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精選8篇)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精選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1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召集電工對燃氣和電氣裝置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二、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裝置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裝置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裝置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執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裝置靜電連線是否齊全、可靠。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應找專業部門對建築物、裝置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透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3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的安全用電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各食堂負責人對安全用電負有直接管理的責任。

  3、各食堂的電氣裝置、電路的拆裝、檢查、維修必須由電工進行。嚴禁食堂、個人私拉亂接和超負荷執行。

  4、各食堂的所有電氣裝置都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防止由漏電引起的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

  5、凡對原有電路、設施改造或新增電器、電路等設施,實行申報、審批手續,須經學校批准後方可實施。

  6、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類電器、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在清洗機械裝置前(如肉絲、肉片、肉漿機等)應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清洗;在搞衛生、沖洗環境時要注意避讓電線、插座、電動機及其他電器裝置、設施,防止漏電或損壞。

  7、食堂電氣工作人員,在帶電操作時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認真查驗所使用的工具,人體與周圍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帶電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日常工作要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9、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食堂或個人,學校簽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限期按要求整改。

  10、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堂或個人將擔負應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餐廳燃氣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煤氣、液化氣、氣化柴油、天燃氣等燃料。

  3、食堂使用燃氣裝置,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炊事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方能上崗操作,其他人員嚴禁使用燃氣裝置。

  4、食堂使用燃氣裝置必須用專人管理(一般為安全員),做到主任把關、專人負責、人人重視、嚴加防範,防止事故的發生。

  5、凡使用燃氣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做到勤於保養器材,定時更換藥劑。

  6、用氣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點火做到火等氣,使用時做到人不離,停用時做到隨手關閥;平時注意對灶具裝置和管道的檢查和保養,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嚴禁自行拆卸。

  7、安全員上班開總閥前應檢查裝置是否完好,管道有無氣體洩漏,下班前應檢查閥門是否關閉,平時應檢查場所是否通風。

  8、發生火災事故,食堂主任應果斷採取措施。首先切斷電源,關閉氣源,組織搶救,同時打電話向119報警,並及時報告各中心,保護好現場。

  9、各食堂應節約用氣,對用氣統計要積累資料,分析用氣情況,採取措施,減少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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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週期、高效執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裝置: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效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裝置採購

  4.2.1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2新增、更新裝置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裝置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並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於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週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後,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裝置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裝置嚴格按特種裝置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裝置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裝置應按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並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於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採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執行記錄一起裝訂後存檔,燃氣加臭記錄儲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裝置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效能、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5

  第一章燃氣稽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用氣管理,規範用氣行為,維護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打擊偷竊燃氣等違章行為,強化稽查管理,保證燃氣企業安全平穩供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落實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氣軟體系統中將逾期3個月未購氣使用者設為黑名單,組織安檢人員對列入黑名單的使用者逐一進行落實。

  第三條對直通、倒拔表字等竊氣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應做到:

  1、對利用各種手段偷盜氣的,由安檢人員責令其立即終止盜氣行為,並停止供氣,並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對盜用燃氣情節嚴重的,申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對刁蠻使用者、拒不整改使用者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防止燃氣費的流失。

  第四條對未加裝防盜封的使用者,利用安檢期間進行加裝。

  1、如發現表封有被損壞現象,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反映,並安排人員進行入戶檢查,以確定該使用者是否存在盜氣行為。

  2、重點對無改管手續,擅自將燃氣管線進行改動的燃氣使用者,尤其是針對那些將燃氣管線進行改動的燃氣使用者,一經發現嚴肅查處並責令改正。

  3、加大對私接熱水器、採暖爐使用者的查處力度,對拒不整改的使用者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堅決杜絕安全隱患。

