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係的思考論文

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係的思考論文

  有關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存在何種關係,中國學者觀點各不相同。在某些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的影響下,比如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以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少學者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劃規劃到智慧財產權法範疇。同時,很多技術秘密難以透過商標法以及專利法進行保護,這就催生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且在司法實踐當中發揮效用。

  不過,從歷史慣性角度來看,僅能證明智慧財產權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係較為密切,卻很難反映出兩者存在歸屬性,實際上,它們之間並不彼此包含,而是內容有所交叉,既有重疊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種互動,智力成果和有關成就難以透過智慧財產權法進行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用。我們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為了維持一種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一、兩法的共同點

  從形式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法益正好相反,智慧財產權法是對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壟斷權利的一種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恰恰是對這種壟斷權的一種扼制,不過,從本質上來講,兩法具有一樣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維護合法權利,保證一種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智慧財產權法所遵循的原則是一樣的。從本質來說,智慧財產權屬於一種利益的分配,制定智慧財產權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正當利益,讓他們可以完全佔有智力成果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防止其他人透過不法途徑爭奪該利益。這種對利益的分配,也同時體現在商標法、版權法以及專利法之中,這一利益分配原則完全吻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提倡的禁止不正當競爭原則。

  二、兩法的差異點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智慧財產權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原則以及目標是一致的,但它們的關係不是彼此包含,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屬於法律競合。我們探討兩法的.差異點,必須從權利源頭著手,也就是兩法的法律品性。

  智慧財產權屬於獨佔權,而且排除其他人的佔有,從形式的角度來說,這種壟斷權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依據法律有權獨佔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該種合法壟斷權:首先,我們創設智慧財產權的初衷是為了鼓勵創新,並且不斷的積累知識財富,由於其屬於合法壟斷,因此不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其次,智慧財產權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創造成果為前提的,而智力勞動主要是為了進行競爭或者在這個過程當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僅僅是合理的使用而沒有濫用,智慧財產權就不會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而且還可以增強權力主體的競爭實力。

  和智慧財產權比較起來,反不正當競爭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經營者的利益遭受損害,是可以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救濟的。反不正當競爭客體不確定,也沒有涉及到積極的權利內容,僅僅表現為一種救濟性權利,具有較強的派生性。如果權利人的合法權性遭受損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各種調整功能,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智慧財產權沒有太大的關係。

  反不正當競爭和智慧財產權不但在權利屬性方面存在差別,在作用機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樣。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各種型別智慧財產權的主客體資格,還涉及到權利如何獲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濟等問題,以此創設財產權制度,並且規定了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這屬於積極的保護手段,透過法律規定來維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有利於激勵社會不斷創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差異在於,其在禁止不正當行為時,所採取的方式,包括訟訴以及行政查處,這屬於事後的消極保護,通常,依賴於禁止性規範,在評價一種經營行為時,往往會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其雖然也能維護智慧財產權人權益,但往往很被動,只能發揮補充的效果,也就是說,為了實現保護的目的,通常表現為禁止非法競爭行為以及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

  除此之外,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說,智慧財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存在差異性。智慧財產權所追求的價值是維護智慧財產權的個人利益,體現了一種與人為本的原則。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全域性利益,所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社會性。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彌補了智慧財產權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異,給智慧財產權領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伴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各種需要法律保護的客體層出不窮。通常來說,在新客體剛出現的階段,需要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護,舉個例子,國際公約與世貿組織中某些沒有形成彙編作品的資料庫,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疇,就很難透過智慧財產權法來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發揮反不正常競爭法的補充作用。

  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當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門法,如果一個以上的主體,針對某個智慧財產權都享有權利,根據各個法律規定,會形成權利上的衝突。一般來說,大多數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衝突問題都可以透過智慧財產權法來協調,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了。

  參考文獻:

  [1]孔祥俊.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競爭法取向簡[J].法學評論,2017(5):18-31.

  [2]陳帥廷.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係[J].法制博覽,2017(24):228-228.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