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土地分配協議書四篇

【推薦】土地分配協議書四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分配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1

  戶主:謝德華

  戶主:謝德貴

  姊妹四個:謝德琴、謝德惠、謝德梅、謝德英

  謝德琴有9分土地歸謝德貴管理,如果徵佔,這9分地的錢謝德貴給謝德琴。

  謝德英現在土地不管,給伍仟(5000.00)元給謝德琴。

  謝德惠和謝德梅的土地由謝德華管理,有一畝八的土地。如果徵佔,土地徵佔所得的錢由謝德華全部拿給謝德惠和謝德梅。謝德惠與謝德梅自行分配。

  謝德英給謝德惠伍仟(5000.00)元,謝德英給謝德梅伍仟(5000.00)元。

  以下由當事人簽名,簽名後立即生效,不準反悔。反悔後果自負。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證明人:

  證明人:

  20xx 年10月 5日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2

  甲方:李XX,男,壯族,197X年X月X日生,文山市XX鎮XX社群XX寨XX號,身份證號:XX。

  乙方:李XX,女,壯族,19XX年X月XX日生,XX市XX鎮XX社群XX寨XX號,身份證號:XX。

  甲方與乙方系親哥妹關係,雙方共同母親為何XX,現年58歲,父親已經過世。甲、乙雙方於20xx年8月14日分戶。分戶以來,現乙方已經長大成人,但沒有自己的房子,為解決乙方的住房問題,經雙方友好協調,決定就分割家庭共有的宅居地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自願將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位於文山市XX鎮XX社群XX寨XX號土地證號為 的宅居地分割出50平方米給乙方,作為乙方的建房用地。

  2、宅居地分割後,甲方要協助乙方辦理土地證等事宜。

  3、宅基地分割後,建房由乙方自主決定,甲方不得干涉,甲方在乙方建蓋房屋時應該提供必要的方便義務。

  4、家庭其它財產暫時不予約定。

  5、以上協議是甲乙雙本著平等、自願原則進行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反悔。

  6、本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母親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3

  甲方: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

  乙方:鹽池縣高沙窩鎮寶塔村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關於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與鹽池縣高沙窩鎮寶塔村關於地界劃分問題,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現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原有的1987年地界劃分基礎上,雙方共同向東西方向後撤100米。現因乙方的發展需要,需在原1987年地界向東100米處修建一條公路(經匯測定此路為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一路),便於生產需要方便運輸就以乙方所修的公路(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一路)為界來劃分兩村地界。

  二、並且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一路的建設權及維護歸乙方,乙方要為甲方村民提供可以通行該路的必要條件。甲方村民不得影響道路的建設施工。該路的使用權歸兩村共享。

  三、以鹽池縣寶塔工業園區西一路為界,路西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甲方所有,路東的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雙方。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有補充可籤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分配協議書 篇4

  甲方:南山縣政府

  乙方:超洋房地產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 南山縣118號地塊的土地和乙方聯合開發

  第二條:歸屬問題

  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

  1, 在該土地範圍內建築房屋;

  2, 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後的賠償款(限於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3,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收取每畝人民幣120萬 元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超洋房地產公司所有,甲方公司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甲方公司應該在本協議書籤字並接受本合同條款。

  3、甲方持該土地之權屬證明,甲方保證對該土地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土地沒有侵犯第三方的權利,並保證本協議之情況及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於賣方的原因,造成該土地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協議。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乙方有權在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並擁有土地上所有建築物的產權。

  2,該地被依法徵收或徵用的所有補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補償及地上物補償均歸乙方。

  3,甲方不得單方面變更、解除或終止協議。協議生效後甲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變動或自身名稱變化而變更或者解除協議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條、

  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 本協議簽訂責任人:任何變動、死亡、判刑等原因,不會影響此合同的執行,簽訂人無能力履行時,簽訂人的直系親屬可繼續履行此合同,法人有權處理及使用自己擁有使用土地的權力。

  3、 該協議違約責任除有約定以外,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解決,該協議如有不足之處需補協議,補簽約條款與本協議有效律,本協議屬無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協議期間如遇集體證收的,待所有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才能作廢。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期: 年 月日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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