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內涵與意義論文

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內涵與意義論文

  【摘要】行政相對人抵抗權一直是理論界關注的焦點。本文首先從概念源流和構成要件兩方面立體解讀抵抗權的定義,從政治到憲法再到行政法層面,層層深入探討抵抗權的本質,然後從行使物件、方式、法律效果分析其內涵,最後從理論和實踐全面展現相對人抵抗權的價值與意義。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抵抗權;內涵;意義

  依法治國是當今時代主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依法行政是一種法治狀態,政府依法行政的本質意義就在於實現行政權力和行政相對人權利二者的平衡,這種平衡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不僅有行政權力對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範,還有相對人權利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並且後者是更重要的。i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確立無疑能在權力制約方面發揮巨大作用,為了實現抵抗權在行政法層面的歸位,本文將對相對人抵抗權的內涵、價值意義進行分析與論述。

  一、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內涵

  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內涵豐富,細細考察,它並非行政法的原創概念而有著深厚的政治學和憲法學底蘊。從政治層面考察,抵抗權理論是對“人民與國家”關係思考的產物。我國古代儒家思想就以“民權、民意、民本”論述了人民反抗暴政的正當性,其中以《論語》關於“義道”的論述較早確立了儒家的抵抗思想ii。西方則以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為抵抗權理論的基礎,後世當代西方抵抗權理論研究最高水平的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觀”也是“進一步概括人們所熟悉的社會契約論,使之上升到一個更高的理論水平。”iii作為理論來源,政治層面上的民眾抵抗權可以界定為:國家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不得侵害民眾的權利,當國家不當行使權力時,人民便可以權力讓渡者身份對之進行反抗。相對人抵抗權的確立是部門法具體作用的結果。作為純法律化的概念,行政相對人抵抗權應當具備行政法學的理論依據:其一,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理論。我國學者對於“公定力”來源有自我確信說、法律關係安定說、社會信任說、社會連帶說、既得權說等觀點,其中法安說iv為通說。對於公定力究竟是否有界限,理論界始終存在頗多爭議,但適時適當對某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之推定予以否定,即堅持有限公定力,對促使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斷提高,最終實現行政法治有著重大意義。其二,無效行政行為理論。有限公定力的理論從權利生成的適宜性角度說明了相對人抵抗權的必要性,而無效行政行為理論則從權利行使物件違法性角度為抵抗權的存在提供了佐證。行政行為無效理論表達了公法上一個核心思想:公權力的行使如果不具備某些最基本的實體與程式要件,將被視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具備實質合法性,因而,也就不具有針對相對人的法律效力。這一理論構成對行政行為公定力、進而對行政權的一種觀念上的制約。v其三,行政參與原則。抵抗權實質是一種有序的參與,一種於行政程式、行政過程的事中訴求的表達,一種事中的對話交涉機制,其參與性價值大於其對抗性價值,對抗不過是一種行為外在表徵,目的是以此來參與、對話、抗辯和交涉,因此保障相對人的程式性權利與行政參與權利也是相對人行使抵抗權的理論基礎之一。vi綜上,行政相對人抵抗權可以定義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相對人依法對不具有公定力的無效行政行為所設定之義務採取消極的不服從的權利。vii以上是從概念來源的角度追溯定義,如果切入構成要件角度分析,能使定義更為立體、清晰。理論界對抵抗權行使物件的認識並不統一,有主張非法侵權的行政行為的viii,也有主張非法侵權行為或者無效行為的ix,均較為籠統。究竟何為無效行政行為?根據通說,無效是對法律效力的消極評價,是指存在違法行為且違法狀態重大而明顯,並且在後果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此無效行政行為即指重大且明顯違法(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x。那麼此間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應當如何判斷?一般來說,是根據相對人普通且合理的判斷來認定的,但這一標準確實存在實踐操作上的困境。

  二、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的價值與意義

  探索抵抗權的價值與意義,無疑是從理論至實踐、全方位地對相對人抵抗權必要性與正當性的宏觀把握。

  (一)理論價值行政相對人抵抗權是一種私力救濟方式,而私力救濟的首要價值在於正義,xi並且私力救濟的道德基礎也是正義,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正義和道德的應有之義。就無效行政行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們當然採取這種救濟方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從而使被扭曲的正義得到糾正,實現了正義的校正價值。有學者把行政法的價值分為三級,初級是行政法的法律秩序,中級價值是行政法治,終極價值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力xii。建立行政相對人制度是法治價值的體現,它能從根本上體現法治的要義,也能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它是法治價值的直接追求。另外,行政法平等原則也是對法治實質上的體現。

  (二)實踐意義

  1.行政相對人抵抗權秉承抵抗權的精神和理念,在繼承政治層面民眾抵抗權靈魂的同時,也克服了憲法層面公民抵抗權的不足,具備現實可操作性,適用性較強。

  2.抵抗權貫徹權力制約原則,開闢了以相對人權利監督政府權力的新途徑,於此同時,作為一種事中救濟,相對人抵抗權彌補了傳統行政救濟的不足,給予相對人更全面的保障。

  3.抵抗權有助於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維護了政府的尊嚴,保證政府的權威性,有利於服務型政府的建立,讓政府生活在陽光下。

  4.抵抗權因其程式性、個體性(個人行使、維護個人利益)、時效性(事中救濟)特徵,極具程式交涉互動價值,從而平衡了行政主體雙方關係,提高相對人行政參與主動性,保護其合法權益,體現其主體價值與人格尊嚴。

  三、結語

  依法治國是時代的強音,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我們要注重政府的廉政建設,要加強陽光政府建設的步伐。要採取合理的措施在一定範圍內限制政府權力的行使,達到各方利益的適當平衡。所以研究行政相對人的抵抗權的內涵與意義是重要的,只有在對其概念及意義界定清晰的基礎上才會更好的研究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的完善。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