在我國是最主要的債權人。然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並不具備獨立的金融人格,銀行有時並不能自由地選擇債務人。然而債權人擁有獨立的金融人格是債權治理有效發揮的必要前提,國有商業銀行不具備此條件,是造成債權治理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業債券市場發育不完善。在我國上市公司債務結構中,債務融資大多數以銀行融資為主,很少有企業透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融資。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之所以發展不成熟,歸其原因還是由於我國相應制度不完善、市場發展不成熟、發行債券的門檻較高,以致企業債券融資的成本高於股票融資的成本,加大了債券融資的風險,投資者自然不會對債券融資產生興趣。因此,在企業債權結構中,債券融資的比例就比較小,債權治理效應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3、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破產機制和相機控制失靈。根據負債的激勵約束機制,債權人憑藉其對企業的債權,對企業應該具有監督約束的權利和當企業不能償還債務時直接參與治理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的實現需要以法律作保障才能實現。根據相機控制理論,企業一旦破產,剩餘控制權就會由股東轉移給債權人,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國債權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歸其原因還是法律的不健全和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地干涉。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銀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從而限制了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而像日德等發達國家,銀行既是企業債權人,又是企業股東,銀行可以透過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參與企業的內部治理,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4、企業與債權人關係定位不緊密,現有主銀行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作為企業負債融資的主要渠道,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債權人,但是銀行一般都只注重於給企業融資,很少對企業的財務問題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也缺乏對企業的監督。我國銀企關係制度設計的主要著眼點是防範金融風險,而不是積極主動地參與公司治理。另外,在我國,由於法律的限制,銀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只能從外部進行監督,銀行很難參與到公司的治理當中。因此,雖然我國已經實施主銀行制度多年,但是實際上主銀行與企業聯絡並不緊密,現行主銀行制度並沒有發揮其實質性的作用,它重點強調主銀行對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務,忽視了最重要的一條,即銀行對企業的監督制約機制,這種重服務輕監控的做法並不是主銀行制度的本質所在。

  三、強化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的對策

  1、打造國有商業銀行獨立的金融人格,強化債權治理效應。在我國,銀行之所以不能對企業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歸根到底還是由於銀行企業之間產權的不明晰。銀行沒有完全獨立的經營自主權,貸款一旦收不回,政府往往會以行政命令其登出,以至銀行沒有心思去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況。銀行經營者也會以政府的責任加以推脫自身經營不善的責任,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這種虛擬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當前我國債權治理效應弱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須逐步降低銀企產權的同質化程度,改變企業和銀行產權結構單一的現狀,透過產權結構的多元化改革,逐步降低銀企產權的同質性程度,從而逐步加強銀行對企業的約束。

  2、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債權結構,建立真正的債權債務關係。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由於之間的產權同質性問題,使銀行對企業的約束大大減弱,但是,如果企業發行債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債券投資者,這種債務對企業來說是必須要歸還的,否則企業經營者就會面臨巨大的社會、法律、經濟壓力,因此發行企業債券形成的是真正的債權債務關係,對企業是一種“硬約束”。

  從目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情況來看,我國的債券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加之債券融資所形成的“硬約束”,有利於企業債權治理效應的發揮。因此,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企業債權結構,形成更具約束力的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強化我國上市公司債權治理效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規範和完善主銀行制度,加強銀行對企業的聯絡與監督。主銀行制度的建立不僅僅是為了服務於企業,更重要的是對企業進行監督,保障國家資產的利益。而現行主銀行制度重服務輕監督,沒有真正地履行主銀行制度應有的義務。因此,應加強主銀行對企業的監督,不要一味地只管給企業融資,而忽視了對企業的監督。同時,作為主銀行應該加強與企業的聯絡,主動幫助企業分析潛在的財務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法,為企業提供諮詢與服務,同企業交流有關資訊。當企業面臨財務困難的時候,給以大力支援,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4、建立有效的法律償債保障機制。建立有效的事前法律保障機制。債務融資對於企業具有明顯得激勵約束效應,而激勵約束機制的有效發揮,是建立在有效的償債保障機制上。所以,首先要建立有效的事前償債保障機制。事前保障機制包括負債企業對債務責任的自動履行機制、債權人的信用和配給機制、限制債務期限和債務資金用途、債務工具流動性和可轉換性、抵押擔保等。建立有效的事後法律保障機制。事前保障機制主要是著重於防範性,而事後保障機制主要是當企業出現償債危機時,必須從法律上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比如完善結算、破產清算和重組等相關方面法律體系,更好的建立有效的事後保障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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