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主權在民的特徵

  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最高權力機構是公民大會,凡2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加,享有平等的.立法權、選舉權和監督權。在公民大會上,公民對城邦大事的議案自由發言或展開辯論,最後採取投票或舉手的方式,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這種直接民主促進了“公民-城邦”的一體化,使城邦具有強固的凝聚力。

  公民擁有輪流任職的機會,每年6個公民中就有1人擔任公職。公職均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已任過公職者,在其他公民尚未任職前不得連續任職。這就為公民創造了廣泛的參政機會,避免了因長期任職形成權力集中的流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官員必須依法行事,一旦觸犯法律,就要受到懲處。伯利克里在首席將軍任上就曾被控瀆職,受到審判,並被處以罰金。法律不可隨意更改,如果新法有害於民主或城邦,任何公民都可依“不法申述權”控告提案人,若控告成立,提案人要被處以罰金,甚至有生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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