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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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系依據《公司法》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之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條 本章程生效後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範公司與股東、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具有相當於法律約束力之檔案。股東、公司、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均須遵守。

  第六條 本章程所稱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投資管理總監、風險管理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本章程為公司最高行為準則,對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 公司註冊名稱:xx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條 公司註冊地址:xx市xx區xx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16層02單元。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與經營宗旨

  第十條 公司經營範圍為: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第十一條 公司之經營範圍,依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之規定,須審批、核准、備案的,公司應在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章 股 權

  第一節 股權結構和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伍億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一人出資

  股東名稱:x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應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公司股東簽發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證明書》。

  第二節 公司增資與減資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可以由公司股東獨家認繳新增資本,也可以由公司股東外之第三方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十八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情形下,公司註冊資本額不得少於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之出資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與受讓人協商確定;需報監管部門批准的,在監管部門同意後執行。

  第五章股 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為對公司出資的人。

  第二十二條 股東按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做出的上述事項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可以向股東提出行使上述權利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上述權利時,應向公司出具書面檔案。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決定的出具日期、股東蓋章、決定的實質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負責妥善管理股東向公司出具的書面檔案。

  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檔案對股東出具的書面檔案進行儲存,儲存期為公司的存續期限。在公司發生股東變更、合併、分立、登出等情形時,公司應當向股東移交上述檔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和本章程之規定,並保證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相互獨立。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委派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一條 董事可受聘擔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股東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及時向股東報告;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重大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資管理總監、風險管理總監、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七條 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應於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永久儲存。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做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做出的風險投資許可權,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報告追認;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事

  第五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股東委派。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

  公司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五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九章 經 理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資管理總監、風險管理總監、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可以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七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五十九條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東有權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和注意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

  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

  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聽取或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六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

  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六十六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作為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決定。

  第六十八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加公司董事會會議並陳述意見,也可以透過公司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十條 對公司資產,公司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七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它高階管理人員因辭職、解聘等原因離開公司前,公司應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在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涉及公司財務執行部門工作的普通員工離開公司前,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第七十二條 依照上述之規定,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前,總經理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並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審計進行。

  第十二章 勞動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範圍內有權自行招聘、辭退員工。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決定本公司的勞動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條 公司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提取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等基金。

  第十三章 合併、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分立

  第七十六條 公司經股東決定,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依照章程的規定做出決議;

  (三)公司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做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十條 公司與其它公司合併的,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分立後各方承擔債務之方式與內容等。

  第八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發生生產經營困難,公司股東決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第八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委派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諸項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清算組應拒絕對其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公司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公司股東。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之順序清償前,不得移交公司股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確認,並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決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條 股東決議透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章 章程文字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之強制性規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之強制性規定為準。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以中文寫就,如有其他文字文字與中文文字不一致併產生分歧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備置兩份,公司股東持有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兩份。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公司股東負責解釋。

  股東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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