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練習題

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練習題

  第1題簡答

  張三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張甲,二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張乙在外地工作,張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張三去世,留下房子6間。張甲與張乙各繼承3間,張丙未提出繼承。後張乙託張甲幫忙照看3間房,張甲表示同意,並一併使用該房。後張甲在其兒子結 婚時對這3間房進行了維修,交由兒子使用。張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張甲還房,張甲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張丙此時提出要求繼承屬於她的遺產,張甲以同樣理由拒絕。無奈,三人訴至法院。

  問:(1)張乙是否可以要求張甲還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張丙是否可以要求繼承,為什麼?

  (3)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是何關係?

  參考答案:(1)可以。未過訴訟時效。

  (2)不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中,張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但未提出繼承,因此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可再要求繼承。

  (3)張乙委託張甲幫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託合同關係。

  第2題簡答

  王某在某商店買回一箱啤酒,後在開箱飲用該啤酒時,其中一瓶發生爆炸,將王某的左手手指炸傷,經治療花去醫藥費300餘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賠償,商店聲稱此啤酒是從某批發商張某處購得,應向張某索賠。張某言道,我並沒有將此啤酒直接售於你,再說,此爆炸應為產品質量問題,要找也應該找廠家。王某找到廠家,啤酒廠稱生產的啤酒無論包裝還是質量都有保證,引起爆炸應是倉儲中出現的問題,應找張某或商店解決。王某後以商店為被告將其訴至法院。

  問:(1)王某可以向誰索賠?

  (2)若產品是因在運輸中和倉儲中出現的問題,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賠,為什麼?

  (3)此案屬於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參考答案: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銷售者或製造商索賠。

  (2)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即便商品瑕疵是由倉儲者、運輸者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銷售者、製造者索賠。但是他們賠償之後,可以向倉儲者、運輸者進行追償。

  (3)屬於民法規定的特殊侵權。

  第3題簡答

  王某於2011年準備建造一棟二層共220平方米的樓房。因資金不夠,遂向鄰居胡某借款,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胡某借給王某5萬元蓋房,1年後若王某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則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無力償還,便將二層樓給胡某使用,但王某在產權登記時,仍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協議分割房屋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辦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萬元賣給他,他替王某還款,王某表示同意並與郭某簽訂了轉讓協議。胡某得知表示王某無權出讓屬於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郭某的轉讓協議無效。

  問:(1)此案中王某與胡某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

  (2)王某與郭某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1)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並不違法。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

  (2)無效。因為郭某明知王某與胡某存在爭議糾紛,並且王某無權處分屬於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與胡某有協議、並將房交胡某使用、答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郭某簽訂賣房協議,應屬惡意串通行為。

  第4題簡答

  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入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並報上級批准。資金擬定於同年8月份到位,並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後,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並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資款,被告聲稱因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資。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問:(1)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否有責任?應承擔什麼責任?

  (3)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參考答案:(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並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被告有責任。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範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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