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申請書

刑事賠償申請書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刑事賠償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13228613646。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複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翫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20xx,4,7日」案件中認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證明犯罪分子薛從來偽造公文詐騙錢財的證人。首先,“證人具有不同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參與訴訟總是和一定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抗辯聯絡在一起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證人在訴訟中則沒有自身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其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於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客觀地陳述一件事實”。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於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佈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餘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證據

  1、(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

  2、索要法律文書申請書

  3、確認違法申請書

  4、永公確字[20xx]1號不予確認違法決定書

  5、確認違公安局法申訴書

  6、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複查決定書

  7、投訴掛號信回執一份

  8、建設部覆函一份

  9、行政複查申請書

  10、(20xx)渝一中法賠立審字第22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11、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掛號信回執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掛號信回執

  賠償申請人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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