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燃氣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燃氣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迅速、準確、有效地處理好XX市城市燃氣重大事故,及時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保障城市燃氣正常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X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意見》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XX城市燃氣供應實際,特制定XX城市燃氣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預案為XX建設局處理XX城市燃氣重大專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式和組織原則。

  第三條 預案所稱城市燃氣重大事故是指XX城市燃氣中XX站儲氣設施爆裂事故。

  第四條 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我局對XX各燃氣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各燃氣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根據預案的精神,制定企業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章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根據建設部和人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規定,XX建設局建立燃氣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由局長任總指揮,負責對重大事故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包括:規劃建設股長、規劃建設大隊長和各燃氣公司、站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

  第六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一、擬定我縣燃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指導各燃氣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氣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

  二、及時瞭解掌握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市規劃建設局、省建設廳和縣重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

  三、指揮、協調我縣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和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適時釋出通報,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佈於眾;

  四、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根據事故災害等級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六、根據預案在實施過程中情況的變化和存在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和補充。

  第七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長擔任。

  第八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密切關注燃氣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制定重大危險源的防範和監控措施,督促燃氣生產經營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限期整改;

  二、事故發生後,及時與事故單位和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保持聯絡,將所瞭解的情況嚮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彙報,並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三、及時辦理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交辦的各種事項。

  第九條 全縣各燃氣經營企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由企業經理牽頭,分管副經理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定期(每年)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 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興國縣建設局將定期研究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縣應急救援組織及應急救援隊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城市燃氣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第十一條 各燃氣公司、站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燃氣安全事故的變化和應急救援預案在實施中發事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補充。

  各燃氣公司(站)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報縣建設局備案。

  第十二條 各燃氣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定期演練,器材、裝置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

  第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縣建設局應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縣安監、公安、衛生、消防、經貿委、民政、質監、工商等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四條 一旦城市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

  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進一步蔓延和擴大;

  二、立即與急救中心和臨近醫院聯絡,以儘快將傷員送至醫院搶救,在急救車輛到來之前,應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

  三、立即以電話的方式嚮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快報應立即向縣政府、市規劃建設局報告,並將快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快報後,應當立即派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搶險、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同時組織力量對事故所報快報表的內容進行調查核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為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儲存事故現場的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九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電話:

  第五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 當發生城市燃氣中氣站儲氣設施破裂等重大燃氣洩漏時,事故單位應及時向當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儘快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險隊伍,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處理程式

  一、當發生重大洩漏火災和爆炸應立即按程式報告,並根據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批示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二、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後,立即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組建安全疏散組、安全檢測警戒組、搶修組、消防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供應組等搶險救援隊伍,在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明確分工、密切合共共同完成搶險救援工作。

  三、各搶險救援部門都要為搶險救援工作開綠燈,全力以赴提供搶險救援必需的機具裝置、車輛、材料、人員和物資。

  第二十二條 應急處理現場指揮小組

  組 長:縣建設局分管燃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燃氣企業負責人和燃氣專業技術人員(工程師以上級別)

  成 員:安監、公安、消防、衛生、質監、工商、燃氣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搶修救援作業程式

  1、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初步劃定汙染警戒區,立即疏散汙染區內的所有人員,並用警示帶進行隔離,各主要路段設立警示牌,做好現場監控。

  2、對燃氣中毒或受傷人員必須及時救護,嚴重者送醫院進行搶救。

  3、汙染區內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裝置及儀器、儀表(如手機、呼機、對講機、碘鎢閃光照相機)等,嚴禁穿戴釘子鞋和化纖服裝進行汙染區。

  4、施工作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GJJ51-2001)實施。

  5、搶修結束後安全檢測警戒組對事故現場作全面清場檢測,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窖井、地下設施和室內等容易積聚燃氣的場所,根據現場安檢監測報告確認現場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後,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搶險救援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本預案的要求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救援工作中翫忽職守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救援搶險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妨礙救援搶險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各燃氣公司、站在事故發生後,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XX建設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的調可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由公安部門或XX建設局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事故發生期間,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預案由XX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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