  第五條對違章佔壓燃氣管線的使用者及單位,向其講明佔壓燃氣管線的危害性,並透過法律宣傳做通違佔戶的思想工作,爭取其主動自行拆除佔壓建築物,確保燃氣管線安全輸氣。

  第六條注重對公服及工業使用者的稽查檢查,對重點使用者的燃氣使用情況做到及時掌握。

  第七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第八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章入戶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對民使用者每年進行至少兩次的入戶安全檢查,檢查時員工要統一著裝,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條確認燃氣使用者裝置有無人為碰撞、損壞。如發現人為或故意損壞情況,應禮貌提醒使用者,注意保護有關裝置,同時耐心地對使用者進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宣傳,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條檢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動,是否被作為其它電器裝置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鏽蝕,重物搭掛,膠管是否超長及完好。對存在的問題向用戶提出整改意見並幫助和監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條檢查用氣裝置是否符合安裝要求,裝置效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對不能滿足安裝和使用要求的裝置,必須向用戶講明原因,提出建議。

  第五條檢查有無燃氣洩漏、灶前壓力和氣表執行是否正常。第六條對使用者提出的相關要求和幫助,應提供相應幫助。

  第七條檢查合格後,請使用者簽字確認,當次未能入戶檢查的使用者要詳細說明原因。

  第八條凡是進行年檢和日常維修結束後,應隨時填寫“使用者使用證”的相關內容及檢查記錄。

  第九條妥善保管各種檢查記錄,以備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查驗。

  第十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第三章入戶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運營人員的服務質量,提高公司的整體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戴工作卡。

  第三條對待使用者要主動熱情、文明禮貌。

  第四條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條工作應堅持利民、便民原則。

  第六條不準擅自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七條不準向用戶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準向用戶索取或非法收授財物。

  第八條未經審批不得私自為使用者安裝和改裝燃氣設施。

  第九條不準要求使用者為其提供勞力、運輸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條對待使用者的詢問要耐心解答,不準用粗暴的語言對待使用者,不得與使用者發生爭吵,要主動向使用者講解燃氣設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安裝期間嚴格遵守施工紀律,不能接受使用者飲料、水果、食品、菸酒等各種招待;禁止擅自動用使用者物品,損壞使用者物品照價賠償;尊重使用者,儘量避免影響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安裝期間,除安裝地點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條安裝完畢將汙染的牆面、地面打掃乾淨,恢復原貌。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6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洩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開啟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洩漏後,才能點著火種,才能開啟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乾淨、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並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並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儘量減少損失。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7

  1、燃氣間內經常保持清潔,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氣的房間,嚴禁火種,嚴防明火入內。

  3、設定專職安全員,定期(每月)檢查燃氣設施安全,發現問題後做相關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綜合部。

  4、送氣時要做好交接,檢查鋼瓶的檢驗期限及檢驗合格證。

  5、每餐使用完燃氣之後,由當天值班員負責關好閥門並檢查氣體有無洩漏,確保無洩漏方能離開。

  6、燃氣點燃之前,應檢查液化氣開關,灶內是否有液化氣味道,以防外漏。點火時人要站在爐門側面。

  7、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先將門窗開啟,關閉任何電器開關,不查明原因,不得點燃。

  8、懷疑燃氣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明火進行檢查測試,應用肥皂泡檢查有無洩漏。

  9、燃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即切斷氣源,關閉電閘。及時疏散人群,確保人身安全,儘量減少損失。

  燃氣電氣裝置管理制度8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範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執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後,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專案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後需立即投入帶氣執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並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後,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後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並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後,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並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揹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並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後,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五清”指管線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防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誌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並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並上報主管部門。

  9.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範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麵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鬆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採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並上報公司領導。

  10.檢查管道周圍5米範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它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範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檢查管道兩側100米範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並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絡,以便採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瞭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後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絡方式和聯絡人員

  15.檢查經批准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瞭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並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於公司制定措施。

  16.對於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洩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110”進行處理。

  17.檢查管道保護範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於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9.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開啟井蓋,通風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後(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於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菸,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20.對於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鑑定外,還應定期重刷防腐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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