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廣告法行政複議申請書

實用廣告法行政複議申請書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實用廣告法行政複議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申請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請人因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現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某工商處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生產銷售的________牌________系列柴油機印刷品廣告中使用了該機型“是目前配套最廣泛,使用最多的機型”的廣告用語,認為該用語具有排他性和獨佔性,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因此決定對被申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及3萬元的罰款的處罰。

  申請人認為:

  一、處罰機關無權處罰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因此,作為該行政處罰唯一事實依據的宣傳手冊,其違法行為發生地應在宣傳手冊的印製地,因此,即使該系列柴油機在當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地,而不是違法行為發生地。而且申請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銷售過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機,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首先就缺少了競爭的主體要件,連銷售行為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產生競爭對手被排斥的結果,申請人又從哪裡爭取到了何種交易機會?因此某某市對該處罰的管轄權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做出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正當目的就令人懷疑。

  二、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楚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由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單缸柴油機分會審定的“關於東風農機樣本有關用語的解釋說明”,該種機型是主要配套農業機械的動力裝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農業機械種類,因此,申請人提交的說明足以證明該用語並非完全沒有根據,僅是在進行宣傳時,對情況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了一定的加工。這也符合廣告的特點,並無不當。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________年)》的規定,“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申請人的宣傳手冊並不含有虛假成分,更沒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廣告並無排擠競爭對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請人為了證明該用語的不正當競爭功能,在行政執法中引入了審判案件的司法解釋,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宣傳廣告能被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條件限定為“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因此,如果該宣傳手冊能達到排擠、貶低其他經營者的效力,就必須存在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並造成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經營者因比對或片面宣傳而遭受損失,或者申請人在使用該廣告後,經營業績能夠迅速增長,並佔領一定的市場分額,但被申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采集到相關的證據,也沒有對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宣傳用語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所有的認定依據僅是一份宣傳手冊,既無受侵害的競爭對手經營受損的事實,也無申請人因該宣傳用語而獨佔當地市場的證據。行政處罰需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公正性要求執法者不僅要有處罰權,還要依法行使處罰權,依法行使處罰權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處罰是建立在真實、有效、充足的證據基礎上的。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申請人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是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來決定處罰種類與處罰幅度,而是將自由裁量權加以自由發揮,使行政權脫離了公正、合法的範疇。

  四、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被立案查處的廣告用語記載於被申請人印製的宣傳手冊中,屬於印刷品廣告範疇,印刷品廣告是受廣告法調整的一種廣告形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於停止釋出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的第三條明確規定,“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釋出含有上述內容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而《廣告法》第三十九條對違反規定將承擔的法律責任表述為“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釋出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被申請人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對法律關係生搬硬套,先將一個廣告用語擴大為不正當競爭,再按照不正當競爭對申請人進行高額罰款。被申請人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並未按法律規定執法,卻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選擇自己認為應加以適用的法律,執法者的角色產生了錯位,當執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隨意適用法律時,其行政行為就只能是行政亂作為,也必然會降低行政機關執法的公信力。

  五、處罰決定也違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罰過相當,而且《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雖然製作了該宣傳手冊,但無證據顯示有危害後果產生,也無證據顯示申請人有違法所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於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達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請人做出的決定是典型的沿著由“罪名到證據”的路徑尋找行政行為合法依據的做法,是權力濫用的又一明證。

  綜上,懇請撤銷某工商處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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