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衛生法體系及概念綜述論文

國內衛生法體系及概念綜述論文

  從橫向的最為常見的醫患關係的角度,有民法調整已經足夠保證不會產生什麼疏漏,而衛生行政管理,衛生組織的建立,醫藥監管,食品監管等,有縱向的行政法領域的規範已經足夠,曾有論者提出衛生法律關係的特殊性,認為其既非橫向也非縱向,而是斜向,但是由於語焉不詳,並且沒有充分的論證,並沒有獲得多少響應。當然這樣說並不是說獨立劃分出衛生法領域就是沒有意義的行為,將衛生法領域單獨劃出來,還有其他的目的,至少在研究的進路上,有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的思維和視角。是否將衛生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要看該法律部門是否有獨立的職能。這是法律部門劃分的實質標準,如果衛生法具有必要的、特定的、不可代替的職能,那麼將衛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不成問題的。但是據觀察,筆者認為衛生法並不具有現行法律所不具有的獨特的職能,相反,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都可以進行分解,將其分解至相關的部門法中,醫患關係可以分解到民法中去解決,衛生行政關係以及衛生組織設立與監管可以分配至行政法中去解決,衛生法沒有“自己的後花園”,也沒有“自己的自留地”,因而將衛生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站不住腳的。衛生法學科,或稱衛生法學,是指研究衛生法(規範意義上的法律),以及衛生法的現象(生活中的法律)及其與衛生法相關問題的法律科學。毫無疑問,衛生法首先要研究衛生法本身的問題,由於與人的生命和健康相關的領域太多,所以衛生法應該研究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多而龐雜。

  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分為三個層次:1.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等;2.衛生行政法規以及衛生部等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衛生行政規章,前者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整體應急預案》、《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後者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地方性的行政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衛生法學還要研究各種衛生法相關的現象,衛生領域的行政執法現象和規律,立法,司法法律監督等現象也是衛生法的研究物件。任何部門法都需要法的基本原則,衛生法要成為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就要把只能分散在各單行法之中的內涵精神歸納合一。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使衛生法規範在多樣性中貫穿統一性,在紛繁複雜作為衛生法律規範基礎的原則和準則,是衛生法的指導思中形成有序的整體。首先,公民生命健康權利保護原則,生命健康權是是其他一切人權的基礎,也是最基本的人權,也是為法律所保護的物件。衛生法主要是對各種與生命健康相關行為進行調整,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這一原則的要求就是在衛生立法活動、執法活動還是衛生服務過程中,要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作為最根本的目的,所以所有與人體生命健康有關的活動都要服從這個原則。

  在衛生立法活動中,立法機關應當把保護生命健康權作為立法目的並將其體現在衛生法律規範之中。在其他公民基本權利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發生衝突的時候,都要一律以生命健康權為最根本的原則,如果在生命健康權相關的附隨行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在這些權利之間,立法機關應該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出適當的權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衛生行政機關要以公民健康權利保護作為最高宗旨。無論是在在衛生行政處罰、衛生行政許可還是其他的衛生活動中相關,都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內容進行。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更要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出發點,如果與這個原則相違背就不得實行。同時,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衛生行政機關也要依法給予打擊;在衛生服務活動中,提供服務者要嚴格守法,把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利作為根偉。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醫療機構,都不能追求高額經濟的利益而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產生侵害,如果在科學上沒有充分論證的產品和服務,一般都不能直接應用於人體。

如果因為衛生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利損害的,提供服務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衛生法治原則。把衛生法治作為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因為依法治國這個大的原則下,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的治國方略,作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衛生工作,同時也要堅持法治的原則,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意義。在規範方面,衛生行政立法必須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不得與其相牴觸。凡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制定行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衛生行政機關在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檔案。如果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衛生行政規範性檔案,應該依法予以變更和撤銷。在行為方面,一切衛生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在衛生行為的法律依據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比如在醫療事故的賠償方面,《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現了不同的規定,當然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在沒有法律具體規定的時候,應該遵從法律的原則,不得違背法律的目的。衛生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健康權,如果實現這一目的,筆者認為應該從微觀和宏觀兩個方面著手,所謂微觀,就是針對疾病和傷害的侵襲,從具體的醫療行為的角度來使處於不利狀態的人身恢復正常之狀態,這就需要發展醫學技術,生產高效藥品,建設高規格醫院;其次,要從宏觀層面上的國家事務的角度來明確政府的責任,在宏觀上,是要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來明確政府的義務和許可權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利的實現,為做到全面和有效的保障公民健康權益的實現,為達到最高的健康標準這一終極法益目標,單單依靠醫學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綜合各種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措施方能夠實現目標。

  衛生事務的領域非常寬廣,凡是與保障公民健康有關的事務都可以納入衛生事務的範疇之中,例如食品衛生,藥品衛生,勞動衛生,環境衛生,衛生資源配置,衛生行政管理都可以應該納入衛生事務的範疇。最後,衛生法要研究衛生領域的相關現象,比如衛生政策的制定,這就要涉及一個非常寬泛的知識集合體,會包括醫學哲學,醫學倫理學,醫學政治學,醫學心理學的知識。在使用衛生法這一概念上,其實在衛生法領域內部也經歷了一場鳳凰涅槃般的抉擇。衛生法最首要的競爭者就是“醫事法”,很多人支援用醫事法的概念來取代衛生法,他們的理由主要是從世界大趨勢的角度來論述的,“目前世界各國對有關醫藥衛生法律事務的用語,一般均以醫事一詞代之,醫事一詞早已成為世界各國約定俗成的法律專用術語,與此相應的其他方面的法律術語,有民事,形式,海事,商事等等,用醫事法學作為學科名稱,更加符合用法律術語表達法律問題的要求,也有利於與世界的接軌。”還有的學者認為醫事法包括了衛生法,他們建議醫事法取代衛生法的兩大論據,一是衛生法是過時的傳統用語,醫事法則是法律實踐發展的潮流用語和發展趨勢;二是使用醫事法概念有利於與世界接軌。但是“醫事法”一詞的內涵和外延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寬,關於食品、藥品、化妝品等與健康相關的領域顯然無法涵蓋進去,而衛生法的內涵和外延則要寬泛的多,衛生既包括了微觀的醫療措施,著眼與醫療技術以增進人的健康,同時也包括了宏觀的人類健康生存的大環境的塑造,包括生產生活等方面,並且將醫療用的裝置藥品等進行風險監控關口前移。

  所以說,衛生的內涵要大於醫事,醫學事務包含於衛生事務之中,用衛生法的概念要比用醫事法更為全面和客觀。當前,衛生法律領域深層次的改革正逢其時,將衛生法學單獨分立,對相關問題深入研究對於提出合適的改革方案提出一個理論先導具有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講,衛生法律關係,衛生法主體,衛生責任等等名詞是不是會被賦予真正的特定的內涵將會有新解,只有相關領域的研究深入了,衛生法學科才能夠真正的向縱深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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