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精選5篇)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精選5篇)

  要去了解一件不明白的事情時,務必需要展開調查,最後將結果反映在調查報告中。那麼什麼樣的調查報告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1

  調查目的:關注酒後駕駛對自身家庭以及社會的危害,對酒後駕駛提出防範措施。 調查時間:2014年3月18日—2012年4月18日 調查地點:律師事務所、交警隊等。 調查物件:法律工作者、幹警等。

  調查方式:本調查報告採取網上收集資料、電話、面談等方法進行調查。

  為了完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專科教學計劃;加強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 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瞭解;培養和訓練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我於2014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師事務所和某交警隊進行了關於酒後駕駛的社會調查,現就調查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酒後駕駛的基本情況

  首先,我們先來分析酒後駕車的原因,在交警部門的幫助下,我在網上從個人角度和社會監管角度分別做了調查,得出的結論顯示酒後駕車的主要原因從駕駛人個人角度來看,依次是朋友的慫恿,佔44.65%;僥倖心理,佔24.73%;以為自己酒量大和技術高,佔30.62%。從社會監管角度看,依次是:現有法律法規處罰力度不大、佔29.87%;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佔27.00%。從客觀因素來看,依次是擔心車輛停放在外不安全、佔24.65%;擔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車、佔19.53%。此次調查共有194名網友提交了調查意見,其中,絕大多數為男性,共134人,佔94.69%;中青年網友居多,31到40歲的佔44.51%;學歷層次豐富,大專以上學歷佔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佔29.21%。

  根據來自網上的調查顯示,有93.45%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為,但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後駕駛行為時,僅有24.68%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後駕駛行為。在被問及酒後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8.64%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46.75%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的14.61%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存在僥倖心理。

  這裡我們來區分兩個概念:酒後駕車與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其實,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關係,有的人雖然自己覺得很清醒,根本沒醉,但血液酒精濃度卻已經達到0.8mg/ml以上了。一般來講,如果喝得極少,血液酒精濃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紅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兩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就可能已經超過0.8mg/ml了。

  二、酒後駕駛的危害

  清華大學汽車碰撞實驗室曾進行了“遠離酒後駕駛”的活動,在實驗室證明了酒後駕駛的危險性。未飲酒前,他們的剎車反應時間分別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飲一聽350毫升啤酒30分鐘後,酒精開始在體內發揮作用,同樣的機器測試結果顯示,三人的反應時間分別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實驗證明交通事故的危險度隨著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對駕駛的影響包括:

  1.視覺能力變差。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視覺角度為180度,酒後的視覺角度將會縮減,喝越多,就越無法看清旁邊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準目標,看不清楚車道線,對光的適應也變差了。

  2.運動反射神經遲鈍:駕駛人以為腳提起來要踩煞車,其實已慢了一兩秒。車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公尺,若是時速100公里,一秒行駛距離則為27.78公尺,這種相差其後果是相當危險的。根據研究指出:呼氣酒精濃度達0.2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50mg/dL)以上,將產生複雜技巧的障礙、駕駛能力變壞,肇事率比未飲酒時高二倍。而在呼氣酒精濃度達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即110mg/dL以上時,其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飲酒時高十倍;其實身體中酒精濃度在這樣的標準以上,大多數人會感覺很不舒服,頭暈、心跳急促、嘔吐等。

  3.觸覺能力降低。由於酒會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後人的手、腳觸覺反應較平時降低,踩制動踏板時軟弱無力,方向盤掌握不穩,車輛容易失控,駕駛人腳提起來要踩剎車,其實已慢了一兩秒。而一輛車時速60公里,一秒鐘跑出16.67米;若時速100公里,一秒則為27.78米,這種相差其後果是相當危險的。

  4.判斷能力降低:飲酒後,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操作錯誤增加,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實驗證明,飲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時,反應能力即有所下降。達到100毫克時,下降約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並使人動作失調,手腳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駕駛人,越不能正確思考和判斷車寬與路寬的關係,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後駕駛的防治對策

  我國對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2

  在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現了一個本不該出現的犯罪群體:大學生。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備受社會關注的天之驕子們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辦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問題,怎樣才能減少大學生犯罪現象?帶著這些問號,筆者對我院受理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

  一、大學生犯罪特點

  (一)犯罪型別:

  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單一,從目前統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筆者在調查前主觀認為應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沒有一例;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為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無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盜竊罪;

