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22

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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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築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築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築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於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築外保溫、外牆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定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影片<>、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群網路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瞭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裝置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定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並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築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採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定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佈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定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並應設定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定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定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於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佈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並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築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區域性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築總平面佈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不得設定佔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裝置。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捲簾門、設定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腳踏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於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並反饋訊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裝置、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裝置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築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並放置在醒目、便於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築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定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築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定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築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築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後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並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託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託後,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並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准,並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式,並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裝置。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裝置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於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影片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行動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築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並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築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於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築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築交付使用後,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築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築,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築。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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