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觀論文

淺析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觀論文

  一、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

  邊沁有著深厚的法學知識儲備,他出身於律師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學院學習並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過見習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學習中,邊沁對於法律事務越來越厭煩,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刑罰理論,並得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這就是功利主義的誕生和由來,可以說,功利主義的產生並不是偶然的,它有著深厚的法理基礎和實踐基礎,是邊沁一輩子的心血所得。邊沁基於英國法學理論混亂和落後的現實,尤其是對比與大陸上的法國和德國,邊沁開始思考能否找到一個通用的標準來衡量每一條特定的法律的價值。

  為此,邊沁閱讀了大量的書籍,包括柏拉圖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學派、自然主義法學派的諸多著作,但是,對邊沁影響最大的還是休謨的《論文集》,猶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盞明燈,邊沁從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標準——功利主義原理。他以功利主義為指導,系統闡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罰觀點。邊沁將功利主義定義為這樣一種原理,即“根據任何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與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這樣一種趨向,來決定贊成還是反對這種行為。”在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中,幸福指每個人可以感到愉悅並且認為世間美好的東西,而每一個能產生幸福的社會行為在道德和倫理上都是有價值的。而追求幸福是人類的本能,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產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個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勞而獲搶奪別人的東西,而被搶奪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當兩個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產生衝突時,這時,作為人類載體的國家,就要提供一種力量,來使不同的幸福協調起來,用邊沁的話說,就是需要利用國家的力量使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起來,這個力量被邊沁稱之為“制裁”。“制裁”是人們感知“苦”與“樂”的源泉。

  根據功利主義原則,犯罪是指一切基於可以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某種罪惡的理由而人們認為應當禁止的行為,是功利主義原則排斥的物件。雖然刑罰會給犯罪者帶來一定的痛苦,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稱之為惡,但是,按照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只要懲罰所排除的惡大於懲罰本身的痛苦,懲罰就是善的。只有當懲罰是沒有根據的,或無效的,或成本過高,或不必要的時候,懲罰才是真正惡的。正是由於功利主義原則具有這種透過制裁給當事者求福避禍的特性,外力就可以為當事者產生福利、快樂、善良或幸福,同時防止人們陷入禍患、痛苦、惡或不幸之中。人類天生的追求自身幸福的本能性和社會上客觀的促進大多數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則下統一起來,從而達到遏制犯罪,實現幸福的目的。

  二、刑罰權的根據

  刑罰權的根據是什麼?歷來根據不同流派有不同的學說。在此之前,有希臘的神權說、契約說和古羅馬的命令說等等。邊沁認為,刑罰權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利益或維護社會的秩序而存在的。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一書中指出:上帝把人類置於兩個主宰——快樂與痛苦的統治之下。只有這兩個主宰才能給我們指出應當做什麼和不應當做什麼。追求幸福是人類的天性。這種天性支配著人們的一切行動。應當根據某個具體的行為所引起的幸福的的大小來衡量該行為的善與惡。“邊沁的功利原則承認人類對快樂痛苦的服從,並將之看做邊沁的功利主義的理論基石,該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透過理性和法律來重建幸福的結構。”

  邊沁的功利主義幸福觀認為,幸福簡單的說就是避苦求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就是公眾利益是不能脫離個人利益而存在的,社會利益是一個集合體,是所有社會成員利益的總和,其中,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就是其判斷的標準。既然犯罪是破壞了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尤其是這種危害使所有人都產生了一種不安全感,那麼為了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作為公共利益載體的國家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對這種破壞行為進行制裁,從而,使犯罪人產生一種犯罪後會使自己得到更大的不幸福的一種預警,個人的倫理以幸福為目的,而立法也不能有其他的目的。政府的職責是以獎懲辦法來提高社會的幸福,根據危害幸福的行為及其犯罪之程度便可對它提出懲罰。