  (二)涉案金額(後果):

  涉嫌盜竊罪的大學生們下手的目標都是移動性強的個人物品,如行動電話、信用卡、隨身聽等,且涉案金額都比較小,多數都在千元左右,僅有一例涉案金額為七千元(審查結果為不起訴);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情節最高是輕傷偏重,絕大多數為輕傷;

  (三)侵害客體:

  大學生犯罪侵害的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物件,如同宿舍同學。不認識的人被侵害權益的僅有兩例(故意傷害罪一例、盜竊罪一例(四)強制措施:大學生犯罪以取保候審為主要強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僅有一例因傳喚不到而改變強制措施的;

  (五)處理結果:

  處罰一般都較輕。不起訴案件佔15%,其餘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在審理程式上一般適用簡易程式。

  (六)人員成分:

  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現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犯罪的情況。

  (七)年齡結構:

  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情況沒有出現一例。

  (八)戶籍特徵:

  以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為主。僅有兩例本地學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觀故意:

  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比較小,沒有頑抗情緒,全部都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穩定,從偵查階段到庭審階段,均未出現翻供現象。

  二、大學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來看,重心仍然在於學歷教育,而非素質教育。雖然幾經呼籲這種重學歷、輕素質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況。在中小學的課本當中沒有關於普法教育的內容,就算是在大學,也僅僅是在大學一年級時開一門必修課法律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制度下,從學生到家長都只注重分數,而忽略素質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會大環境和學校小環境的影響

  大學生們雖然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於絕大多數屬於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其心理狀態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的環境對他們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大環境來看,學生們從小接觸最多的就是電視和書報雜誌。一些港臺不良影視作品和雜誌從視覺和心靈上衝擊著學生們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們的一言一行。某些長期浸淫其中的學生在脫離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較為自由的大學後,思想放鬆,有可能會走上歧途。雖然絕大多數犯罪的大學生案發後都後悔不已,但已無濟於事。

  從學校小環境來看,在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民辦大學佔了相當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學院。不可否認,某些民辦大學為吸納高考落榜學生和低分學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社會上希望繼續進修的人員提供了機會,但二者注重經濟效益、實行鬆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地的社會治安埋下了隱

  患,更不利於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僥倖心理、衝動心理作祟。

  大學生犯罪當中,蓄謀犯罪的幾乎沒有,多是衝動型犯罪,即臨時起意。犯盜竊罪的大學生多存在貪慕虛榮,貪圖享樂思想。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將他人物品順手牽羊,僅有一例是出於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竊;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多是頭腦發熱、一時衝動,待到把人打傷後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響。

  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體全部是大學一、二年級(包括大專)的學生,尤以外地學生居多。外地大學生初來北京求學,遠離家鄉和親人,周圍環境變動很大,心理處於學生向成人過渡的轉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澀,心理易產生失衡或彷徨,孤獨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貫懶散的學生這時如果沒有人從旁開導,容易走上歧途。

  4、誘使大學生犯罪的導火索分析

  誘使大學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誘使犯罪的導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範意識不強,給思想不良大學生以可乘之機。在盜竊案例中,被盜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隨手放置在暴露於公共視線之內的地方,引發了思想不良的大學生順手牽羊;故意傷害案例中,被害人對有暴力傾向(或醉酒)的大學生缺乏防範意識,不懂得適時避讓,以退為進,結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傷害。

  三、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

  1、承辦人在辦理大學生犯罪案件中,應以挽救為主,以攻心為上,針對個案制定案件審查方案,對不同性質的大學生犯罪要採取不同策略。對一貫表現良好僅是一時糊塗的大學生,要給予其適當安慰,鼓勵其繼續學業;對於確屬主觀惡性較大、劣跡斑斑的個別害群之馬,承辦人員也應注意將其與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區分,仔細審查後作出適當的結論。

