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淺析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論文

關於淺析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論文

  1.馳名商標的基本定義和價值

  1.1馳名商標的定義和內容

  馳名商標就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商標。透過分析定義可知,馳名商標主要包含兩大構成要素:一是該商標必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區域內被社會大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二是該商標必須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和名望,這是構成馳名商標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馳名商標是商標的一種高階形式,它是從普通商標中脫穎而出的商標,凝結著企業的商品和服務精華,是知名度的象徵。“馳名商標”這一概念最早出現於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合約》(以下簡稱《巴黎合約》)。而1994年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進一步補充和豐富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內容。目前,馳名商標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各國紛紛制定了符合其經濟發展特點的商標法,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

  1.2馳名商標的價值

  馳名商標是商標王國中的佼佼者,濃縮了比一般商標企業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僅在國內而且在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締約國的貿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別保護。一個國家的馳名商標的數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國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力,國際馳名商標則代表著國際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每一個馳名商標都是一個國家的鉅額財富,馳名商標意味著市場佔有甚至市場壟斷。從企業角度看,創立馳名商標是一個艱苦努力的過程,馳名商標是企業經濟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產品生產水平和銷售水平的綜合展現,它直接代表著企業的未來發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種寶貴的無形資產。創立一大批國內外馳名商標既是我國企業的一項戰略任務,也是當代企業家的歷史使命。

  2馳名商標的認定

  2.1認定的主體

  要想做好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執法機關首先就必須明確其認定的主體,併科學劃定了其認定範圍。對此,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頒發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中明確規定商標認定的法定認定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指出,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商標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要求,在查明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定其是否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並做出最終判定結果。另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6日頒佈了《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商標糾紛案件的審理以及其認定做出了詳細解釋。由此可知,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除此以外的任何組織和機構均無權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

  2.2認定的標準

  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執法機關在進行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時,必須考慮好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瞭解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產品的瞭解程度;二是該商品的持續使用時間及質量;三是該商標產品的影響範圍和相關宣傳的持續週期;四是該商標有無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相關記錄;五是與該商標有關其他因素。

  總而言之,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以其在社會公眾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標準,同時還要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同時,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有時某一商標產品即使在他國或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其知名度較高,或影響範圍廣,但這並不足以說明該商標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有一定的地理範圍限制,只有其在本國範圍內具有了足夠的影響力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3認定的方式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特點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認定方式劃分為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兩種認定方式。

  被動認定方式:被動認定也稱事後認定,即在商標所有人的申請和要求下,由相關認定機構依法進行認定的一種認定方式。在進行認定時,有關部門不僅要判定該商標是否馳名,而且還要對能否擴大其保護範圍進行認定。該認定方式是司法機關最常使用的一種馳名商標認定模式,目前在多數西方國家廣泛流行,已被視作一種國際慣例。這種被動認定方式雖然是一種消極被動的認定方式,但它可以有效地減少馳名商標搶注情況,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同時其商標認定保護效果較好。

  主動認定方式:主動認定方式也稱事前認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標糾紛的前提下,出於減少商標權利糾紛考慮而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一種方式。這種認定方式不適用於司法機關。同時,在進行馳名商標認定時,執法機關必須進行必要的事前保護,減少行業和企業間的不良攀比。但主動認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尤其是批次認定的方式,一旦處理不當就容易造成濫評。

  3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3.1有關國際條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馳名商標在企業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其保護工作也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國際上有兩個重要的國際條約,一是《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二是《TRIPS協議》。《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條約指出各成員國可以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實際,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禁止或拒絕當事人申請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申請要求,以有效保護馳名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條約還指出對於那些已經申請註冊,後發現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應予以撤銷,以防造成商標管理秩序混亂。但《巴黎合約》在馳名商標保護領域未提出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界定方法,這是其主要的不足之處。

  3.2我國現行立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目前,我國現行立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2.1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給予保護

  從商標理論而言,企業可以透過使用和註冊兩種方式獲得商標權。這兩種獲得方式各有其優勢與不足。我國現行的《商標法》針對以往商標保護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進行了補充,並提出了合理的應對策略。同時,我國在立法層面對那些未註冊的商標也進行了保護,這顯示出我國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完善上又邁出了積極的一步。

  3.2.2擴大了對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

  商標權不僅僅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而是個人意志和國家權力的結合物。在傳統的商標保護環境下,商標權的範圍是法定的,極少發生改變。而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髮展成熟,企業越來越認識到商標權的重要性,要求擴大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對此,我國在新《商標法》中增加了擴大對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的內容,並初步實現了對已註冊商標的跨類保護,即任何人不得使用、複製、模仿、翻譯他人已註冊的任意一個類別的馳名商標,否則將依法受到處罰。

  4完善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

  4.1建立反淡化理論,加強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在馳名商標保護領域存在一種淡化理論,嚴重影響了其保護的最終成效。該理論主要從三個方面對馳名商標進行了不法侵害:一是透過某種方式或手段故意醜化或低毀馳名商標;二是採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馳名商標進行暗化;三是透過誤導或曲解的方式使消費者將馳名商標視為普通商標。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使消費者認為馳名商標與淡化者的商品有一定的關係,淡化可以嚴重侵蝕甚至破壞馳名商標的區別性特徵和自身價值。因此,建立反淡化理論,實行切實有效的反淡化保護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護馳名商標,防止不法分子不正當使用馳名商標。同時,相關執法機關還應該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反淡化法律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4.2馳名商標特殊保護

  要想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除了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外,還要透過一些特殊保護措施進行保護。在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法律保護時,必須遵循以下兩大原則:

  4.2.1突破屬地原則

  在傳統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下,人們主要以屬地原則為工業產權保護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的不斷加強,這一產權保護原則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逐漸被淘汰。因特網技術的興起和發展密切了人與人之間的聯絡,極大的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加大對跨地域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4.2.2保護合理化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擴大化並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它僅限於那些已經註冊了的商標。如果馳名商標擁有者未經註冊,僅僅憑藉“使用”或“宣傳”兩種方式主張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其最終無法實現對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因此,在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時,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保護合理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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