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雅典法的精神論文

淺析雅典法的精神論文

  1 雅典法的概述

  雅典法是古希臘各城邦的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雅典法是在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活動中不斷髮展和完善起來的。早在公元前8 世紀,提秀斯就進行了立法改革。隨後,在希臘歷史上出現了一系列有重大影響的立法改革, 如公元前621 年的德拉古立法改革;公元前594 年的梭倫立法改革;公元前509 年的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公元前443 年的伯利克里立法改革。公元前621 年,德拉古當選為執政官,他將當時現行的習慣法進行了整理彙編,頒佈了希臘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史稱《德拉古法》。

  德拉古立法中規定了公民權取得的條件,即凡能自備武裝的人就有公民權利。組建了401 人的議事會,並且規定:“議事會議員從公民集團中抽籤選舉,凡四百零一人,這種議事會成員和其他官吏的抽籤均以年在三十歲以上的公民為限;直到每一人都巳輪到,且從頭開始抽籤之時為止。任何人不得連任官職。”德拉古立法改革,改變了之前由貴族會議選撥官吏的做法,採用抽籤選舉官吏的方式。這種官吏選撥方式的改變,為非貴族出身的人成為官吏,參與城邦的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德拉古立法以重刑聞名於世, 甚至偷竊蔬菜和水果也會被處以極刑,因此歷史上將其稱之為“苛法”。

  公元前594 年,新興的商業貴族代表梭倫當選為執政官。梭倫頒佈了“解負令”(Seisacktheia),拔除了立在債務人土地上的記債碑, 將因債務抵押的土地無償歸還給原主,因債務抵押為奴的人一律恢復自由,由國家出錢贖回因債務被賣到國外的自由人。梭倫的這項改革措施,有效緩和了社會矛盾。梭倫根據財產將自由民劃分了四個等級,還設定了400 人議事會,首創了陪審法庭制度。在經濟方面,鼓勵技術傳授,制定了發展工商業的法律,推定經濟發展。公元509 年,當選為執政官的克里斯提尼進一步推動立法改革。他將雅典劃分為了10 個選區,根據地域原則對居民進行了重新劃分。設定了500 人議事會並確立了“貝殼放逐法”。公元前443 年,伯利克里在之前立法改革的基礎上又進行了推進。他取消了對於官吏任職的財產限制,將所有的官職向民眾開放,實行了官職津貼制。雅典法在不斷的立法改革中逐漸確立和形成,呈現出如下的特點和精神:雅典思想家創立了自然法思想;雅典法逐漸廢除了貴族的世襲特權,擴大了官吏的任職範圍;完善了國家的組織機構和職能,保障自由民平等享有參政議政、參與司法審判的權利;維護公平與正義;確立了法治精神。

  2 雅典法的精神

  2.1 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遠流長,其起源於古希臘的雅典。希臘早期哲學家赫拉克利特(Heracleitus,約公元前540 年—前480 年)就是較早的闡釋自然法思想的哲學家。赫拉克利特把法律分成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他所說的“神法”是指“邏各斯(Logos)”即自然理性、規律或法則。他認為:人的法律及其力量不是來自某個人的意志和權威,而是來自於自然法則或規律;人們遵從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遵從自然的法則或規律,因為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所派生的。赫拉克利特提出了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礎上的自然法思想。隨後,斯多葛學派的創始人芝諾(Zeno,公元前336 年—前264 年)在此基礎上,對自然法思想進行了進一步的闡釋,與其自然哲學觀一脈相承,他極力推崇自然法思想。他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自然法高於其他一切法律,它是一切法律的來源,也是判斷一切法律好壞的唯一標準。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為後世羅馬法學思想所繼承,奠定了羅馬法理學的基礎,也成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頭。

  2.2 正義精神

  與古希臘自然法思想密切聯絡的就是正義原則,對正義的追尋成為古希臘時期自然法思想探索的主題, 也是雅典法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雅典的思想家來看,自然法是理性的體現,代表著正義,它高於制定法,制定法應當服從自然法。因此,制定法必須符合正義,不符合正義的制定法是惡法。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導下,雅典法也在極力追求正義,特別體現在對司法正義的追求上。在雅典,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均由陪審法庭透過審判來解決。沒有經過陪審法庭的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處罰。為確保審判的公正,防止陪審員恣意和舞弊行為,雅典法預先設定了程式規則,對於陪審法庭的組成、案件審理的程式、投票表決方式等等,雅典法律都作了細緻規定,陪審法庭必須按照預先設計的程式規則進行審判。為了防止賄賂審判人員, 保障司法的公正,“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人員確定上就設計了抽籤規則, 即首先依次抽籤選舉當天要出庭的審判員, 然後再抽籤決定每個審判員應去的法庭,最後抽籤決定各個官員應主持的法庭”。這些都體現出雅典法律對於正義,尤其是程序正義的追求。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