  2、承辦人員應及時與學校、家庭溝通,深挖犯罪大學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結案了之。大學時代是一個學生心理從幼稚走向成熟的轉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我們在辦案中忽略了對犯罪大學生身邊環境的瞭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學生犯罪預防工作。承辦人員應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學校(以民辦學校為主)健全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校風,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後的入學引導工作,加強大學生日常法律基礎教育,加大對大學生的管理力度,使學校在教育產業化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完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3、承辦人特別應注意辦案後的回訪工作。犯罪的大學生主觀惡性不大,多是輕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就會刑滿迴歸社會,還有不少被判處緩刑的大學生迴歸社會時間更短。在很短的時間裡,這些大學生經歷了自己人生最慘痛的一次教訓,憑自身的努力很難做到哪裡摔倒哪裡站起來,更多的是需要周圍的親人朋友的幫助。然而一些學生家長恨鐵不成鋼,又是斷絕家庭關係,又是對刑滿歸來的孩子冷嘲熱諷,進一步打擊了犯罪大學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會促使這些大學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淵。承辦人員應該關注自己經辦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透過寫信、通電話等方法瞭解其近況,鼓勵其改過自新,及時幫助犯罪大學生打消消極的念頭,重新揚起生活的風帆。

  4、承辦人員應針對大學生犯罪個案或同類案件及時調研,找出相似之處,及時與案發大學聯絡,以講座、宣傳材料等各種形式強化大學生的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要求大學生們平時注意保管好錢財,遇事要冷靜沉著,不能意氣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預防作用。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3

  調查目的:

  為了瞭解當前縣城管執法狀況,以便更好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調查時間:

  20xx年2月10日-20xx年3月20日

  調查地點:

  調查物件:縣姑孰鎮各社群居民和相關資料

  調查方式:

  走訪、問卷調查

  為了完成x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發教育試點"法學x本科教學計劃;加強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x經濟、文化生活,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瞭解;培養和訓練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我於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對當塗縣整體城管執法狀況進行了調查,現就調查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我縣城管執法狀況的總體評價

  (一)調查問卷中的評價。

  外部對本縣城管執法的總體評價:滿意32。35%,比較滿意44。12%,不滿意23。53%。其中,對城管執法實施前、後效果比較,認為明顯好的20。53%,較好54%,不明顯25。45%;對城市管理難點問題處理的滿意度,滿意32。44%,基本滿意41。34%,不滿意26。17%。參加調查的人大代表的評價:比較滿意。城管大隊內部的自我評價:滿意56%,比較滿意44%,不滿意沒有。從調研情況看,調查問卷中的評價與座談和訪談中的評價基本一致,外部與城管內部對綜合執法的總體評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二)城管執法的作用和成效。

  縣鎮總面積110平方公里,人口15萬,轄區內有企業2000餘家。當塗縣在新舊產業更替中,產生了大量下崗和失業人群,加上地處城鄉結合部,各類市場集中,流動人口和外來暫住人口較多,經濟落後,造成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社群治安等發展參差不齊,與其它區相比稍顯滯後,因此流動攤販、亂貼亂畫、亂搭亂建等現象嚴重,治理城市八亂"的壓力較重。近年來,縣x高度重視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強城市管理工作作為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綜合功能、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當前城管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區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對滯後的問題比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設效益的發揮,影響了城市化總體水平。

  (一)對城市管理工作重要x認識不到位,社會支援參與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x還沒有真正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特別是在當前城市面貌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的新形勢下,城市建設戰線長、任務重、壓力大,x及其部門正全力以赴推進、集中力量攻堅,尚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研究和推進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滯後於城市建設,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公眾對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對城市管理認知度和支援度、參與度不高,以自我為中心、我行我素的現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體制不順,管理職能交叉分散。雖然我縣採用了7+x"城市管理機制,但兩級x、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體制上存在條塊縱橫,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部門分散執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現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管理、噪聲和環境汙染及車輛管理等職能,相應地分散在建設、城管、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職能過於分散,又沒有綜合的職能機構予以牽總協調,工作難以銜接,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削弱了管理權威,使城市管理整體功能難以得到最大發揮。

  (三)規劃控制及配套設施建設滯後,加大了城市管理難度。隨著城市化的程序加快,縣城人口逐年劇增,部分老城區的規劃由於受諸多因素的限制,詳細規劃滯後,加之受體制的影響,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亂搭亂建、違規建設、無序開發的問題非常突出,進一步加大了城市拆遷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

