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的寫法

仲裁協議書的寫法

  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是對仲裁協議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項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涵。由於仲裁協議的內容直接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並決定著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而影響著仲裁的取得與行使,因此,仲裁協議的內容是仲裁協議的核心。仲裁協議的內容應該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協議的重要內容,也可以說是有效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仲裁合意就是透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確、肯定,即在仲裁協議中以無可爭議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權。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爭議事項能否提交仲裁,意味著仲裁庭對該爭議事項有無仲裁權,而仲裁協議中有無明確的仲裁事項,意味著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範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範圍進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撤銷其裁決。因此,在仲裁實踐中,仲裁事項也往往成為仲裁協議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成為仲裁協議的關鍵。

  仲裁事項的.範圍決定仲裁權的行使範圍。由於仲裁協議既包括了爭議發生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又包括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專門的仲裁協議。因此,仲裁事項也可劃分為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

  我國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項”作為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之一,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一般來說,當事人對該類仲裁事項範圍的約定應以“寬泛”為原則,即要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一些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具體事項的限制,如約定“就履行該合同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釋問題、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問題等的仲裁可能性,而這些因素往往是聯絡在一起的;如約定“就貨物質量及其索賠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對該貨物數量問題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賠中,貨物的數量與質量是不可能分開的,等等。這樣的約定不利於實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會造成糾紛解決的遲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範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範圍加以約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等為比較規範的約定。

  三、仲裁協議書的範文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 :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 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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