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論文理論在中國國企中的管理會計應用

管理會計論文理論在中國國企中的管理會計應用

  一、代理理論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是上個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濟學界對企業內部研究發現,在資訊不對稱與利益相沖突的條件下,委託人如何設計出最優契約促使代理人為委託人的利益工作,從而提升雙方的利益。代理問題的產生是伴隨著企業不斷髮展,公司制產生,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生產力不斷提高,企業規模不斷的擴張,涉足於多領域發展,經營結構出現多樣化複雜化,傳統的企業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的模式被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製取代。在充分利用資本優勢與知識優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模式下,企業能夠更有利發展。兩權的分離在為企業發展帶來新能量的同時,同時也埋藏了隱患。在委託人與代理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設下,委託人的目標是使得資本不斷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代理人的目標是使得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效用的體現不單單在報酬上可以提現,還可以透過奢華的工作環境等物質條件,經營者甚至可以透過盲目的擴張企業,建立自己的企業帝國,使得自己的管理權進一步擴大,在最大化經理人效用的同時卻忽視了股東利益。兩者目標的偏離使得兩權分離從一開始提出就帶來一定隱患。因為委託人被排除在企業經營權之外,與代理人相比,在獲得企業的資訊能力上,會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這一資訊不對稱使得委託人無法清楚的瞭解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從股東利益出發。代理人本身擁有的個人資訊使得在契約簽訂之前會有逆向選擇的風險,在契約簽訂後,經營公司的過程中經營者比委託人瞭解大量企業的內部資訊,產生道德風險。

  二、我國國企背景下的代理問題

  由於我國社會性質的特殊性,並且又處在經濟轉軌時期,以西方私有企業為研究背景提出的代理理論在不考慮我國特殊背景直接運用到我國國企中會有一定的不妥,因此在國有企業的背景下研究委託代理問題有其意義。

  國有企業委託代理問題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代理人的選擇問題,在私有企業形式下,委託人透過對資本市場的考察進行投資,依賴董事會從經理人市場上選擇經理並進行委託代理,委託代理鏈條表現為委託人→董事會→代理人。在我國,雖然國有企業是屬於全體公民的,但公民只有依賴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它表現為從公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經營部門→代理人的層層授權方式。這種過長的委託代理鏈條使得公民對代理的監督變得不切實際。

  (2)資本市場的不成熟性也會導致我國委託代理問題的特殊性,在西方發達的資本市場,委託人除了行使其監督權力,更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股票的買賣對代理人產生壓力,糾正代理人行為。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一些經理人的努力或者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的行為可能並未在股票市價上有所反應,這種經理人行為與資本市場的脫節同樣導致了我國國企的委託代理問題。

  (3)監管權與剩餘索取權的分離,在西方私有企業,這兩權同屬於委託人,但在我國,擁有監管權的大多數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他們實際上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兩權的分離,使得監管者可能與經營者共同舞弊掏空國有企業,損害公民的利益。

  三、委託代理在國企管理會計的問題

  (1)業績評價與戰略目標脫節,業績評價的不完善。國企經營者更注重政府領導的偏好而不是關注市場變化,注重短期利益忽視了戰略目標,目前大多國企使用的是國家統一頒佈的績效評價指標,雖然該指標具有客觀性等優點,但是與企業自身的發展戰略脫節,必然會導致對戰略目標的忽視。在計劃經濟時代,習慣從產量上評價企業的效益,隨著改革開放,逐漸變為以利潤成本核算企業效益,但這兩者本質上都是從財務指標衡量企業,沒有將非財務指標納入評價體系。僅僅透過壓縮成本提升企業價值的時代已經過去,在現在競爭市場上更多需要從產品創新,產品質量,顧客滿意度等非財務指標評價企業。

  (2)報酬激勵措施的不完善。經營人員因為激勵的不足,沒有提升企業業績的動力。國有企業改制之前,經營人員領取的是行政性薪酬,較低的貨幣激勵使得經營人員謀求更多的非貨幣福利,例如在職消費,奢華的工作環境。在改制取得一定成效的現在,許多國企高管的薪酬都得到改善,但出現的問題是,改善後過高的薪酬大多數是固定薪酬,很少與企業業績掛鉤,對經營者同樣不能產生激勵作用。將報酬與業績更緊密的結合是目前報酬激勵改善的目標。

  (3)內部人控制問題。內部人控制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容易出現的問題,不止是國有企業,在國外發達的資本市場也在所難免,在我國因為剩餘索取權與監督權的.分離,更容易使得經營者趁虛而入,一些國有企業的總經理與董事長由一人擔任,形成了自己聘用自己的和監督自己的局面。由於國企中國有股的一股獨大,還會出現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侵蝕小股東權益,近年來,我國對股份制的一系列改革,使得這一局面得到緩和,並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仍需要時間的檢驗。

  四、對國企中代理問題提出的幾點建議

  (1)深化股權改革,透過降低國有股持股比例,最佳化股權結構,明晰產權結構,使所有者承擔起監督管理經營者的責任。再者透過公開聘用經營者,不再直接委派政府官員管理企業,而是透過選拔有管理才能的經營者為代理人。

  (2)完善代理人業績評價制度,在前文已說明僅僅依靠財務指標的評價已不能滿足現狀,需要非財務指標的輔助,達到更完善的業績評價,只有將非財務指標納入評價體系,經營者才會在此方面努力。

  (3)對激勵方案的改革,可以嘗試將代理人利益與公司業績掛鉤的方式,多種激勵方式並存的方法。例如,在實行較低的固定薪酬並引入與業績掛鉤的風險薪酬,例如淨利潤,稅後利潤等,在此基礎上,企業還可以對經營者授予股票期權,經營者為行使期權,不斷提升企業業績,使其目標與所有者目標趨同。並且證監會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及立案管理辦法》為股票期權的實施提供了基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目前資本市場的不完善,股票市場並不能完全反應公司的經營狀況,經營者可能透過操縱股票市場謀求自身利益,因此股票期權的引入需要謹慎。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