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學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寬嚴協調、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職工在嚴格遵守本規定的基礎上,應當認真、負責、創新性地工作,給學校積極獻言獻策,推動學校的長遠發展。

  二、職工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校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1、在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本職工作,進行相關領域的改革、研究和實驗;

  2、按時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學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學校職工大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4、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學校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2、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執行學校工作、教學計劃,履行職工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協調發展;

  4、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學生進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義務。

  三、聘用制度

  第六條學校實行職工聘用制度,所有職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與學校發生勞動合同關係。

  第七條學校在聘用職工時應遵守以下條件:

  1、應聘者身心健康;

  2、應聘者為本科及以上學歷,須有學生證或畢業證;

  3、外語教師應當有英語四級或六級透過證;

  4、師範類專業、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學生優先錄用;

  5、榮獲“三好學生”、國家級獎學金、校級獎學金等榮譽者優先錄用;

  第八條學校在應聘職工時應遵循下列流程:

  1、應聘者填寫職工應聘申請表;

  2、應聘者參加應聘面試;

  3、對透過面試者進行崗前培訓;

  4、簽訂職工聘用合同。

  第九條學校所有職工均應與學校簽訂職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須載明職工和學校的權利義務關係、職工工資福利以及結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十條學校職工有下列行為,經學校人事主管部門的調查確認,學校應與該職工解除應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2、三次以上無合理理由未按時完成學校工作任務,經批評仍無悔改的;

  3、體罰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5、散佈有損學校名譽的言論,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6、其他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十一條學校與職工解除應聘合同的,學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支付該職工應得的報酬。該職工對學校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四、福利制度

  第十二條按照學校職工聘用合同的規定,學校職工均享有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學校應當保證該基本工資的按時足額髮放。同時,學校按照職工工作種類、工作強度可以實行在基本工資之外的差額工資制。

  第十三條職工享有生活、工作、醫療等方面必要的補貼,補貼職工和補貼數額應根據學校財務制度實行。

  第十四條根據學校有關放假或休假的決定,職工可以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

  第十五條綜合教職工在學校教學期間的各種表現,教職工可以享受學期獎金的福利。

  第十六條各種福利經費的發放時間和程式應當遵循學校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五、請假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職工請假應當嚴格遵循學校請假制度,否則一律記作曠工。

  第十八條學校職工因以下原因而請假的,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或人員應當批准:

  1、影響教學、需要醫療的疾病;

  2、人身安全事故;

  3、女性職工例假,影響教學的;

  4、緊急且重要的個人私事;

  第十九條因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請假的,職工應當至少提前一天向學校主管人員提出申請,受理人員應當及時做出回覆。因突發狀況而來不及申請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人員。學校中央行政部門主管和各教學點負責人需請假的,應當經校長批准。

  第二十條未經學校相關主管人員的批准而擅自離崗的,不論原因一律記作曠工。連續曠工兩天以上或累計曠工四天以上,學校應當辭退該職工。有曠工記錄的職工應當扣除曠工期間的工資和補貼,對學校造成損失的,可追究相應責任。

  六、考評制度

  第二十一條學校職工考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依據詳實、稽核嚴格的原則,考評人員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條學校職工考評結果是晉升漲薪、實施獎懲的`依據,考評應當嚴格按照具體的專案考評細則實施,以下內容應當給予考慮:

  1、出勤率;

  2、工作水平;

  3、工作成績;

  4、工作態度;

  4、違紀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職工考評總體上應當遵循如下程式:

  1、考核;

  2、職工發表意見;

  3、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

  具體專案的評選可根據專案具體內容和特點在遵循本條第一款的基礎上設計具體程式。

  第二十四條人事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事實,客觀公正的對評選申請做出稽核決定,必要時,應當聽取其他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對經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的考評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決定公佈後2日內申請學校複議,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獎懲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校職工在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學校建設、學校招生、教學改革創新等方面工作勤懇、成績優異的,學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職工,學校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應當以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實施應遵循以下程式:

  1、經推薦並遞交申請;

  2、人事主管部門稽核;

  3、校長審批;

  4、實施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學校職工有以下行為的,經人事主管部門稽核,依據不同情況可給予口頭批評、記過、留校察看、辭退的處分: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或學校行政工作;

  2、體罰學生;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4、散佈有損學校名譽的言論;

  5、其他有損學校利益的行為。

  學校中央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各教學點負責人因上述行為構成違紀的,可附帶給予撤職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職工的處分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人事部門調查;

  2、人事部門做出處分意見;

  3、校長審批;

  4、人事部門執行。

  第三十條學校職工對經校長審批後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決定公佈後2日內申請學校複議,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八、晉升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職工在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學校建設、學校招生、教學改革創新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經人事主管部門的考核和推薦、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任命,可以晉升為學校中基層行政、教學管理職位,福利待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升。

  第三十二條晉升的職位為中央行政部門主管的,應當經校長推薦、校務執行委員會考核、董事會批准、校長任命。

  九、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經學校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透過,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中所謂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學校人事主管部門可以在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擬定相關實施細則,經校務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學校校務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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