  刑罰權就是根據維護幸福的實在利益而產生的。邊沁從功利原則出發,用社會的現實利益來論證刑罰權的根據,確實有其進步性。因為刑罰權的產生是有其功利上的根據的。“功利論至少有一個優點,即表明了社會的一切現存關係和經濟基礎之間的聯絡。”可惜對於“現存關係和經濟基礎之間的聯絡”功利論並未給以科學的說明,只是抽象地用個人的幸福和痛苦、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的目的來闡明刑罰權的產生,對刑罰權根據的認識僅停留在事物的表層,絲毫沒有涉及刑罰是階級統治需要的產物,刑罰權是國家統治權的一種。這不僅不能闡明刑罰權的根據,而且將刑罰權的階級本質完全掩蓋起來了。

  三、刑罰的確立目的

  在刑罰目的論上,邊沁的功利主義認為絕對的懲罰是沒有意義的,他堅持的是刑罰的相對主義。他認為讓犯罪人遭受痛苦不是刑罰的目的,而是偏向於一種教化的力量,使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惡會給其他人帶來更大的惡,從而改變自己的惡,改過自新,做一個能給社會帶來幸福的人。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論認為,每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都會首先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一定的衡量,當驅使犯罪的幸福感大於遏制犯罪的幸福感時,人們就會義無反顧的去進行犯罪。這就是人們在犯罪前的主觀心理態度。而刑罰的目的,就是讓打算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在內心中進行這種犯罪與不犯罪的幸福感衡量時,產生不犯罪能帶來更大的幸福感的認同,從而使犯罪人主觀上用自己的功利原則遏制自己犯罪。刑罰的目的根本上是遏制犯罪,但是,並不是體現在事後懲治上,更應該體現在事前預防上。

  給犯罪者犯罪後未知的不幸福以提前的警告,使犯罪人重新判斷從而放棄犯罪,這才是邊沁功利主義刑罰觀的確立目的。刑罰對違反社會公益的犯罪人進行懲罰,邊沁認為這也是獲得幸福的一種行為,因為,犯罪行為減少就意味著不幸福的減少,也意味著社會總幸福的.增加。邊沁的功利主義懲罰觀不僅關注微觀上個人的犯罪行為,這畢竟是已經發生的事,對社會利益的影響也是可預知的。邊沁的功利主義更從宏觀上就某一個犯罪行為聯絡到一系列的犯罪行為,而這些從整個宏觀上著眼的犯罪行為,有可能影響整個社會,造成對大多數人的不幸福。刑罰的另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矯正再犯的意圖,警告犯罪者犯罪帶來的痛苦遠遠大於其所帶來的快樂。

  四、邊沁功利主義刑罰觀的應用

  現在西方的主流觀點,包括美國,都承認刑罰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不是血親復仇的作用,當一個人以某種理由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時,無論如何懲罰殺人者,被殺人也不會復活,這個社會的大多數幸福也不會增加,所以,西方主流觀點是同意廢除死刑的,這應該是受到了邊沁功利主義刑罰觀的影響。其次,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老人和兒童寬嚴濟刑,因為,不管他們以前犯下多大的罪,他們本身已經不能再剝奪其他人的幸福,也就不能產生新的惡了,所以,大多數國家都主張對這類人寬容一些。邊沁的功利主義刑罰觀自誕生之後,深深影響了很多國家的刑事立法體系,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諸多國家。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對於惡的防治方面,有著獨到的見解,邊沁認為,每一個刑罰實行的目的實質上都是在剝奪受刑罰人的幸福,給受刑罰人帶來痛苦,這也是一種惡的形式,但是,這種惡卻是必須的,因為,這種惡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更大的惡,也就是防止受刑罰人不受遏制的為了自己的幸福去剝奪別人的幸福,這是對大多數人的幸福即公眾利益的保護,所以,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遏制犯罪,而不是為了懲罰犯罪人的功利主義論,這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雖然歷史上西方和東方對於刑罰觀的認識不盡相同,東方從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上去定義刑罰,而西方則是在基督教的教義上去定義刑罰,但是,雙方卻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同態復仇,比如,在莎士比亞著作《羅密歐和朱麗葉》中,朱麗葉為哥哥報仇,而不得不殺死羅密歐。在中國傳統文化裡,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為世人所認同,同態復仇深入中西方文化中,在刑罰上的表現就是嚴刑峻法和死刑的運用。而由於受邊沁功利主義刑罰觀的影響,嚴刑峻法和死刑逐漸被取消成為了一種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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