  管理難度。另外,我縣集貿市場、公廁、停車場、垃圾轉運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總量不足且佈局不合理,導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與民生之間的矛盾突出。佔道經營、亂行亂走、亂停亂、亂搭亂建、亂排亂放、建築工地亂象等問題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和制約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老城區部分建成區排汙管網設計不合理、管網陳舊,下水道經常堵塞,依靠社群治理難,開發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但排汙管網建設卻一直滯後,社會反響強烈。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機構職能有待加強,執法難較突出。由於歷史欠帳多,我縣的市政基礎設施普遍存在簡陋老化、數量不足等問題。隨著城市的擴容,城區市政設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執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維護費沒有同步增加,遠遠不能適應現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機構的職能有待加強,目前縣行政執法局儘管有行政執法人員49人,協助執法人員32人,但我縣城市建設起步晚,市民的文明意識不強,增加了管理難度,相應增大了城市管理壓力,城管任務艱鉅。同時因其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行政處罰權該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執法難問題比較突出。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體系需進一步完善。我縣城市管理執法目前主要依據的是國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規,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制度辦法,缺乏針對x和x作x,特別是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城市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未能建立起有利於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的新機制、新辦法。

  三、城管x執法的建議及相應解決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營造全民參與氛圍。要切實加大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增強廣大市民的道德意識和綜合素質。要充分發揮市民自治作用,積極引導市民加強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並利用新聞媒體等多種平臺加強對市民的城管相關法律法規教育,不斷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環境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提高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使廣大市民和企、事業單位積極支援理解並自覺參與到城市管理中去,強力推進除陋習、樹新風"活動,努力增強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責任感,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整合力量,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縣x要進一步完善提升現行7+x"城管工作模式,積極探索職能部門之間雙邊或多邊聯合執法和委託執法,探索職能部門適當地有針對x地將相關管理職能委託與街道辦事處,切實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x。按照管理、服務、執法"三位一體的大城管"格局,進一步加強城管機構職能和社群在管理城市中的職能,全面整合現有城管資源,著力完善城市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協調,在條塊之間、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報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體系,建立有利於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的新機制、新辦法。

  (三)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管理投入力度,確保基礎設施配套。縣x要繼續加大對城市建設管理的投入力度。要著力完善城市管理配套公共設施,不斷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解決好各種基礎設施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

  (四)進一步加強職能部門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水平。要加強對職能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樹立執法就是服務的理念,大力推行陽光執法、文明執法,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紀律嚴、作風硬、善於打硬仗、群眾滿意的行政執法隊伍,以此適應城市管理不斷髮展的需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4

  調查時間:20xx年11月

  調查地點:龍溪街道九九橋民富花園

  調查物件:拆遷失地農民,村幹部,外地農民工,社群新居民;

  調查方法:面談,實際走訪

  調查目的:透過對目前社群情況調研和了解,希望能夠引起重視,增強社群新居民的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國真正的深入人心。

  從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1999年透過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第五條,從此,我國真正意義上實施了依法治國,時至今日,依法治國已經實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響也極具深遠。以此同時,民主意思不斷增強,人民更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只是從全國的平均水平來看的,現在的中國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們都懂的運用法律。可是如果從基層來看,特別是從城市周邊的拆遷失地農民、外地來湖安置的新居民來看的話,結果又會怎樣了呢?也是一直都是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一、調查內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瞭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社群裡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民富小區有一位姓王得建築工,他是農民工,年齡也比較大,50大幾了,家裡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築工人那樣,把建築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闆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築老闆商議,交涉。之後見未果,就去找街道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築老闆提起民事訴訟。基於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我每次在跟社群裡的新居民聊天中發現,他們基本是不知道什麼多少法律,只是透過電視、別人講的知道點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權益被侵犯時能夠即使得到救濟。就這樣開始對法律有種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奧的東西。一般居民是瞭解不到,知曉不多,當得知我的專業就是法學時候,再他們看來,那是個很好的專業,很有前途的。可他們並不清楚,法律其實就是調整社會普遍生活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規範。就是與他們生活有關,也是從他們的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用於指導以後的社會生活。而且,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居民根本就得不到什麼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中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社群裡的居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瞭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醫院看望我一個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叔叔,在那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中瞭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為了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很多要麼就是透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要麼就是與行為人私下協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於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裡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後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麼具有敲詐性,要麼就是讓受害人受損。儘管如此,他們還是不願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居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去吳興區人民法院瞭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後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個體居民的,聽法院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居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城市居民。這也說明了,新居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居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並不是最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居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後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後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現在咱門中國的黨、政幹部,由於其受嚴格監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居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麼,居民處於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可以透過給居民辦理各種事情透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為就與居民關係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在此,即使當時透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後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煩。

