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病假條規定-醫院診斷證明

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病假條規定-醫院診斷證明

  篇一: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規定

  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 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

  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範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後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檯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後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並蓋章確認。門診服務檯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後,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複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並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註明(補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13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並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並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並加蓋工作章確認後才能在門診服務檯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釋出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範開具疾病診斷書,並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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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說病假這點事-完善的病假規定是什麼樣的

  說病假這點事-完善的病假規定是什麼樣的

  2014-06-11 10:28:06 閱讀(86) 評論(5) 收藏(0)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騰訊微博分享到QQ空間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員工找親戚朋友開一些人情假條,然後到單位泡病假的現象,單位往往束手無策。更有甚者,勞動者因此與單位發生了糾紛,庭審中單位說員工病假條是假的或說有問題,但仲裁或法院會讓單位舉證證明該假條那裡是假的那裡有問題,單位一般指正不出來。因此會導致單位敗訴。有的單位會規定說,我們單位規定了病假必須幾級醫院以上的假條才可以,而這個規定和沒規定沒區別,員工一句我的病假條是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那麼單位也會敗訴。那麼單位應該如何做來降低自己的風險,還能對泡病假的員工有所約束呢,接下里說說具體的步驟和方法。

  步驟一、制定完善的關於病假的條款,建議大家把我草擬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放到自己單位的規章制度中:

  員工請病假應提供門(急)診掛號單據,診斷證明,休假證明,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病歷影印件方為完備的病假手續。同時根據《關於開具診斷證明的有關規定》京衛醫字【1992】144號的精神,員工的`診斷證明必須是主治醫師以上簽字同時該醫生所開具診斷證明書必須與其執業資格專科對應,否則該診斷證明書及對應的休假證明無效。

  解讀:《關於開具診斷證明的有關規定》京衛醫字【1992】144號 是北京市衛生局的一個地方性部門行政規定。該規定已經在1992年就抄送給北京高院等公檢法機構。作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依據。現在該規定依然有效,並於2014年2月公開。和我們日常工作比較有關的有:

  第三條、診斷證明書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簽字,再由醫院有關部門稽核蓋章後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第四條、凡開出的診斷證明書必須複寫或登記交醫院門診部辦公室或醫務處存查。

  第五條、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首先,為什麼在請病假時要求員工出具那麼多的東西,這些東西是正常看病時必備的,可能有人說有的醫院就只有休假證明沒有診斷證明,那麼我只能說這種情況不可能,因為最少也得有診斷證明,不見得有休假證明,假如員工就拿一個休假證明來,那麼休假證明因有醫生的診斷即醫囑,那麼我們就拿這個當診斷證明稽核。

  其次,有人說我單位要求員工提供了這些東西,員工就沒提供,就拿著張病假條和單位打官司,法官不看那麼多,就看假條,就問單位你認為假條真的假的。單位如果說是假的,那麼單位得拿出證據來,那麼這種情況下,因為單位規章制度中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了。單位可以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要求法院到醫院核實病假條的真偽。有的同學可能有說了。說我們提過,法官給駁了,說這個得單位自己去舉證。實踐中的確有這樣的情況。法院調查舉證一般是該證據的確很重要,但當事人或律師無權去核實的證據。且該證據的確有瑕疵。那麼接下來就引入我們的步驟二

  步驟二、

  我們注意到,北京市的規定裡,有三個點,1,醫師必須是主治醫師,2,醫師專科必須對應,就好比內科醫生你不能開外科的假條,自動擋駕駛證不能開手動擋車一個道理。3,診斷證明醫院會有留存。那麼我們如果找到員工的病假條中如果這3個點有1個點不具備,該假條就是有瑕疵的。那麼我們就可以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去核實,甚至可以自己去核實,進而弄清虛假假條的事實。那麼如何核實:

  1.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實醫生職業地點和專科,網站地址百度,然後網站右下角資料查詢有執業醫生,點選進入後出現醫師執業註冊資訊查詢,選擇地區,輸入醫生名稱,就會出現所有叫這個名字的醫師,及執業場所,首先核對場所是否和假條開具的醫院一致,不一致,那麼肯定有問題。接著點選醫生名稱,會顯示醫生的職業範圍比如內科專業還是什麼專業,然後看假條對應的比如員工看婦科,找了個看皮膚科的醫生開假條,這個也有問題。

  2.關於是否是主治醫師,這個目前網路無法查詢,但是一般醫院會有醫生公告牆,跑一趟腿,去一趟拍張照片,或者找該醫師或當地衛生局合適確認下,庭審時提出,也是可以的。

  3.因為規定醫院必然留存一份診斷證明的底單,因為現在科技進步了。很多用社保卡看病的,所以比較好有據可查,如果沒有社保卡看病沒有社保卡號。那麼醫院按規定必須留診斷證明。如果沒留,那麼醫院違規。而我們也可以依據此要求法院調查取證

  4.以前一般員工拿假條我們去醫院核實,經常會被醫生一句你是醫生我是醫生就給打發回來了。醫生不配合。但是小夥伴們當我們有了這些

  依據,當我們知道了北京市的規定。如果醫生在不配合,我們就可以要他們好看了。

  篇三:病假條

  北 京 市 順 義 區 人 民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病案號: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別 年齡

  診 斷: 工作單位

  建議事項

  科醫師

  此書無專用章者無效 年 月 日

  篇四:病假條

  首 都 醫 科 大 學 附 屬 復 興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病案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科別

  診斷及建議:

  姓名

  診斷及建議:

  醫師 (蓋章有效) 年 月 日 首 都 醫 科 大 學 附 屬 復 興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病案號 性別 年齡 科別 醫師 (蓋章有效) 年 月 日

  篇五:醫院診斷證明

  XX醫院

  診 斷 證 明 書(存根)

  患者: XX 性別: X 年齡: 歲經我院 科 診斷:

  處理意見:

  20XX年X月XX日 醫師:

  XX醫院

  診 斷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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