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是怎樣的

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是怎樣的

  計劃生育是透過晚婚、晚育、優生和少生,對人口進行有計劃的控制的過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我國開展計劃生育以來,對人口控制和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那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是怎樣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居住地村(居)委會辦事說明:

  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

  1、所需材料:申請人屬女性或夫妻共同收養的,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全家戶口簿及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申請人為男性的,應提供戶口簿、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養子女的,另需提供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鑑定患不孕症的證明。

  2、申請人到現居住地村(居)委領取《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一式兩份,如實填寫後將《證明表》及1項規定材料交男女雙方現居住地村(居)委(申請人為男性的,將材料交現居住地村(居)委),由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

  3、申請人持核實過的《證明表》及材料原件、影印件一套交女方現居住地鎮、街道計生機構(申請人為男性的,將材料交本人現居住地鎮、街道計生機構),鎮、街道在材料齊全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

  4、鎮、街道計生機構將核實後的《證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現居住地區計生局(申請人為男性的,將材料交現居住地區計生局)。區計生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加具意見,並將《證明表》及材料退回鎮、街道計生機構。

  5、對經區計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請人,鎮、街道計生機構將《證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請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應與鎮、街道計生機構簽訂計劃生育保證書。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那什麼是子女贍養義務?子女贍養義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下面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什麼是子女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看完上面的內容,大家應該對子女贍養義務的相關內容有了一定的瞭解吧。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子女贍養義務的全部內容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式

  送養人是指依法將被收養人送養的人,即被收養人的生父母、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等。收養法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下面一起來看看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式。

  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式

  申請人按以下程式辦理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一)申請人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雙方戶籍地社群工作站(申請人為一方的,到本人戶籍地社群工作站進行初審),社群工作站在材料齊全時應即時進行初審,並出具證明;

  (二)申請人持上述證明和第六條規定材料原件、影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申請人為男性的,到其本人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與申請人簽訂計劃生育保證書,並在《計劃生育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中註明何時為其出具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三)社群工作站應與收養人加強聯絡,核實其收養情況,待收養人辦理收養證後應在其《計劃生育服務證》上“收養子女情況登記”欄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收養登記程式

  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收養,是指透過一定法律程式,將他人的子女行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製的父母和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下面一起來看看中國公民收養登記程式。

  中國公民收養登記程式: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 登記機關指定的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二、填寫收養申請表

  收養人在市民政局領取收養申請表,並按照要求填寫,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需到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加簽意見並蓋章。

  三、收養登記機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第四項所列全部有效證件、材料和申請表次日起30內完成審查工作。

  備註: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在辦理收養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四、辦理收養登記,發《收養登記證》

  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孤兒的條件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兒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那收養孤兒有什麼條件呢?下面一起來看看收養孤兒的條件。

  收養孤兒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週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症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週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獨生子女證明如何辦理及程式

  獨生子女,是指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係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作用。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係,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下面一起來看看獨生子女證明如何辦理及程式。

  獨生子女證明如何辦理及程式

  辦理的條件和程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

  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週歲的,不予發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影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物件的領證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覆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