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信用卡詐騙罪的論文開題報告範文

2020信用卡詐騙罪的論文開題報告範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信用卡詐騙罪的論文開題報告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選題意義

  背景:近年來,隨著信用卡產業的快速發展,信用卡詐騙呈現高發、多發態勢,成為當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嚴重的問題,不僅嚴重侵犯了銀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還是產生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誘因。面對這種境況,作為一名法律人,從自己專業角度來分析出現的相關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之道甚為必要,以盡應有的社會責任。

  意義:信用卡詐騙罪是我國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條罪名,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和打擊金融類詐騙。隨著信用卡產業的高速增長,各類銀行卡犯罪也日趨嚴重,但由於信用卡詐騙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在各個犯罪環節上的表現形式的不同,在具體適用刑法時存在一定困難,不能一概定為罪與非罪。而透過對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研究,可以填補我國在金融類犯罪領域的空白之處,為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透過研究,可以促進我國司法實踐活動在金融類犯罪領域的有效開展,為司法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理論保障。只有司法機關和金融主管部門對這一犯罪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和司法認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擊信用卡金融犯罪行為,有效地預防信用卡詐騙的發生。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1、國內研究現狀:

  (1)中國政法大學,梁華仁教授,郭亞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詐騙罪若干問題研究》一文中,透過對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認定中有關具體問題的研究提出了幾點觀點,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行為的定性,兩位教授認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一複合行為,由盜竊行為和使用行為組成。盜竊只是為取得財產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佔有財產的關鍵,使用行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徵,故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盜竊的是作廢的或者是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屬於使用偽造的或作廢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廢或偽造的信用卡,意欲詐騙數額較大財物而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未遂;盜竊信用卡並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額為標準,定盜竊罪;明知是作廢或偽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構成詐騙罪。

  (2)廣州市司法學校,王哲老師2005年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及立法完善》中對現行立法進行了檢討,認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應定詐騙罪而不應定盜竊罪,並且建議在將來立法修改時,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改現在的以盜竊罪論為適用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或者乾脆對此不作單獨規定。

  (3)武漢大學法學院,祝捷副教授在《論信用卡作騙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完善》提出,單位主體完全可以實施信用卡詐騙罪,為了避免在處理單位犯此罪上的爭論,以及為了更有利於打擊單位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以保護我國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我們主張將單位主體納人到刑法規制的範圍之內。參照現行刑法的立法現狀及考慮到刑法條文的穩定性,具體的完善方法是,在第200條加上有關信用卡詐騙罪單位犯罪的規定。

  2、國外研究現狀

  (1)法國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號法律規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年至7年的監禁和3600法郎至5000000萬法郎的罰金,或單處監禁或罰金:

  (1)偽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2)在瞭解事實的情況下,使用或企圖使用偽造的或經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3)在瞭解事實的情況下,同意接受以偽造的或經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該法律還規定:“偽造的或經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予以沒收並銷燬;用於或旨在用於製造這些物品的材料、機器、器具或工具亦予以沒收;法院還可判處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禁止行使刑法典規定的公民權、民事權及家庭權。”

  (2)日本刑法未專門設立信用卡犯罪的獨立條款,根據司法實踐,日本對信用卡犯罪的處罰是根據某一具體行為加以確定的。譬如,偽造信用卡的按偽造私人文書罪論處,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監禁;竊取信用卡的,按盜竊罪論處,處10年以下監禁;以他人名義從信用卡公司騙取信用卡的,視為同時犯有偽造私人文書罪和詐騙罪;根據日本刑法規定,犯有詐騙罪的,處10年以下監禁;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則按詐騙罪論處,但日本法學界對此仍有不同意見。

  三、論文思路框架

  論文題目: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要:我國信用卡市場起步較晚,目前正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隨著髮卡量的持續快速增加,信用卡業務經營風險和欺詐行為逐漸上升,嚴重影響了國家對信用卡市場的管理秩序,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我國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這一領域,信用卡詐騙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雖然信用卡詐騙罪已經納入了我國刑法之中,並且在司法解釋中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現實中與信用卡詐騙有關的爭議問題還是很多,給司法實踐活動造成了諸多麻煩。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較為新型的金融類犯罪,所以我們應該在瞭解的基礎上更加重視其中隱藏的問題,並且各抒己見,從而使得相關立法能夠不斷髮展和完善。本人將從信用卡詐騙的概念入手,結合國內外的有關立法和學說,分析各種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數研究。

  關鍵字:信用卡;金融類犯罪;信用卡詐騙罪;司法實踐;刑法學說

  引言:《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何為信用卡?根據全國人大將對刑法規定的“信用卡”賦予了明確含義: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這就意味,利用簽帳金融卡等銀行卡新品種實施犯罪也屬於信用卡犯罪。時下,各大銀行為了提高信用卡的銷售量,或者為了迅速佔領市場份額,而放寬了信用卡申請的准入門檻,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虛而入,給信用卡市場造成了諸多麻煩,也對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小的破壞。

  第1章信用卡詐騙概述

  第2章信用卡詐騙罪國內外相關立法

  1.1信用卡詐騙罪的國外立法現狀

  1.2信用卡詐騙罪的國內立法過程

  第3章信用卡詐騙研究構成研究

  1.1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

  1.2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方面

  1.3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

  1.4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第4章司法認定中的常見問題

  1.1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1.2拾得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1.3偽造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1.4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信用卡侵吞行為的認定

  第5章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我國應當如何採取措施

  四、計劃程序

  (1)截止2011年12月3日:查閱文獻資料,完成並提交開題報告;

  (2)截止2012年1月7日:完成並提交論文初稿;

  (3)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並提交論文二稿;

  (4)截止2012年5月15日:完成別難過提交論文定稿;同時提交論文電子稿(包括論文封面、材料目錄、開題報告、論文正文等)。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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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杭冬婷.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之定性研究[J].遼寧經濟,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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