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宋遼關係看古代中國國際法的濫觴論文

從宋遼關係看古代中國國際法的濫觴論文

  一、從宋代來看待民族國家的產生和“中國”的範圍

  本文之所以會認為宋遼之間的一系列盟約、外交活動是古代中國國際法的起源,其根本就在於,宋代是中國式‘民族國家’的源頭,宋代在當時突破了傳統“中國”的定義,它不僅僅將自身侷限於文化領域,而是在澶淵之盟簽訂之後,更多的將民族、空間、邊界這些因素定義到“中國”中去。引用葛兆光先生的話——至少從宋代起,這個“中國”既具有“傳統帝國式國家”的特色,又具有接近“近代民族國家”的意味。

  所以,只有站在宋代是中國“民族國家”的起源和萌芽的角度,我們才能認為宋遼之間的外交關係和活動是古代中國國際法的起源。除開文化上的認同,我們必須透過“民族”、“空間”、“國境”這些實實在在的因素來確定“民族國家”的存在。

  二、宋代是古代中國國際法的起源

  第一,在民族國家當中,人們的民族意識相比於傳統帝國更加的強烈,這個主要是站在文化的角度來看待的。宋代対異族和異國的警惕,使得“愛國”主題佔據了文學主流。同樣的,這種警惕性還體現在宋代對於知識的“專有權利意識”開始產生了萌芽,葛兆光先生說:宋代以前的朝代在文化上多少有些不把“四夷”放在心上,因此把自己的家門大敞開著,覺得這是“海納百川”的“天下共主”的氣度,文化上的“饋贈”在宋代以前的中國舉不勝數,但是從宋代起,這種“饋贈”就有了限制。宋廷規定,“沿邊州軍嚴切禁止,不得更令將帶上件文字出界”,......這不是一種如同漢唐“和親”一樣的臨時的對外策略或者偶然的警惕,而是現實情勢的轉移和普遍觀念的改變,不僅是對於有可能來犯的遼夏,就是對於高麗、倭國和交趾,也一樣小心。

  第二,對於一個民族國家,一個主權國家,邊境的範圍與劃定,國界的勘測與管理這絕對是最基本的組成要素,在古代中國那些大一統的王朝,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是中央王朝的一些藩屬和前來進行朝貢的國家,他們名義上臣服於“天子”,中央王朝也理所當然的視其為自己的管轄區,在這樣的不平等的關係下,是不可能產生近現代民族國家意義上的邊境管理制度的。然後,是跟中央王朝處於敵對關係的邊境民族或者國家,比如秦漢時期的匈奴,唐代的突厥,這大都是一些遊牧文明,並非農耕文明。彼此之間並不存在我們近現代意義上的國境的概念。對待周邊的少數民族,漢唐的時候大都會在不同的階段採取相應的措施,比如“羈縻”“和親”“驅逐”等等,但這些無不是在一種自認為不平等的關係下進行的。而對於國境,哪怕是秦漢時期長城的修築也只是一種單方面的防禦性措施,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境”而只能稱之為邊界,本文的邊界相對於“國境”,前者為單向而後者為雙向。“國境”是得透過雙方國家之間的外交途徑來達成的,如宋遼之間“國境”的勘定在《契丹國志》當中就有明確的文字記錄,遼國皇帝寫給大宋皇帝的關南誓書中是這樣記載的:“弟大契丹皇帝謹致書於兄大宋皇帝闕下......倘或思久好,共遣疑懷,曷若以晉陽舊附之區,關南元割之縣,俱歸當國,用康黎人。如此,則益深兄弟之懷,長守子孫之計”。而大宋皇帝是這樣回覆遼國皇帝的:“大宋皇帝謹致書契丹皇帝闕下......兩地不得相侵,緣邊各守疆界,誓書之外,一無所求,期在久要,弗違先志”。在宋遼後來的《議割地界書》中也有這樣的記載:“契丹道宗遣泛使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如宋,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其後宋割棄地五百里,以分水嶺為界,時宋神宗熙寧七年也”。可見,“國境”是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雙方對土地權屬的認定和承認。宋遼之間邊境的劃分勘定和管理制度是以往任何一個朝代,不管是分裂還是大一統時期都無法比擬的,《宋史·職官志》當中還有不少的記載,宋代從邊境的劃分勘定引入了一系列的後續制度,比如邊境的榷場貿易,禁止流通的貨物規定,相關人員的出入境規定等等。這些記載都對論述宋代民族國家的起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三,民族國家必須要求平等的外交關係,首先,宋代與周邊大部分的國家還是保持著自古以來所維持的“朝貢體系”,但是與以往的大一統帝國不同,宋代身處在這種“朝貢體系”之中卻有著一種“多邊國際環境”的認識。在宋代,“天朝上國”的`意識在日趨殘酷的外部壓力下夾雜著“民族意識”的覺醒。在宋遼澶淵之盟的誓書中,我們就可以發現,“大宋皇帝謹致誓書於契丹皇帝闕下”“大契丹皇帝謹致書於大宋皇帝闕下”這樣的稱謂,“兄弟之國”、“南朝”、“北朝”這些稱呼在雙方的往來使書中也是經常見到。除開外交文書誓書的記載,其實宋代在外交機構的設定上也可以看出對遼國與其它國家的區別對待,在《宋史》《職官志.五》中就介紹了宋代的外交管理機構——鴻臚寺,稱其官署有十二,(1)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2)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西夏)供奉之事(3)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驛語之事(4)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過供奉之事。其次,“古代中國”在某些時期確實存在過實際操作上的平等外交關係,“中國”與周邊藩屬政權,表面上、形式上的平等是存在過的,因為在當時的某個環境和條件下確實需要採取這樣的措施來維持自身的穩定和發展,但是這並不代表宋代以前的古代“中國”產生過對等的外交意識,並不代表透過這些看似平等的外交操作手段可以否認自秦漢以來形成的“朝貢體系”,這些政策上的平等應該更多的看成是一種政治手腕、一種迫不得已的外交妥協。透過這種妥協來更好的滿足中央封建王朝自身“天朝上國”的意境。可是這一切到了宋代,在面對強大的遼國時,伴隨著狼煙四起的周邊環境,伴隨著“民族意識”的覺醒,都戛然而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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