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五大致命軟肋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五大致命軟肋

  【編者按】王安石變法開始於宋神宗熙寧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國歷史上針對北宋當時“積貧積弱”的社會現實,以富國強兵為目的,而掀起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從理財入手,頒佈了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並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等九大改革變法的方針政策。

  王安石變法,史稱“熙寧變法”,本來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的流習積弊,以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應該說,這次變法的立意和改革的初衷還是好的,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在農業生產、商品經濟發展,以及國家財政好轉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然而,結果卻發展成為腐敗的溫床,滋生出許多貪官汙吏大肆禍國殃民,不僅弄得天怒人怨,社稷震動,而且大大削弱了國家的經濟實力,最後朝廷不得不廢除這場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這是當初雄心萬丈、壯懷激烈、立志變法圖強的王安石所始料不及的。這次變法失敗後僅過了41年,即公元1127年,北宋王朝便滅亡了。

  王安石變法最終沒能挽救封建社會的沉淪,反而加速了北宋王朝滅亡的程序,那麼,這次變法最後失敗的原因何在呢?

  其一、這次新法沒有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最後導致了社會基礎的喪失。

  王安石變法之所以得到宋神宗支援的主要原因是想要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不是富民惠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這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再分配而已。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斂財”的物件,因而在新法推行時,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在變法中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就說推行青苗法。這青苗法實際上就是農業基本法。但是,他們在全國各地府道州縣推行青苗法時卻人不分貧富,地不分優劣,更不管老百姓想不想、要不要,一律強行攤派高息貸款。按新法規定,貸款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官府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於執行尺度不一,有些地方利息還要更高。

  這無疑給百姓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無形的枷鎖,讓他們還沒種上地就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糧食還沒收上來,官府就派人到各家各戶催要貸款本息。有錢拿錢,沒錢就拉糧食,若是沒有糧食,就將人押入大牢,逼債索息。老百姓為了還債,不得不變賣家產。賣完家產,就賣兒賣女,有的甚至典當妻子。結果造成了天下百姓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十室九空,民怨沸騰。

  其二、這次變法沒有從實際出發,進行科學決策,結果造成急功近利,急於求成,顧此失彼的不利局面。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年間將九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於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譬如說均輸法。均輸法其實也就是交通運輸法,就是把民營的交通運輸企業改為國營交通運輸企業。古人說,安居樂業之道,在於農盡力,工用巧,商賈行流通。而均輸法一出,勢必壓抑民間的商賈交流市易。長此以往,商貿市易就變成了一潭死水。如果一些官吏借法弄權,假公濟私,則此法之害,猛於商賈的投機鑽營。

  自古以來,變法之道賴於吏治。而吏治之首要就是精簡機構,裁減冗員,優則道通,劣則道塞,此乃千古不變之理。國營代替民營,各地大量設定機構,增加官員,厚其薪俸,加其賞銀,不僅使冗官沒有減少,反而使冗官更冗。這些冗官肥吏所耗經費大大超過了新法從富商巨賈手中奪回的均輸之利。而一些地方執法走形,把經營權暗裡轉至商賈之手,官吏掛名取利。

  市易法也是一樣。其具體的辦法就是,由朝廷設立“市易司”,控制商業貿易。這個辦法,是動用國家力量來平抑物價。當然,“市易司”也不是專做虧本生意,也是要贏利的,只不過並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說富戶奸商一文錢買進二文錢賣出,“市易司”則一文錢買進一文半賣出。贏利雖不算多,也能充盈國庫。然而,這樣一來,所謂“市易司”就變成了一家最大的“國營企業”,而且是“壟斷企業”了。

  其三、這次變法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甚至害民,置黎民百姓於水深火熱之中。

  青苗法雖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部分利益,緩解了貧農的燃眉之急,但在執行中地方官為完成和超額完成放貸取息的任務,實行硬性攤派。王安石給全國各地都下達了貸款指標,規定各州各縣每年必須貸出多少、收回多少計劃任務。這樣一來,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攤派了。當然,層層攤派的同時,還照例有層層加碼。於是,不但是貧下中農,就連富裕中農和富農、地主也必須“奉旨貸款”了。

  當時,官府為了邀功得賞,不僅強迫百姓以青苗法貸款賺取利息,而且把五戶或者十戶結成一保,借戶逃亡,保戶分賠。因此,官府不問貧富,隨戶而貸,富者不需貸而多得,貧者急需貸而少予,而利息卻要收到十之三成。每到索本要息之時,酷吏四處一呼,百姓膽戰心驚。百姓們缺衣少糧,甚至家破人亡了,各級官吏腰包私卻鼓了起來。結果,老百姓增加了負擔,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還有免役法,其由差役改為僱役新發,本來不失為歷史的進步。王安石的辦法是改“派役”為“僱役”,即民眾將其應服之役摺合成“免役錢”交給官府,由官府僱人服役。這樣做有三個好處:第一,農民可以出錢不出力,不會耽誤生產;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錢,比較平等公道;第三,社會上的閒散無業人員找到了差事,增加了就業。然而,在新法執行中,免役法卻規定鄉村貧戶從此必須繳納原先所無需繳納的役錢,這無疑成了這些鄉村貧戶的額外負擔。免役法執行的結果則是“縱富強應役之人,徵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都完全違背了變法的初衷。

  在中國歷史上曾出現過許多次變法運動,而究其變法失敗的原因,其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變法者推行的是從上而下卻脫離基層老百姓的改革。王安石變法是如此,商變法、戊戌變法也莫不是如此。改革如果不能普惠民眾,得不到人民群眾的真心支援和擁護,所謂的改革成果也只會是一堆泡沫,最終飄散在歷史長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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