  二、調查結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基層社群,很少有居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麼久的請懂法的律師,那麼就得花費很多,而請律師,我們都知道,費用是比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於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居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於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可能多訴訟費用高有些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我國比較少,一個區就一個法院,一個律師事務所,少量的人在社群做法律服務者。而且,因為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後才有結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叔,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裡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後就沒有支付。為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於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向大夥借時,律師便提議由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叔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於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麼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解不了近火。

  (二)觀念上不願打官司

  在基層社群生活久了就會發現,現在的社群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龍馬飼料公司的工人中瞭解到,其實他們基本都是從農村來的,當問到他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麼好人,都是有錯的。而且他們也根本就不想跟國家機關接觸,有種對國家機關的恐懼感,而且農民還會感到他們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認為即使有理由也很難站的住腳,也容易受其借用種種理由敲詐。

  (三)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於我國實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是中專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幹部只

  是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於腦後,給農民以很不良的影響。

  (四)中國法治建設大背景

  在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因此存在著集中明顯特徵,即是政府推進型、政治體制改革滯後型、法制觀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政府權力很少受限,這種情況在基層社群比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傳都是由政府推進,而且很多的法治執行無形之中也讓基層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還不完善,這更是阻礙了法制建設;就法制觀念來說,我國距西方發達國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體來說,和西方國家沒有多大差異,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差別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觀點現在才提出,而人家幾百年前就提出來了,這就是差距。再與我國基層居民的法治意識中,更是有距離。

  三、調查體會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社群。因為我國基層社群人數眾多,是對我國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是一個挑戰。為此:

  首先,我們得想方設法,透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強新居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是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於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為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

  然後就是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是他們的服務水準更上一個臺階,更好的服務,具體說來,可以是,加強對司法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過大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大學生入司法服務系統,充實整個隊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時還得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思想、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

  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儘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

  再有,我們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可以透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向廣大社群新居民宣傳,同時也引導居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如,對政府,對黨員,對幹部進行監督。

  最後,廣大幹部,黨和領導人,自己要積極主動守法,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司法部門應對違法法律的行為人依法處理懲罰,為全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榜樣,特別是在基層社群更是要樹立典型。為全社會建設法治創造良好環境。

  我相信,我們社群的法治問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會取得長足進步的。

  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5

  一、前言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作為法科學生,我們除了需要紮實的理論功底之外,還需要在真正的實踐中得到學習的提高,瞭解到更多的實務方面的問題。鑑於此我在鹽湖區法院禹都法庭實習期間對離婚糾紛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和分析研究。

  調查人:xx

  調查時間:20xx年9月2日-20xx年12月28日

  調查地點:禹都法庭

  調查方法:旁聽案件

  二、事實部分

  結婚一直是國人心目中的人生頭等大事,古來就有“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的說法,可見婚姻在國人心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和現狀卻在傳統與現代的矛盾中不斷變化。現如今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大幅度提高下,人民生活水平好過以往任何時期,為何離婚的勢頭反而越來越高?究竟是什麼促使了人們提出離婚呢?有人說,當初選錯了,不該娶她或不該嫁他;有人說,是因為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有人說,為財產,起糾紛了;有人說,是生理缺陷,不過,也有夫妻在申請離婚時,很坦誠地寫出離婚原因:第三者介入。隨著社會的進步國人觀念和意識形態的不斷變化,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反而變得越來越少,不少人僅把家庭看成是個吃飯睡覺的地方。很多年輕人認為,現代社會的戀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門當戶對、聽父母的話之類統統過時了,自己的感覺最重要,如果不合適就散夥,互不拖累,婚姻觀念比較淡薄。

  對於近年來離婚情況的分析統計如下:

  1、離婚者年齡結構為:30歲以下離婚人數佔35.62%,30-40歲之間離婚人數佔55.62%,40-50歲離婚人數佔6.88%,50歲以上離婚人數佔1.88%。

  2、由於家庭經濟困難而引發離婚的約佔21.79%。離婚者身份為:農民約佔離婚人數的約67.92%,無業人員和下崗工人約佔16.35%,事業單位(主要為教師和醫生)佔離婚人數的約佔5.03%,機關幹部佔離婚人數的約佔1.25%,其他佔離婚人數的約佔9.43%。

  3、由於一方長期外出,又不與家庭聯絡,漠視家庭責任和夫妻感情而引發離婚約佔8.97%。

  4、由於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姻基礎差而離婚的約佔18.58%。

  5、婚姻基礎好,但婚後不注重培養感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離婚的約佔5.76%。

