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1

  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管理,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援條件、範圍與支援方式

  第四條申請創新基金支援的專案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專案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五條承擔專案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六條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貸款貼息

  1、主要用於支援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專案;

  2、專案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專案實施週期不超過3年;

  3、創新基金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專案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

  1、主要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專案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專案實施週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資助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專案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本金投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專案和一種支援方式。申請企業應根據專案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援方式。

  第三章專案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科學技術部每年年初制定併發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專案指南》,明確創新基金專案年度重點支援範圍。

  第九條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基金,應按管理中心釋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申請須知》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創新基金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經專案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是指熟悉企業及專案情況的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之前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對專案的意見,並將推薦專案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專案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要採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並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審查。受理審查合格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立項審查。對受理審查不合格的專案,管理中心自收到專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專案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立項審查方式包括專家評審、專家諮詢、科技評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據專案特點選擇相應的立項審查方式。

  對技術、產品相近的專案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對跨學科、跨領域、創新性強、技術整合、技術領域分佈相對分散的個性化專案,可委託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專案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認可,並進入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二)對審查專案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瞭解,具有權威性;

  (三)一般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第十四條承擔創新基金專案立項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在經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並在有關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評估機構應從事過評估或科技諮詢等工作,並具有一定經驗;

  (四)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五)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第十五條專家應依據評審、評估工作規範和審查標準,對申請專案進行全面的審查,並提出有針對性的審查意見。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透過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絡。必要時管理中心可委託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為保證創新基金專案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迴避:

  (一)審查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專案;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專案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所審專案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管理中心尊重評估機構和專家的審查結論意見並給予保密。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根據評估機構的工作質量及行為規範情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科技信用評價管理。管理中心於每年底向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根據專案申請資料和立項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創新基金立項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可對專案進行復審。

  第二十條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准的專案,應在創新基金網站以及相關新聞媒體上釋出立項專案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專案異議期。

  第二十一條創新基金專案實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異議期滿後應與立項專案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確定專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將合同抄送專案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於有重大異議的專案,管理中心暫不簽定合同,並對專案進行復議。需撤消專案時須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立項審查未透過或未獲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准的專案,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立項通知書》。不立項專案的申請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專案。

  第五章專案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三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專案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專案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負責制訂《創新基金專案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專案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專案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專案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案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三)專案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專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五條專案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專案承擔企業定期填報監理資訊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實地檢查專案執行情況,並提出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抽查專案執行情況,並對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報告。

  (三)管理中心根據需要,對部分專案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根據企業定期報表、地方監理意見、實地檢查等,提出專案執行情況分析報告,並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專案承擔企業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目標調整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終止執行專案,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專案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後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專案,企業應提出申請報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創新基金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專案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創新基金專案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專案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條一般專案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上的專案由管理中心組織驗收。管理中心依據《創新基金專案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範》,對專案進行綜合評價並分別做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的結論意見,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2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國家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地方、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

  第三條創新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開支範圍

  第五條創新基金主要用於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專案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專案費是指用於支援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專案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專案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案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援。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專案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專案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一)無償資助

  主要用於技術創新專案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裝置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體購置費、租賃費、試製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鑑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專案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於支援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次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專案。專案立項後,根據專案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專案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費是指用於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專案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專案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專案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355號)和《中央本級專案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透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後,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後,透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准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專案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企業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專案的受理、評審和監管。

  第十條企業在申報專案時須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前,須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對專案的意見,並將推薦專案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透過受理審查的專案,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評估機構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評估意見,管理中心本著“擇優支援”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支援的專案和金額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的專案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創新基金專案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專案由管理中心與專案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專案資金在合同簽訂後分兩次撥付。

  採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援的專案立項後撥付70%,專案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援的專案立項後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專案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依據合同金額每年分批編制立項專案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每年根據專案驗收情況分批編制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稽核。

  第十六條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專案用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稽核後,將創新基金專案資金指標下達到專案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創新基金專案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專案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負責制訂專案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專案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專案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專案承擔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填報監理資訊調查表(半年報、年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委託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專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理。管理中心根據企業監理資訊調查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實地檢查情況等,提出專案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報送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專案的跟蹤問效。科技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專案監理資訊彙總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抽查專案執行情況,對於所轄地區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專案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專案承擔企業須對專案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專案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專案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衝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專案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採取委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專案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並採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專案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專案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案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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