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永川城區2015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通告

重慶永川城區2015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通告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

  全區黨、政、軍機關辦公場所;車站、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等保護場所;油庫、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等;教學、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市民可在上述禁放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但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城市居民樓的陽臺、窗臺、樓道、居民小區樓與樓之間的過道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2015年2月18曰(農曆臘月三十)至3月5日(農曆正月十五),每日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在永川城區三個辦事處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

  銷售時間為2015年2月15日(農曆十二月二十七)至3月5日(農曆正月十五)止。臨時專營點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並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臨時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營銷售點”標誌。單位和個人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嚴禁向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四、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大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上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以及重慶市安監局和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監封條。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和單發藥量大於25g、內徑大於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

  六、任何單位、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並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機關、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

  七、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公安、安監、工商、質監、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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