  對於從抽樣調查的30本案卷的情況來看,“80後”(1980-1988出生)已經成為離婚的高發人群。在這些夫妻中“週末夫妻”、“AA消費制”、“合則聚不合則散”等婚姻理念頗受這些80後小夫妻的認可和追捧。他們是第一代獨生子女,從小就受父母驕寵,個性分明,父母對唯一的孩子只付出,不求回報,造成現在這些80後小夫妻的驕縱。在婚姻生活中,缺少必要的寬容與忍讓,遇事容易衝動。凡事只考慮自己的感受,很少會為對方著想。即使對自己的另一半,也是互不相讓,因為他們不知道有時候應該作出謙讓。僅僅為鍋碗瓢盆、油鹽醬醋、家長裡短等小事而打得不可開交,直至鬧離婚。缺乏忍讓和寬容,成為這些人群離婚的主要原因。同時,他們對婚姻缺少正確地認識。結婚前,是浪漫而又甜蜜的,把生活想像得過於美好,而結婚後,卻要面對煩瑣而又實際的事情,強大的落差,使他們不能適應。他們缺少責任感,不能承擔責任與義務。浮躁,已經成為許多問題的根源。一些夫妻,對配偶缺乏必要的關心、尊重和寬容。當他們在婚姻中遇到摩擦時,不是溝通和寬容去解決問題,而是互相爭吵,而溺愛子女的雙方父母加入其中,則導致夫妻之間的矛盾發展成兩個家庭的矛盾,小事變大事。

  經過翻看案卷,瀏覽起訴狀和法律文書,查詢資料,我總結出十個主要的離婚原因:(1)婚外情;(2)不能正確對待生活矛盾;(3)一方因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夫妻長期分居;(4)雙方性格不合;(5)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6)家庭暴力;(7)一方被判處刑罰;(8)家庭經濟困難;(9)與家人發生矛盾;(10)其他原因。在多數的情況下,離婚的原因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幾種原因促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導致婚姻的末路。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x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夏縣新建南路9號居民,現住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

  被告xxx,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漢族,現住天泰苑公司宿舍。

  原告xxx與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鹽湖區法院於20xx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靳“”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被告xxx到庭參加了訴訟。

  20xx年3月3日,原告xxx與被告xxx未經婚姻機關登記便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20xx年11月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續心堯。20xx年12月17日,原、被告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在婚後生活中,因被告在娛樂場所工作,經常晚上半夜才下班回家,加之原、被告缺乏溝通,導致原告對被告產生懷疑,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和打架。20xx年,被告向夏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在家人的勸說下撤回起訴。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並未消除,仍然無法共同生活。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同時查明,被告結婚時的陪嫁物有榮事達半自動洗衣機一臺、美的空調櫃機一臺、大衣櫃一個、鞋櫃一個、餐桌餐椅一套、安吉爾飲水機一臺、豆漿機一臺、萬年曆鐘錶一個、被子十四條、被罩十條、毛毯一條、包袱六個(內有床上用品五個四件套)及現金2萬元。原、被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電腦四臺、冰箱一個、健身器一臺。被告當庭陳述陪嫁的2萬元已經在婚後花完,其餘財產均在原告家中。另查明,原、被告所居住的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房屋系小產權房,由原告父親藉資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而購買,價格為23萬元,其中被告從其孃家借款2萬元。被告辯稱該房屋系原告父親贈予原、被告的財產,且將孩子過滿月的禮金交給原告父親歸還了房貸,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關於女兒續心堯的撫養,被告當庭表示自己暫時無力撫養女兒,應當隨原告生活,待日後有能力時再變更撫養關係。原告稱購買四臺電腦向其朋友借款3萬元,被告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和女兒的戶籍簿,以及原、被告能夠當庭印證的陳述。

  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後因生活瑣事產生誤會,雙方又缺乏溝通,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和打架,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援。原、被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被告結婚時的陪嫁物屬於被告婚前的個人財產,應當歸被告所有。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房屋,系原告父親藉資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而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原告應當將被告孃家的借款2萬元予以返還。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對婚生女兒均負有撫養的義務,鑑於被告當庭表示無力照顧女兒,其女兒可由原告撫養,被告應當承擔部分撫養費。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出了准予離婚的判決,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案例二

  原告xx,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漢族,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山西省萬榮縣皇甫鄉東社村。

  被告xxx,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運城市鹽湖區怡景華庭27號樓2單元2樓西戶。

