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否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

協議離婚是否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離婚並不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況下,由於某種原因雙方協議離婚的並非法律所不許。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一切離婚的`唯一標準是錯誤的。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與協議離婚不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而非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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