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利益衡量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論文

淺析利益衡量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論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日益複雜,利益主體和利益關係呈現出多樣化,利益衝突也隨之加劇。同時,由於成文法固有的穩定性和滯後性,使其對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糾紛和衝突的調節具有明顯的侷限性。如何緩和社會矛盾,平衡利益關係,維護司法制度公正與社會和諧,對我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審判活動提出了嚴峻的考驗。本文主要透過對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顯著優越性的介紹,從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審判中的建議。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現有的成文法無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決,理清存在衝突的利益型別,進而對沖突利益進行評估,結合自身的價值判斷進行相關利益衡平後將依據的法律引用到審判結果上的過程。利益衡量的一般過程包括“結論先行”環節及“依據法規的理論構成”環節。前者包括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權衡。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儘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實證據,調查與案件處理相關的利益型別,然後對所發現的利益進行歸類整理,繼而根據所發現的利益的相關性篩選出衝突利益,依據現有法律和價值判斷從而實現各方正當利益的最大化。“依據法規的理論構成”環節則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環節後,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衡量結論理由,從而驗證結論的正確性,增強結論的說服力。

  利益衡量理論是20 世紀 90 年代由梁慧星教授從日本引入大陸,其精神內涵在於法官適用法律時,應擺脫機械規則的束縛,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原意,透過衡量案件中的各種利益從而對利益主體和衝突利益進行衡評,兼顧雙方當事人及社會利益,從而在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梁慧星教授認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各類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一)在司法實踐中彌補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讓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面對立法漏洞時透過自己的價值判斷與利益平衡實現個案正義,繼而有效彌補司法實踐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時法官在綜合現有法律規則下,透過利益衡量尋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於解決法律的滯後性所帶來的法律適用難題。

  (二)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

  法官在審判中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體分析各方利益,不僅有助於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聽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於在案件裁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化解各方糾紛,兼顧社會效果與法治效果的'統一,從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正義。

  (三)是法治原則與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體現法治原則,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維護,法律的裁決具有規範與指引社會和個體行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於法的穩定性實現,成文法律不宜在社會出現新情況時頻繁改動,透過利益衡量機制,有助於實現法律在保持變化中的穩定,從而實現立法精神的實質內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議

  利益衡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國現有法律中還無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體標準。為了貫徹法治精神,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官要熟練掌握運用利益衡量理論來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彈性地解釋和運用法律從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設法律適用

  在我國的各類法典中應增設法律適用一節,明確規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補法律漏洞。雖然實踐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對法律空白時不應拘泥於法律條文的束縛,填補法律漏洞應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法官習慣於演繹推理的定向思維及案件審判的終身負責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謹言慎行,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因此,我們應當在法典中明確規定利益衡量規則,使法官裁判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從而始終堅持法治原則。

  (二)培養高素質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質不僅體現了個人能力,更有助於實現我國法治建設的宏偉目標,採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彌補法律漏洞審理案件對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質的法官應符合以下兩個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養。採用利益衡量審理案件是一個融合歸納總結和演繹推理的複雜過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論,擁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才能很好地駕馭這個過程。二,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進行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面必須服從法律,遵守法律條文,同時他們都會加入自己的道德觀念來進行價值判斷,高尚的道德觀有助於法官做出公正的價值判斷。

  (三)建立中國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判例制度,這裡所說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以我國的制定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參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受這些判例的指引和約束,以判例補充解釋制定法。這樣,人們能夠合理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效果,從而樹立司法權威,增加人們對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據與理由的明示化

  對於經過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應當在判決書中出示利益衡量的過程,對平衡依據和推理過程進行充分的解釋。同時對於不適宜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利益衡量過程,法官可以採用在裁判文書後附加“判後寄語”、“判後釋法”等說明相關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各方利益主體的對抗情緒,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國做為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國家,如果單純依靠三段論式的邏輯演繹推理,忽視價值判斷,無法解決現實中複雜的問題。利益衡量理論突破了概念法學的束縛,倡導法官衡量案件事實中的利益,更加靈活自由地進行審判。同時也應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發揮其作為價值判斷的同時,不僅不能脫離法律規範,更要依據法律規範評價當事人利益及其體現的社會利益,彌補制定法的不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