  委託代理人陳永寬,山西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與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法院於20xx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靳“”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被告xxx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永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原告與被告xxx20xx年1月19日登記結婚,由於婚前瞭解不夠,草率與其結婚,加之婚後兩地分居,感情一直不好。同時,被告不孝敬父母,性格暴躁,經常亂髮脾氣,經多次苦心規勸,仍不予改正。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的不負責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原、被告的性格不合,雙方自20xx年6月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決離婚,婚生女兒董子涵由原告撫養。

  被告xxx辯稱:原、被告自小就是一個村裡長大的,雙方結婚前是瞭解的,由於原告在外地工作,所以結婚後不能長期在一起生活,孩子出生後,我一個人又要工作又要帶孩子,非常辛苦,所以和原告溝通較少。我對原告的父母也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並非原告所稱的不孝敬。期間,原、被告還在一起,所以夫妻感情並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xx年1月19日,原告xx與被告xxx登記結婚。20xx年9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董子涵。由於原告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在家中,原、被告相互溝通較少,導致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婆媳關係等問題產生矛盾。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遞交的結婚證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異地工作而分居時間較長,相互缺乏溝通,尤其是孩子出生後,雙方對面臨的撫育子女和孝敬父母等生活問題沒有,導致原、被告之間產生誤會和矛盾。原、被告在生活中應當相互包容和積極溝通,共同孝敬好父母和撫養好女兒。原告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對其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駁回原告xx的離婚訴訟請求。

  四、分析總結

  單一看待離婚問題僅僅只是一個家庭問題,但是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佔據了較大的比例,且也是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案件種類之一。對於離婚案件中問題處理不好往往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和糾紛。對於離婚案件中的問題本人有如下的看法和分析:

  1、由於傳統的觀念的改變和變化導致的人們更加追求自由的天性,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避免由於衝動引起的離婚。針對80後小夫妻的草率離婚的問題,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化解年輕一代的婚姻煩惱,增加緩衝和冷靜的過程,可以是的很多受損程度較輕的家庭關係得到緩解和修復。對於法院的調解無效的,法院要做好庭前的指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瞭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後果,促使當事人增強證據意識,提高依法舉證能力,及時收集和儲存證據,保證舉證的合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2、開展法制宣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婚姻觀、價值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得國民知法懂法,加強社會聯動,定期舉行關於家庭觀和婚姻法的知識講座,進一步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工作,使得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並且為廣大的人民群眾提供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將夫妻之間的矛盾化解,普遍的提高群眾的法律責任意識,達到減少因為人生觀、婚姻觀、價值觀的改變而發生的離婚案件。

  3、程度不同的違法問題,往往是最終導致離婚的原因。比如家庭暴力、非法同居、結婚不登記、欺騙隱瞞真實情況等現象。往往就是這些的違規、違法的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法律的執行,使得相關人的相關權利受到了損失。同事也是造成了家庭的糾紛和夫妻之間的矛盾,也是離婚案件上升的原因之一。因此預防和治理違法、違規的婚姻也就成為了當前應該治理和預防的重要任務。這就要透過家庭、單位、有關部門、政府婚姻管理機關等組織和部門發揮響應的作用,建立起一個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綜合預防體系,才能有效地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最大限度地少離婚案件上升。

  4、應當對婚姻有一個正確的理念。當今社會在發展進步的同時也同樣會促使人們提升對婚姻的期望值。男女之間的地位在社會上也越加的平等,於是人們對婚姻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環境下,夫妻對彼此的要求也隨之提高,期待和現實的落差,使得爭吵就多了,爭吵造成了夫妻之間的矛盾激化,促使婚姻走上了末路。對此應當加強教育使得人們對婚姻生活應有個正確的理念。一段婚姻要經過無數風吹雨打,在這個過程中,單靠最初的激情是很難維持的,一定要真正用心去經營夫妻雙方應互相體諒,互相支援。同時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別和改進溝通方法,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繫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衝突,即便透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透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

  5、實施向婦女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相對處於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後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法。離婚時在財產處理地方,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於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用的同時,可以主動與法律援助部門聯絡,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平等保護她們的訴訟權利。

  6、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絡卡,時時回訪溝通,瞭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7、強化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式的框架,這樣便於法官及時瞭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涉訴緣故,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症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衝動草率引訴的,可採用“冷處理”的方法;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對死亡婚姻儘量勸離,讓雙方好聚好散,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則應儘量調解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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