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案例與分析》測試題及答案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案例與分析》測試題及答案

  案例一

  黃某於2004年購置了一套底層三室一廳的商品住宅,2005年改作餐館,並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了產權證變更手續。2007年黃某為轉讓該房地產,要求評估其現時市場價值。因當地無類似餐館的可比例項,故估價人員首先採用了收益法估價(估價依據正確),估值40萬元。本文來源於中大網校網。然後,再將該估價物件視為住宅採用了市場法估價,估值50萬元。由此確定最終估價結論為(40+50)÷2=45(萬元)。

  問題:這樣確定估價結論是否正確?為什麼?

  標準答案:

  這樣確定估價結論不正確。

  因為:

  1.將估價物件視為住宅進行估價違背了“合法原則”。因為在估價時點估價物件的合法用途不再是住宅而是商業用途。若僅按最高最佳使用原則考慮,對估價物件似應按住宅用途估價(因為50萬元大於40萬元),但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應用的前提條件是一定要遵循合法原則,估價物件的合法用途是商業,因此應以收益法計算的'價格為其合法價格。

  2.將估價物件按兩種不同用途進行估價,並對結果進行算術平均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估價物件在特定估價目的下只能有一種法定用途。

  案例二

  某市舊城改造需對某沿街房屋進行拆遷,拆遷人依法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公示了有資質的拆遷估價機構名單。某被拆遷人見到公示名單後,前往其中一家估價機構諮詢,假如你作為該估價機構的一名房地產估價師,在接待該被拆遷人過程中瞭解到其房屋原為私有住房並於5年前被改造為自營副食店。

  問題:

  1.你所在的估價機構透過什麼途徑獲取委託後才能出具房屋拆遷估價報告?

  2.你應如何確定作為拆遷估價依據的該被拆遷人房屋的用途?

  參考答案:

  1)經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確定本估價機構為該拆遷專案估價機構,一般由拆遷人委託。

  2)該房屋用途性質建議拆遷當事人按以下原則確定:

  ①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

  ②當地政府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性質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拆遷人利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的用途性質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確定;

  ④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不能協商一致的,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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